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罚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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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罚的规定为进一步搞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不良行为记录,经公司研究并经甲、乙双方约定,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处罚。一、责任主体方的界定劳务承包、专业分包以及本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事故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历次检查中,因质量、安全、施工程序等各种原因造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其劳务队、争业分包队、本工程项目部及相关管理人员,均属责任主体方。二、处罚标准1、公司施工安全监督部、技术质量部在安全质量季度检查中不及格的项目,一次性罚款元。2、公司施工安全监督部、技术质量部在日常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安全

2、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般质量事故,造成返工的,除由责任主体方承担返工的人工、材料损失费外,另追加罚款元。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伤安全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由责任承包单位承担,并另追加罚款兀。4、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一次:每扣一分罚款元、第二次:每扣一分,罚款元、第三次每扣一分,罚款元,依此类推。5、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行政处罚,除按处罚金额全额交款外,另追加交款金的2倍进行罚款。6、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黄色警示的,处以责任主体方万元以上的罚款。7、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红色警示的,处以责任主体方万元以上的罚款,并无条件解除工程合同,限期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8、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据国家现行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进行罚款,并按承包合同书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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