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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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下简称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管理,规范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明确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职责,强化工作考核及结果运用,推进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X国办发20195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X农种发20202号X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018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确定、职责任务、工作考核及结果运用,适用

2、本办法。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确定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制定全市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实施方案,指定牵头实施单位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具体工作。第四条牵头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农业农村委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确保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第五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对象包括:(一)经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批准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N基因库。(二)发展改革委、教委、科技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基因库以及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三)建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

3、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第六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条件、专业人才队伍、专业技术规海口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任务分工,依法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等工作,能够提供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的经费保障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名称应沿用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名称。第八条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的申报对象,由市农业农村委发布公告,确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命名并授牌。第三章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职责任务第九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利用、交流种质资源,切实保

4、障种质资源安全。第十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常态化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鉴定工作,不断丰富种质资源数量和类型,充分发掘种质资源优良性状,为育种科研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第十一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是农业种质资源登记的重要主体之一,应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第十二条必要时,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按照市农业农村委有关要求,将有关种质资源(遗传)材料送交指定的国家或市级基因库、种质资源库(圃)中备份保存。第十三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建立与保护目标任务相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细化岗位责任,规范技术要求,完善档案管理,确保农业种质资源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交流顺畅、运转高效。第四

5、章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实行专家联系制,保护单位应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工作,并为联系专家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第十五条市农业农村委每年组织对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抽查,内容包括场内保种条件、资源登记、生产和技术档案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第十六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变更法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等,应当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变更场址、生产经营范围,发生种群更换、转移等情况的应报请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现场审核。第十七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委在年初发布考核文件,对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上一年度的工

6、作情况开展集中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种质资源收集保护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保护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等。考核实行量化评分。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按照考核文件要求,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工作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市农业农村委组建考核专家组,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评分,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八条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不低于考核单位总数的15%,评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第十九条市农业农村委结合财政奖补项目具体情况,对考核优秀等次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给予工作资金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等次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给予摘牌处理。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出现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或者造成资源丢失的,市农业农村委将予以摘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于连续3年排名后3名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给予警告,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督察,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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