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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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中小学生饮食健康,加强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实行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安全与健康并重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中小学生饮食健康安全纳入本

2、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学校食堂、校外配餐及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机构、托餐机构的商事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营养健康从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

3、识教育,倡导健康饮食理念;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消防、自然资源规划、妇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七条【信息化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各级各类中小学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校外托管管

4、理机构的类别、数量等信息,并与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二章学校食堂管理第八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中小学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第九条【经营许可】中小学学校食堂应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十条【经营管理】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已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不再签订新的合同,到期收回经营权。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

5、全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直接责任。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学校应当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第十二条【集中用餐陪餐】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反馈。鼓励学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代表

6、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第十三条【线上监管】学校应当建立和使用“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号接入同级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并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线上监管。第十四条【应急处置】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材料、工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第三章校外配餐管理第十五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校外配餐,是指

7、中小学校通过从配餐单位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食品的行为。配餐单位,是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十六条【经营许可】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第十七条【配餐单位确定】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第十八条【禁止分包转包】配餐机构不得转让或分包中小学校配餐业务。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受学生监护人委托的中小学校,应当与配餐机构签订配餐服务合同。配餐服务合同应当包括配餐企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配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市教育部

8、门应当制定配餐服务示范合同。学生监护人根据配餐服务合同向配餐企业缴纳费用。中小学校应当在自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所签配餐服务合同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市直属学校径向市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退出机制】学校应当建立校外配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配餐单位,及时终止配餐服务合同,并报告所在县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市直属学校报告市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第四章校外托管管理第二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学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校外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

9、,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用餐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第二十二条【商事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校外托餐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第二十三条【登记备案】校外托管机构向学生提供托餐服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校外托管机构开办前应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派专人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建立相关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校外托管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

10、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到原备案单位申请延续备案。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要求】校外托管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第二十五条【开办条件】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为经营性用房,不能将住宅小区作为经营性用房开办校外托管机构使用。第二十六条【管理义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义务:(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

11、用容器和设施;(五)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并且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校外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应当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第二十七条【托管协议】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餐服务协议书。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应当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市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12、服务协议书范本,供校外托管机构与托管学生监护人参考使用。第二十八条【登记造册】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机构托管的学生名册提交学生所在学校。第二十九条【服务收费】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合理收取托管费用,并且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第三十条【停止服务】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托管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依照托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第三十一条【应急处置】建立校外托管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在校外托管机构就餐学生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疑

13、似食物中毒症状时,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做好学生及学生家长的相关工作。(二)控制并封存剩余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三)事发后,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处罚情形】校外托管机构违反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卫生、食品经营条件的,由所在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追责情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小学生饮食健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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