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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激励创新,培养人才,促进中医药学科技进步和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西省卫生厅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江西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计划),由江西省卫生厅设立,面向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资助具有省内特色优势、能为解决江西中医药行业重大难题发挥重要作用、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科
2、技项目。第三条江西省卫生厅将遵循依法管理、权责明确、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科技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科技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保障相应的条件和经费,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第四条中医药科技计划支持课题的基本条件是:1 .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2 .课题内容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目标明确,在预计时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新技术引进项目应能填补我国或我省技术空白,或明显提高现有项目的技术水平,在一年时间内可望转为正常开展的防病治病项目。3 .立题依据充分,可靠、实施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可行。4 .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一般应经过设区市、县区卫生局或本单位科技
3、计划支持,进行了预备试验,显示有发展前景,具备或能创造深入开展该课题的基本条件,必要的课题实施人员及时间能得到保证。5 .新技术引进计划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其它课题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6 .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第五条如课题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技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等部门科技计划支持的则中医药科技计划不再予以支持,已列入中医药科技计划的课题允许再申请其它同级或上级部门科技计划支持。第六条对第一课题负责人,中医药科技计划只允许列一个课题,作为第一课题负责人已在国家科技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等部门科技计划中列有二个课题尚未完成
4、者,中医药科技计划一般不再予以支持。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江西省卫生厅根据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及重点工作,调整公布每年的科技立项方向,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申报。对如下性质的科技项目将予以优先支持:1 .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标准的系统研究。2 .解决我省防病治病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尤其是重大疾病、传染病和“治未病”的研究。3 .我省道地中药材及特色品种中药饮片的规范化炮制、中药免煎颗粒、中药标准提取物研究及产业化应用研究。4 .总结、整理、研究我省名老中医的诊疗经验和学术思想。5 .民间单方、验方的收集验证。6 .中医药古籍和民间医籍的挖掘、整理、研究。第八条计划项目按单位组织
5、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第九条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机构。7 .具有完成计划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研究条件。8 .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科技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计划项目的完成提供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9 .申报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鼓励跨行业、跨学科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课题需要明确申报单位和第一申请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第十条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第一、二申请人必须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2 .第一申请人应该是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
6、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原则上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鼓励中青年技术人员申报课题。3 .第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有与计划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第十一条申请的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江西省卫生厅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确定的立项范围和要求。2 .研究思路清晰、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科学、技术路线可行。3 .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对提高临床疗效、学术水平和解决医学实际问题有较大意义。4 ,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研究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5 .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第十二条项目申请者须按
7、照要求认真填写江西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能性、申请经费的合理性和基本工作能否得到保证等)签署具体意见,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省厅中医处。第十三条经单位审查同意的申报书分以下几种情况申报:1 .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逐级上报的原则,统一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上报。2 .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机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3 .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直接上报。第十四条作为课题主要负责人,所承担江西省卫生厅中医药立项科研计划项目或课题尚未结题者,不能申报当年的科技计划项目。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五条
8、立项一般包括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确定、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4个基本程序。评审工作由省厅中医处具体组织实施。立项评审依据“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第十六条省厅中医处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评审工作的基本步骤:形式审查一专家评审一复审。评审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形式为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评审:1.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4 .研究意义及预期成果实用价值;5 .研究的目的性;6 .研究设计的科学性;7 .研究方法的先进性;8 .研究内容的创新性;9 .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10 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11 .是否符合
9、医学伦理原则;12 .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第十七条评审专家要求是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专业的国内外情报信息、适应面比较广、认真负责、办事公正、不徇私情的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省厅中医处每年视申请课题的学科分布情况聘请专家。申请了课题的专家一般不予聘请。第十八条复审工作由省厅中医处和专家共同负责。复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纠正偏差及体现政策照顾。第十九条参加评审工作的管理人员及专家都应对评审情况及评审意见严格保密。第二十条评审通过的课题经江西省卫生厅审定后,正式行文公布计划项目名称和资助经费。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计划项目下达后,由计划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和江西省卫生厅共同签署江西省卫生厅中
10、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申请书(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明确江西省卫生厅(甲方)与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合同制管理。第二十二条甲方(江西省卫生厅)、乙方(项目组)主要负责人、丙方(项目承担单位)各自责任如下:(一)甲方的责任1.下达科技计划及经费;2 .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3 .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4 .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估;5 .负责科研成果登记及管理。(二)乙方的责任1.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时限完成科研项目;6 .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7 .自觉接受甲方和丙方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8 .按要求每年向甲方汇报
11、一次研究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9 .负责原始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10 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等。(三)丙方的责任1 .配套和管理项目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2 .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成果权属;3 .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4 .主动做好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工作;5 .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6 .协助甲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7 .协助乙方做好项目验收等辅助性工作。第二十三条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江西省卫生厅根据省财政当年的经费核拨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项目组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l的
12、比例配套。支持的项目经费如果不足,应由单位科技经费予以补充,对于单位或项目组无法解决经费不足问题的,允许放弃该项目,不签署合同书。江西省卫生厅取消对项目的资助,追回资助的项目资金。第二十四条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或开发直接相关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和挪用。第二十五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所列的研究内容、主要研究人员及其排序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若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书面报省厅中
13、医处批准后执行。必要时,江西省卫生厅可请专家评估后进行调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行预订研究内容的项目,经江西省卫生厅和项目组协商,由江西省卫生厅做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组应在项目实施期内于每年的11月31日前提交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厅中医处报告。省厅中医处组织相关专家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将对各单位课题执行情况进行通报。省厅中医处也可以委托各地市卫生局和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承担的课题进行检查。第二十七条凡属以下情况者,江西省卫生厅将中止或取消立项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还
14、已获资助的经费:1 .项目在批准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研究;2 .由于某种情况或原因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3 .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4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结题是指在项目完成计划时,对课题进行全面的总结工作。一般要求在科技计划规定的项目周期内完成。办理结题时须向省厅中医处提供如下材料。1 .江西省卫生厅中医药科技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表;2 .江西省卫生厅中医药科研课题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情况年度报告);3 .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学术论文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推广应用证明等);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由省厅中医处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可听取课题负责人的口头汇报、实地考察等,必
15、要时也可邀请同行专家共同进行。最后对是否可以结题提出明确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结题的工作时间不作规定,应随时受理。第三十条不按期结题的处理:1 .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计划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计划的原因和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一般只能一次,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出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应继续报送。2 .中止、撤销的项目,凡已有经费支出的,按结题的要求和程序办理。3 .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成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或不按时报送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报告的课题负责人,在实际结题年限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课题申请。第三十一条江西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未经结题者,一律不受理其鉴定、验收申请。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江西省卫生厅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申请书(合同书)、江西省卫生厅中医药科研课题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由江西省卫生厅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江西省中医药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承担审议科研计划与科研课题等工作。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中医处负责解释。抄送:江西中医学院江西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