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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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B62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T2637XXXX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Roadtankerfordangerousliquidgoodstransportation-periodicalinspectionofatmosphericpressuremetaltank(征求意见稿)2024-XX-XX发布2024-XX-XX实施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目次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与定义24一般规定34.1 检验周期34.2 检验项目34.3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45检验前的准备45.1 使用单位45.2 检验机构56检验内容与要求56.1 一般程序56

2、.2 资料审查66.3 宏观检查76.4 壁厚测定136.5 安全附件检查137附加检验167.1 无损检测177.2 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必要时)178评定199检验结论20附录A(资料性附录)2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皤式车辆金属常压皤体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1附录B(资料性附录)2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皤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报告22附录C(规范性附录)3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代替DB62/T2637-2015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本标准与DB62/T2637-2015相比

3、,除编辑性修改外技术变化如下:一标准名称由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改为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一修改了第1章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5年版的第1章);一更新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5年版的第2章);一一修改了液体危险货物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5年版的3.1);一增加了“液体”“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皤式车”“罐式半挂车”“容积”“充装率”“首次检验”的术语和定义(见3.1、3.3、3.4、3.5、3.6、3.8、3.10);一一修改了检验周期的规定(见4.1.1,2015版的4.1.D一修改了申请正常检验

4、的要求(见4.1.2,2015版的4.1.2) 增加了缩短检验周期的具体要求(见4.1.3)一一增加了不应受理检验申请的情形的要求(见4.1.4) 修改了检验项目的规定(见4.2,2015版的4.2) 增加了对检验机构的要求的章节(见4.3) 增加了对检验机构法律地位、资质及固定场地的要求(见4.3.1) 增加了对检验机构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等资源条件、检验能力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见4.3.2) 增加了对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客观公正及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要求(见4.3.3) 修改了罐体清洗置换的要求(见5.1.2,2015版的5.1.2) 增加了使用单位提供资料的要求(见5.1.5

5、) 增加了使用单位麻除的要求(见5.1.6)一一修改了进入罐体安全方面的要求(见5.2.3,2015版的5.2.3)一一增加了现场射线检测的要求(见5.2.6)一一修改了资料审查的要求(见6.2.1,2015版的6.2)一一增加了资料审查中对基础数据的要求(见6.2.2,2015版的6.2)一一增加了满足介质审查的要求(见6.2.3,2015版的6.2)一一增加了新增介质审查的要求(见6.2.4,2015版的6.2)一修改了罐体表面检查的要求(见6.3.1.1.2015版的6.3.1.1)一修改了焊接接头表面检查的要求(见6.3.1.2,2015版的6.3.1.2) 增加了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与

6、罐体接口及管路检查的要求(见6.3.1.5) 增加了防波板、隔仓板及加强圈检查的要求(见6.3.1.6) 增加了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盖检查的要求(见6.3.1.7) 修改了涂装、标志、标识及铭牌检查的要求(见6.3.2,2015版的6.3.2) 增加了罐体标识检查的要求(见6.3.2.1.2015版的6.3.2) 增加了罐体反光带检查的要求(见6.3.2.2,2015版的6.3.2) 增加了标志检查的要求(见6.3.2.3,2015版的6.3.2) 增加了铭牌检查的要求(见6.3.2.4,2015版的6.3.2) 修改了结构检查的要求(见6.3.4,2015版的6.3.4) 增加了焊缝接头检查的

7、要求(见6.3.4.1)增加了焊缝布置的要求(见6.3.4.2)一一增加了罐体横截面形式的要求(见6.3.4.3)一一增加了防波板结构检查的要求(见6.3.4.4)一一增加了封头、隔仓板的形式结构检查的要求(见6.3.4.5)一增加了管路设计检查的要求(见6.3.4.6)一一增加了装卸管路系统设置检查的要求(见6.3.4.7)一修改了罐体外形尺寸及有效容积检查的要求(见6.3.5,2015版的6.3.5)一一增加了罐体外形尺寸检查的要求(见6.3.5.1)一一增加了罐体容积检查的要求(见6.3.5.2)一一增加了最大允许充装量核查的要求(见6.3.5.3)一增加了皤体尺寸检查的要求(见6.3.

8、5.4)一一增加了人孔检查的要求(见6.3.5.5) 增加了罐体表面直线度检查的要求(见6.3.5.6) 增加了罐体对接焊接接头对口错边量检查的要求(见6.3.5.7) 增加了罐体对接焊接接头最大棱角度检查的要求(见6.3.5.8) 增加了罐体对接焊接接头咬边检查的要求(见6.3.5.9)增加了罐体对接焊接接头余高检查的要求(见6.3.5.10)修改了测厚点布置的要求(见6.4.1,2015版的6.4.1)修改了罐体实测最小厚度检查的要求(见6.4.2,2015版的6.4.2)修改了紧急切断装置检查的要求(见6.5.1.1,2015版的6.5.1.1)合并了加装紧急切断阀的要求(见6.5.1.

9、3,2015版的6.5.1.3,6.5.1.5)一修改了紧急切断阀安装及使用方面检查的要求(见6.5.1.4,2015版的6.5.1.4)一一增加了紧急切断装置设置的要求(见6.5.1.5,2015版的6.5.1.5)修改了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为安全泄放装置检查的要求(见6.5.2,2015版的6.5.2)修改了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为安全泄放装置检查的要求(见6.5.2,2015版的6.5.2)增加了安全泄放装置包含的种类和安装的要求(见6.5.2.1,2015版的6.5.2.1)增加了安全泄放装置检查的要求(见6.5.2.2,2015版的6.5.2.2) 增加了紧急泄放装置设置及动作压力检查

10、的要求(见6.5.2.3) 增加了呼吸阀设置和功能检查的要求(见6.5.2.4) 修改了导静电装置检查的要求(见6.5.3,2015版的6.5.3) 增加了导静电装置电阻值检查的具体要求(见6.5.3.2) 增加了运输易燃、爆炸特性货物罐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检查的具体要求(见6.5.3.3) 修改了装卸阀门检查的要求(见6.5.4,2015版的6.5.4)修改了装卸阀门检验的具体要求(见6.5.4.1,2015版的6.5.4)一增加了充装易燃、毒性特性货物罐车装卸阀门材质和公称压力检查的要求(见6.5.4.2)一一增加了装卸阀门标识和禁用材质检查的要求(见6.5.4.3)一一修改了装卸用管检查的

11、要求(见6.5.6,2015版的6.5.6)一一增加了装卸用管和快装接头配置的要求(见6.5.6.1)一增加了装卸用管和快装接头检验的要求(见6.5.6.2)一一增加了装卸用管和快装接头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检查的具体要求(见6.5.6.3)一一增加了装卸用管公称压力和最小爆破压力检验的具体要求(见6.5.6.4)一增加了装卸易燃介质的装卸用管应有导静电功能及两端之间的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5。的具体要求(见6.5.6.4)一一修改“其他”章节为真空减压阀章节的具体要求(见6.5.8,2015版的6.5.8)增加了真空减压阀检查的具体要求(见6.5.8.1,2015版的6.5.8.1)增加了真空减压

12、阀外观检查和有效校验证明的要求(见6.5.8.2,2015版的6.5.8.2)增加了易燃介质用真空减压阀应具有阻火功能的要求(见6.5.8.3,2015版的6.5.8.3) 增加了仪表设置、外观检查和检定(校验)证明的要求(见6.5.9,6.5.9.1) 增加了仪表制造材料的具体要求(见6.5.9.2) 增加了仪表检查及连接结构检查的要求(见6.5.9.3) 增加了仪表露出罐体外的部分应设置保护装置的要求(见6.5.9.4)增加了压力表表盘极限值、表盘直径的具体要求和温度计测量范围与工作介质温度相适应的要求(见6.5.9.5)增加了液位计精度、位置及最高安全液位有明显标记的要求(见6.5.9.

13、6)一一修改“其他”章节新的章节(见6.5.8.10,2015版的6.5.8)一修改了需要进一步采用其他无损检测方法进行检查的各种情况,删除了抽查比例不小于所抽查部位的10%的规定(见7.1.3,2015版的7.1.3)修改了无损检测应符合NB/T47013有关标准的具体规定(见7.1.4,2015版的7.1.4) 修改了需要进行盛水试验、耐压试验及气密性试验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删除了罐体使用3年以上应进行罐体试验的规定(见7.2.1,2015版的7.2.D 删除了罐体试验参数选取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的规定(见7.2.2,2015版的7.2.2) 增加了罐体试验合格标准的要求(见7.2.4) 修改

14、了“评价”章节中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删除了“装运剧毒类介质的罐体,容积超过IOm3w的规定(见8.2,2015版的8) 修改了检验结论中的部分规定,增加了检验报告管理的规定(见9.2,2015版的9.2) 修改细化了检验结论的规定(见9.3,2015版的9.3) 增加了检验机构上传检验检测数据信息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要求(见9.4)一一修改了附录B部分内容一一增加了附录C罐体检验合格证书本标准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庆阳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中心、庆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庆城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5、: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内容与要求、附加检验、评定和检验结论。本标准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罐体:a)充装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的;b)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工作压力小于O.DIPa的;C)金属材料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与罐式半挂车行走机构为永久性连接的。本标准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真空绝热结构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注1: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建体与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个螺纹接头端面、

16、法兰连接的第个法兰密封面:c)送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素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健。注2: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注3:附件包括所有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6944危险货物类和品名编号HG/T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

17、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JT/T617.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QC/T93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NB/T47003,1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4735钢制焊接常压容器GB/T150压力容器GB/T25198压力容器封头GBT3805特低电压(E1.V)限值NB/T47013.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NB/T47013.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NB/T47013.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NB/T47013.5承压设备

18、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3术语与定义GB18564.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液体IiqUid在50时饱和蒸气压小于等于0.3MPa(绝压),20时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0.1013MPa(绝压)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小于等于20C的物质。3.2液体危险货物dangerousliquid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氧化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3.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roadtankerfordangerousliquidgoodstr

19、ansportation罐体内充装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罐式半挂车行走机构采用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3.4罐式车tanktruck罐体安装在定型汽车底盘上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3. 5罐式半挂车semi-trailer罐体安装在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上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包括半承载式(有车架)和承载式(无车架)。3.6容积volume常温状态下罐体所能容纳水的最大体积。3. 7罐体有效容积effectivevolumeofthetank是指环境温度在5C-35C下,罐体装满水时所容纳的水的体积。3.8充装率degreeoffilling罐体充装液体的体积与容积的比值。3.9罐体最大

20、允许充装量maximumallowablechargeamountofthetankbody是指体有效容积内允许充装液体的最大质量,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罐车的额定载质量。3.10首次检验initialinspection新罐车投用后由使用单位向体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机构依据检验标准或检验检测规范的规定首次对罐体整体安全状况及其安全附件所进行的符合性检验。3 .11罐体定期检验regularinspectionofthetank是指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检验机构依据检验标准或检验检测规范的规定对罐体整体安全状况及其安全附件所进行的符合性检验。4 一般规定4.1 检验周期4.1.1 罐体定期检验

21、周期应符合管理部门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罐体应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检验,后续定期检验周期原则上为2年,对于安全状况较好的罐体,检验机构可根据检验情况及缺陷问题处理结果确定下次定期检验的日期。使用单位应在罐体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委托,并做好检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标准对罐体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a)新罐体投用后1年内的首次检验;上次检验后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b)罐体停用1年及以上重新投入使用的;c)发生事故后可能对罐体造成损坏影响安全使用的;d)罐体经重大修理、改造的;e)使用单位对罐体安全性能有怀疑的;f)其他可能影响

22、安全使用的情况。4.1.3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缩短检验周期,缩短后的检验周期一般不应超过1年:a)罐体发生异常腐蚀现象或材质劣化现象的;b)腐蚀裕量不能满足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c)发现罐体存在开裂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的;d)检验中怀疑罐体有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e)使用单位根据使用中的特殊情况要求缩短检验周期的。4.1.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机构应不予受理其检验申请:a)申请首次定期检验时,不能完整提供出厂检验文件或出厂文件缺失不能保证检验正常进行的;b)未经事故调查组授权或同意,客户私自申请检验发生事故罐体的;c)申请检验国家已明令淘汰或强制报废罐车产品的;d)

2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机构应不予受理的其它情形。4.2 检验项目罐体的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罐体资料审查、介质审查、罐体外观检验、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容积检查、罐体壁厚测定、附件检验、罐体试验、罐体与行走机构(底盘)连接检查,必要时增加盛水(液)试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无损检测、材质分析、强度校核等项目。4.3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4. 3.1检验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国家管理部门规定的检验检测资质(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或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5项目)检验机构),且在具备条件的固定场所内从事体的检验检测工作。5. 3.2检验机构应配备与开展罐体

24、检验工作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等资源条件、检验能力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a)固定检验场所内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区、检验区和休息区,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管理要求:检验场所的地址、业务电话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b)固定检验场所内若具备罐体清洗及废液收集或处置能力,应符合环保管理的相关要求;c)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证书,其中从事罐体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持有注册登记后的压力容器检验员或验船师资质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II级及以上资质无损检测证书;d)检验区应有可靠的照明和消防设施,检验工位及待检停车位的数量、固定检验场所的面积应与检验工作量相适应;

25、e)检验区应配置宏观检查、壁厚测定、罐体试验、呼吸阀校验、紧急泄放装置校验、装卸软管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f)根据罐体检验过程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编制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6. 3.3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时罐体的实际安全状况,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5检验前的准备5.1 使用单位5.1.1 待检罐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并熄火候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及罐体滑动或移动。5.1.2 装运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篁息性介质的罐体,还应当进行残液(气)处理、置换、中和、消

26、毒、蒸汽吹扫、通风置换、清洗等,并且取样分析,残液(气)排放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规定,罐内气体分析结果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装运易燃、爆炸、助燃介质的,严禁使用空气置换。皤体消洗合格要求:a)氧含量为18%21%;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被测可燃气体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c)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被测可燃气体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d)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5.1.3 需要进行检验的罐体内外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应彻底清理干净;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应达到NB/T47013的有关要

27、求。5.1.4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机构的要求,做好罐体停用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确认符合检验要求后方可将罐体送检,并做好检验的配合工作。5.1.5 使用单位应提供6.2.1所要求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5.1.6 使用单位应对罐体影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体进行清理或者拆除。有以下之一情况的,使用单位应按检验人员要求拆除部分保温层:a)保温层有严重破损或失效的;b)保温层下罐体有可能存在腐蚀或外表面开裂的;c)无法进行罐体内部检验,只能进行外壁检验或者需要从外壁进行内部检测的;d)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拆除的其他情形。5.1.7 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5.2

28、 检验机构5.2.1 2.1实施现场检验前,检验机构应根据罐体的使用、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制定罐体检验细则及工艺,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罐体应制定检验方案,检验细则、方案由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细则、方案进行检验检测工作。5.2.2 检验人员应当了解罐体所装运介质的特性,做好检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5.2.3 进入罐体内部检验时,应先对罐内气体取样分析,确保罐内气体分析测试结果达到GBZ2.1允许的范围;同时应佩带好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罐内通风,同时设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5.2.4 检验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24V,引入罐体内的电缆应绝缘良好,可靠接地

29、。5. 2.5需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如无相应的检测室,则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并遵守相应安全、环保规定。做好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6. 2.6检验检测仪器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6检验内容与要求6.1 一般程序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前的准备、罐体检验、缺陷处理与评定、检验结论和出具检验报告等(见图1)。检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验项目。检验前的准备资料审查方案制定安全防护清洗置换罐体检验其它项目追加检验承压元&查安全附件检查壁厚测定宏观口查缺陷处理与评定结论与报告图1检验的一般程序6.2 资料审查资料审查包括出厂文件、基础数据、使用资料、介质

30、审查、装运介质记录等,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7. 2.1检验人员应审查以下资料:a)出厂文件:包括罐体合格证、罐体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罐体出厂检验证书或罐体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罐体安全附件质量证明文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受检车辆信息等。必要时,审查罐体相关设计文件。b)使用资料:包括罐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安全附件校验报告等;适用时审查罐体改造或重大维修资料、最近次的罐体定期检验报告等,重点审查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者已采取防范措施。c)介质审查:包括制造单位确定的适装介质列表、相容性依据的腐蚀数据,适装介质列表至少应包含介质的联合国编号(U

31、N号)、中文名称、介质与罐体材料相容性、密封材料、设计使用温度下的密度、最大允许充装量、罐体容积、罐车额定载质量等。d)罐体装运的介质及其变化情况的记录,特别是最后一次装运介质的情况记录。6.2.2检验人员在资料审查中,应查明罐体的基础数据:包括车牌号、VIN码、使用单位、产品型号、投用日期、核定载质量、容积、产品标准、设计使用年限、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出厂编号、罐体材质、罐体设计厚度、腐蚀裕量、横截面形式、适装介质、设计温度、最大允许充装质量、制造单位、制造日期、罐体外形尺寸、安全附件类型及数量等。6. 2.3介质审查是应对拟列入适装介质列表中的介质逐一进行审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通过审查

32、:a)介质的设计代码不高于罐体设计代码;b)介质应与罐体材料相容,即任一介质对罐体的腐蚀速率应不大于0.5mm年且不低于原设计要求;C)介质的最大允许充装量应不大于罐车的额定载质量的1.03倍;d)属于新增介质的,其最大允许充装量应不大于罐车的额定载质量。罐体容积按本文件要求确定,最大允许充装率、最大允许充装量应按产品标准要求确定。6.2.4对新增介质申请,使用单位应向定期检验机构提供:制造单位确定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容性资料、出厂检验机构出具的介质审查报告。检验机构应按6.2.3要求对新增介质进行审查。6.2.5检验人员认为其他有必要提供的资料。6.3宏观检查6.3.1外观检查6.3.1.1罐

33、体表面有无裂纹、腐蚀、磨损、碰撞凹陷或变形、明显划痕、泄漏痕迹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罐体表面腐蚀、磨损处的实测最小壁厚应符合本文件6.4.2的规定。6.3.1.2罐体焊接接头表面有无裂纹、气孔、夹渣、弧坑和飞溅物等缺陷;焊接接头表面缺陷或机械损伤经打磨后,其厚度应不小于母材的厚度;罐体焊接接头结构形式应符合GB18564.1的有关规定。6.3.1.3防腐衬里层是否与介质相容,是否均匀,有无脱落、老化、鼓包、脱层、机械损伤、微孔、泄漏等缺陷。6.3.1.4保温层是否完好,有无存在破损、脱落、潮湿等现象。6.3.1.5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与罐体的接口应无泄漏,连接应牢固可靠;各管路无机械接触

34、损伤、堵塞及其他失效等情况。6.3.1.6防波板、隔仓板及加强圈上应无开裂、裂纹或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其与皤体连接应牢固、不易脱落,连接焊缝应无开裂、裂纹,连接固定螺栓无松脱等情况。罐体内表面及防波板、隔仓板及加强圈等的外观检验均在进行罐体内部检验时实施。6.3.1.7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盖的紧固状态应良好,紧固螺栓应齐全完好,无腐蚀、松脱、变形、残缺等情况;其密封垫片(垫圈)应采用耐油或耐酸碱的橡胶或相应耐腐蚀材料制作,应密封良好,无松脱、残缺、老化、变形等情况。6.3.2涂装、标志、标识及铭牌6.3.2,1罐体两侧后部色带的上方喷涂“罐体下次检验日期:XXXX年XX月”,字高应不小于20

35、Onlnb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为红色;罐体两侧前部色带的上方喷涂“罐体设计代码”,字高应不小于200mm,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为红色。6.3.2.2装载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油品介质的罐体应沿通过罐体中心线的水平面与罐体外表面的交线对称均匀粘贴环形橙色反光带,反光带宽度不小于15020m11u6.3.2.3罐体标志、标识应清晰、完整、齐全,不影响识别。6.3.2.4罐体铭牌应安装牢固,其安装位置和内容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6.3.3罐体与底盘的连接罐体与底盘的连接应符合GB18564.1的有关规定,并检查以下内容:a)罐体与底盘是否连接牢固,紧固链接螺栓是否有腐蚀、松动、弯曲变形,螺母、垫片是

36、否齐全、完好;b)罐体支座与底盘之间连接缓冲胶垫是否错位、变形、老化、残缺等,罐体支座前端(靠车头端)过渡区是否存在裂纹,罐体支座与垫板、垫板与皤体的连接焊缝前、后端有无裂纹;c)支座与固定卡或者卡带是否连接牢固,有无锈蚀、开裂等缺陷;d)拉紧带有无锈蚀、开裂,罐体与底架拉紧带连接是否牢固、可靠。6.3.4结构检查罐体结构应符合GB18564.1的有关规定。6.3.4.1焊接接头a)罐体对接焊接接头应采用双面焊或相当于双面焊的全焊透结构,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应采用全焊透对接结构。b)罐体上的人孔、接管、凸缘等与筒体或封头焊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双面焊或相当于双面焊的全焊透结构。c)管路之间连接应采用法

37、兰或焊接结构,不应采用螺纹联接,焊接接头应优先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形式。d)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连接中,如支座、销座、吊耳等,应通过垫板与罐体连接。6.3.4.2焊缝的布置a)筒体纵焊接接头不应在罐体横截面中心与最低点连接半径的左右两侧各20范围内。b)封头拼接焊缝距封头中心线应小于封头内径Di的1/4,中间板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OnInb拼板的总块数应不多于3块。6.3.4.3罐体横截面形式a)充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介质的罐体应采用圆形截面:毒性程度按HG/T20660确定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符合GB18564.1或JT/T617.3中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大于或等于0.4IPa的介质。b)充装其他

38、介质,且液压试验压力低于0.4MPa的罐体应采用圆形、椭圆形或带有一定曲率的凸多边形截面。c)非圆形截面的曲率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截面的最大曲率半径小于等于200011三;截面的两侧面的曲率半径小于等于2000mm,顶部和底部的曲率半径小于等于3000mm。6.3.4.4防波板结构a)筒体内应设置防波板,防波板与筒体的连接应牢固可靠。b)作为加强部件的防波板,相邻二个防波板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75Omm或相邻防波板及防波板与相邻封头或隔仓板之间的容积应小于等于7.5m3;防波板的厚度应大于等于筒体壁厚,防波板的有效面积应至少为其所在处的筒体横截面积的70%。c)除用于筒体加强件的防波板外,其

39、余防波板有效面积应大于其所在处的筒体横截面积的40%,且上部弓形面积小于其所在处的筒体横截面积的20机6.3.4.5封头、隔仓板的形式a)封头、隔仓板应为碟形,其深度应不小于100mnb也可采用长径方向为圆弧、短径方向为直段的具有相同强度和刚度的结构。b)圆形截面的碟形、椭圆形封头应符合GB/T25198和设计图样的规定。c)封头、隔仓板不应采用无折边结构。6.3.4.6管路设置a)管路及其管路中的阀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阀体不应采用铸铁或非金属材料。b)管路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下列要求: 管路之间连接应采用法兰或焊接结构,不应采用螺纹联接; 管路与汽车传动轴、回转部分、可动

40、部分之间的间隙应大于等于25mm: 管路与排气管、消音器、阻火装置的距离应大于等于200mm,当结构上不允许时,管路应有可靠的隔热措施; 管路设置应不妨碍人员进出罐体。6.3.4.7装卸管路系统设置6.3.4.7.1当罐体设计代码第三部分为A时,罐体底部装卸管路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设置二道相互独立,且串联的关闭装置;b)第一道为卸料阀;c)第二道为卸料口处设置的盲法兰或类似的装置,且应有能防止意外打开的功能。6. 3.4.7.2当罐体设计代码第三部分为B时,罐体底部装卸管路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设置三道相互独立,且串联的关闭装置;b)笫一道阀门应为紧急切断装置,且应符合G

41、B18564.1的规定;c)第二道为卸料阀;d)第三道为在卸料口处设置的盲法兰或类似的装置,且应有能防止意外打开的功能。7. 3.4.7.3罐体设计代码第三部分为C时,装卸管路系统应设置在罐体顶部。罐体底部允许有清洁孔,该孔用盲法兰盖密封,其余开孔应高于等于罐内最高液位。8. 3.4.7.4罐体设计代码第三部分为D时,装卸管路系统应设置在罐体顶部。罐体上所有开孔均应高于等于罐内最高液位。9. 3.5罐体外形尺寸及有效容积10. 3.5.1罐体外形尺寸罐体外形主要尺寸、管口方位应与罐体竣工图相符;记录为:(长)mmX(宽)mmX(高)mm或(长)mm(前)巾mm(后)mm11. 3.5.2罐体容

42、积a)罐体容积的测定采用审查罐容计量报告或开展现场测定等方式。现场测定可采用满水称重法、水容积测量法或容积计算法(扣除内件体积)。鼓励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和方法。b)运输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液体危险货物的罐体容积和装载限值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12. 3.5.3最大允许充装量核查a)罐体最大允许充装量应满足罐体制造时适用的法规、标准要求。b)罐体最大允许充装量应不大于罐车的额定载质量。13. 3.5,4筒体尺寸a)单个筒节长度应大于或等于30OnIn1。b)同一筒节上两纵焊缝最小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00Inn1。c)组装时不应采用十字焊缝,相邻筒节纵向焊接接头中心线间外圆弧长以及封头拼

43、接焊接接头中心线与相邻筒节纵向焊接接头中心线间外圆弧长应大于钢材厚度S的3倍,且大于等于100nIm。14. 3.5.5人孔a)罐体应至少设置一个人孔,一般可设在罐体顶部;多仓的罐体,每一分仓应至少设置1个人孔。b)人孔应采用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OnInl的圆孔或50OnlmX40Omnl的椭圆孔。6.3.5.6罐体表面直线度a)圆形截面罐体,罐体表面的直线度,在Im范围内应小于等于5mm,全长范围内应小于等于12mm。b)非圆形截面罐体,罐体的直线度应小于等于罐体长度的2%。,且小于等于2011116.3.5.7对接或拼接焊接接头错边量a)封头拼板对口错边量与成形后的形状误差应符合GB/T2

44、5198的相应规定。封头、过渡区转角半径应大于或等于图样的规定值。封头直边部分不应存在纵向皱折。b)罐体对接焊接接头的对口错边量b(见图2)应符合表1的规定。对接焊接接头对口错边量b表1对接焊接接头对口错边量要求对口处钢材厚度s对口错边量6纵向焊接接头环向焊接接头12mms/4mm且1.5mms/4mm且1.5mm6.3.5.8对接焊接接头最大棱角度a)在焊接接头环向形成的棱角E,用弦长等于1/6内径Di,且大于等于300mm的内样板或外样板检查(见图3),当筒体厚度大于6mm时,其E值应小于等于(5s/10+2)mm,且小于等于5mm;当筒体厚度小于等于6mm时,其E值应小于等于5mm。b)

45、在焊接接头轴向形成的棱角E(见图4),用长度大于等于30OmnI的直尺检查,当筒体厚度大于6mm时,其E值应小于等于(6s/10+2)mm,且小于等于5mm;当简体厚度小于等于6mm时,其E值应小于等于5mm。图4直尺检查棱角6.3.5.9纵/环对接焊接接头最大咬边量a)装运港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及高合金钢制罐体的焊接接头不得有咬边缺陷。b)其余罐体焊接接头表面的咬边深度应小于等于0.5mm,咬边连续长度应小于等于100mnb焊接接头两侧咬边的总长应小于等于该条焊接接头总长的10机C)焊接接头表面缺陷或机械损伤经打磨后,其厚度应大于等于母材的厚度。6.3.5.10罐体对接焊接接头的余高罐体对

46、接焊接接头的余高应符合表2的规定,余高el、e2的位置见图5。表2对接焊接接头的余高要求钢、铝及铝合金材料单面坡口双面坡口e2ee015%ji且W20-1.5015%且2015%2且2注:表中百分数计算值小于1.5时按1.5计。图5对接焊接接头的余高e26.4 壁厚测定6. 4.1壁厚测定位置应选择下列具有代表性部位,测定部位一般为上、下、左、右四个方向,每个方向测二个点,其中前后封头部位各个四点,测定后标图记录。壁厚测定时,如果发现母材存在分层缺陷,应当增加测点或者采用超声检测,查明分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同时作图记录。a)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b)介质进口、流动转向、截面突变等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c)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磨损的部位;d)装卸口(接管)部位;e)经维修改造的部位;f)发生事故对罐体造成损伤的部位;g)宏观检查时发现的其他可疑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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