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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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工作流程第三章评审人员要求第四章评审等级运用第五章证书补发和变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运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燃气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据本办法申请标准化定级。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

2、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证书颁发工作。设区的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就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供气方式分为管道燃气、车用燃气和瓶装燃气等。第七条山西省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

3、范(T/CGAS002-2017)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评审满分100,一级企业评审评分不低于90分;二级企业评审评分不低于75分;三级企业评审评分不低于60分。第八条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定级工作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组织,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派专家进行评审。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由市级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级燃气协会配合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组织评审工作。第二章评审工作流程第九条申请定级的燃气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且燃气经营许可证动态考核合格;(一)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

4、训考核合格证书数量符合国家及我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三)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四)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五)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六)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七)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八)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第十条城镇燃气企业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申请,申报初次评审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标准化建设评审申请表;(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

5、告。自评报告应包含:企业简介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含近3年应急演练、事故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从业人员资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自评综述、自评记录、自评问题清单和整改确认;自评评分表和结论等。第十一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标准化定级规范,每年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二)申请。申请评审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

6、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2 .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组织单位(省级或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参评燃气企业属性,随机抽取3名评审员(指定其中一

7、名担任组长),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及现场评审,将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评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0。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评审组结合参评燃气企业整改情况,形成评审案卷,评审案卷应包含下列内容:1.申请资料核查记录及结论;3 .现场评审通知书(应

8、包含评审时间、评审组成员等);4 .评审方案;5 ,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整改报告及验证记录;6 .评审报告,包括现场评审记录、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问题清单及整改建议、评审结论及评审等级意见;7 .其他必要的评审证据材料。(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报送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后,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省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核实。(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省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在省级燃气管理部

9、门官网予以公告。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第三章评审人员要求第十二条评审组应满足下列条件:(一)评审组评审员不少于3人;(二)评审组应熟悉燃气企业评审现场安全应急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三)评审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由省、市、属地各派1名监督员;评审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由市、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各派出1名监督员,对评审工作全程监督;(四)评审成员与参评企业不存在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利益关系。第十三条参加二、三级标准化定级的评审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城市燃气及相近专业或安全管理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0、二)具有10年及以上燃气专业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三)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能够公平公正从事评审工作;(五)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评审员通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从事我省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第十四条评审员具有下列权利:(一)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评审活动,评审期间有权审查申请企业的相关材料及访谈相关人员;(二)申请企业不能有效配合现场评审或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正常进行现场评审时,经与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沟通,有权建议终止本次评审;(三)为保证

11、评审工作公正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扰;(四)有权对投诉与处罚进行申辩;(五)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第十五条评审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等规定,实施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活动,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报告;(二)努力提高评审技能,积极参加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三)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四)不介入与申请企业有关的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和财物;(五

12、)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也不得泄漏在评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六)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评审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并对作出的评审结论负责;不以评审员名义从事有损于燃气管理部门名誉的活动;(七)不得以个人名义对所承担评审的申请企业进行有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咨询指导。第十六条评审员按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等。第十七条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备。第四章评审等级运用第十八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

13、应当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二)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的评选等活动。(三)三级达标的城镇燃气企业视为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动态考核合格;二级达标的城镇燃气企业视为两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动态考核合格;一级达标的城镇燃气企业视为三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动态考核合格。(四)对长期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燃气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九条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书应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90个工作日前,

14、按照初次评审流程提出申请。第二十条已经通过低等级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的燃气企业申请高等级标准化建设评审的,评审及颁发等级证书应按照初次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市级燃气管理部门确认并上报省级燃气管理部门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二)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

15、事故;(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第五章证书补发和变更第二十二条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书遗失的,可向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称、经营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证书的变更。第二十四条省级燃气管理部门发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书变更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进行现场核实,核实

16、结果认定不影响变更证书的,应予以变更;核实认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维持原等级证书要求的,原证书应予以撤销。第二十五条省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在接受企业提出的证书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城镇燃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其等级证书:(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企业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五)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行为的。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17、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和评审员信用评价、违规处理和公示公告等机制,规范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第二十八条市级、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将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评审结果纳入行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鼓励引导城镇燃气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十九条市级、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应用,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书的燃气企业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第三十条评审工作人员发生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d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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