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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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8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0日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2015年2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24年1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2、修订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城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区域发展能级,打造引领全州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以及昌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第三条高新区聚焦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围绕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和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引领高

3、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第四条自治州自然资源开发与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高新区融合发展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的统筹协调工作。第五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州、市相关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二)组织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各项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产业发展政策;(四)管理、指导和协调投资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五)组织开

4、展高新区区域评估工作,进驻项目应符合区域评估要求;(六)负责发展改革、人事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财政税收、国有经营性资产和投融资、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市政管理、房产、科技等行政管理工作;(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政府赋予高新区的管理权限以及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六条高新区社会治理、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援、网信、统战民宗、工青妇、计划生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民政事务、退役军人事务、城市管理、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公共文化体育、交通安全、劳动监察、

5、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等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农业、林业、草原、水利等管理事务由昌吉市负责,高新区应当做好相应工作。第七条管委会享有县(市)一级人事管理相关职能,内设机构在规定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调整并实行备案制管理。畅通高新区干部特别是科级及以下干部在市域范围内交流任职渠道。探索开展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绩效考核制,建立激励竞争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管委会应当组织制定高新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实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机制,依法制定特殊人才引进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组织申报工作。第八条自治州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高新区设立一级国

6、家金库,财政收入并入昌吉市财政预决算管理。昌吉市榆树沟镇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基金收入纳入高新区财政收入范围。第九条高新区经济指标纳入昌吉市统计范围,由昌吉市统一审核、汇总、上报,及时核算、反馈高新区有关统计数据。第十条高新区应当依据昌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项目指标利用和开发建设。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第十一条高新区可以直接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补助资金。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应当对高新区实行计划单列。第十二条支持高新区与昌吉市市域产业融合集群

7、发展,与其他地区、县市(园区)协同发展,推动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制造服务业等关联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向高新区聚集,培育和扶持新型业态。涉及高新区与各县市(园区)财税、固定资产投资等分成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第十三条高新区坚持绿色低碳、清洁高效、循环发展的产业导向,引导产业绿色化,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禁止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项目进入高新区。第十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下列活动:(一)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8、二)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四)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五)开展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活动。第十五条鼓励企业、组织或个人依法在高新区设立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在高新区聚集并建立职教联盟。第十六条高新区可以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9、根据引进的重大高新技术、战略新兴、科研等项目需求,给予不同的优惠。第十七条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用于产业转型升级、重大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主体培育;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引导服务机制,提高风险补偿率和担保资源利用效率。管委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第十八条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可依法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第十九条管委会应当制定上市后备企

10、业培育专项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引导、服务和支持。第二十条高新区健全完善“管委会+公司”的开发建设体制,推进国有公司扩大国资规模,成为投资融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功能性开发的主体。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第二十二条鼓励高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营造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第二十三条在高新区内涉及企业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推进昌吉市与高新区联动执法、联合执法。除涉及重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隐患以及特殊紧急事项外,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第二十四条对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和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管委会负责做好为企业服务相关工作,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工作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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