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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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2日衡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湘政办发(2022)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类、惩防并举等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

3、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追责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七条资产损失认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综合研判认定。资产损失按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100万元以下)、较大资产损失

4、(单笔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100O万元以下)和重大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100O万元以上(含)。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第八条责任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

5、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九条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较大及以上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第十条追责处理。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停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

6、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3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二)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

7、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3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三)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调离工

8、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不合并使用。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

9、年度。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第十一条企业以集体形式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承担集体责任,给予有关经营决策机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决策参与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所属子企业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上级或更高层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比照本办法第十条领导责任进行追责处理。第十三条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工作一般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10、。(一)受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企业下列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2 .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3 .监管企业报告的。4 .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二)初步核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视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初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1 .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2 .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3 .是否属于责任追究的范围。4 .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三)分类处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监管企业和相

11、关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规定权限,对初步核实后的有关问题和线索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分类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 .对监管企业一般资产损失,按程序移交、授权和督促相关监管企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工作。2 .对监管企业较大(授权监管企业组织实施核查的除外)、重大资产损失或连续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按程序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3 .对涉及市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经报市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4 .对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5 .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和线索,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四)核查国有资产监

12、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1 .与被核查事项相关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2 .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3 .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4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5 .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核查情况报告。核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责任追究情形、资产损失具体情况、责任认定及具体处理意见建议

13、等。(五)处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1 .对属于企业管理干部需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处理意见按程序移送有关企业,由企业作出处理。2 .对属于市管干部应给予组织处理建议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报送市委组织部。3 .对给予扣减薪酬处理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分配部门组织实施。4 .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派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纪检监察组依纪依规依法依程序处理。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的,应在30个

14、工作日内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六)整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核查工作结果,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企业应当列入问题闭环管理台账并抓好整改落实。企业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第十四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以及执行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予以终身追责。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巡视巡察组、组织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机构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责任追究工作。第十六条相关事项属于尽职合规免责事项范围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属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重要工作安排,非人为因素产生的正常损失的,按三个区分开来可免责。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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