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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等文件,结合我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在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发展化工产业、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产业集聚区,包括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和正式认定化工园区。其中新建培育化工园区指符合全市化工产业统一布局,支持其按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进行
2、建设,达到正式认定条件后再予正式认定的化工产业集聚区;正式认定化工园区是指已达到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化工园区建设标准的化工产业集聚区。第三条市政府授权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四条申请纳入全市化工产业统一规划布局的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1.化工园区所在主体园区经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
3、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化工园区布局的相关要求。3 .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4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5 .化工园区应有明确的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可采取“一区多园”模式进行规划建设,相对集中连片且区块数量符合国家对开发区管理的规定,原则上区块面积不低于500亩。新建培育化工园区总体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平方公里,其中工业用地在1平方公里以上。6 .化工园区应依法依规开展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
4、,在正式认定前通过相关部门审查。7 .化工园区所在主体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第五条申请正式认定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1.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依规开展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2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3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
5、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4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化工产业规划方案、国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水资源论证等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与全市化工产业政策、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规划。5 .化工园区应当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应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
6、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6 .化工园区应结合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禁限控”目录和安全准入条件,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全市和地方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7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或电子围栏,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聚集。8
7、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体系。9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
8、规定。10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11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12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新建
9、培育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区县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组织经济信息、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等部门初审后,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新建培育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新建培育申请文件。重点说明满足新建培育化工园区认定条件、规划区域的规划建设面积和四至范围、拟布局产业等相关内容。2 .化工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急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一致性审核意见。3 .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文本和专家论证意见。4 .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材料。5 .其他需要提交
10、的证明材料。第七条新建培育审查。经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审核一致同意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向所在区县政府出具明确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四至范围以及同意开展新建培育工作的正式文件,启动化工园区筹建工作。第八条化工园区筹建。所在区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以及本办法相关建设标准,加快基础设施、公用工程、重点项目等建设,2年内达到正式认定条件后,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正式认定。第九条正式认定申请。申请正式认定化工园区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组织经济信息、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应急等部门初审后,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认定
11、申请文件。重点说明本办法第四条符合情况、化工园区建设情况、自查的情况以及拟认定化工园区的规划建设面积和四至范围等相关内容。2 .化工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急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一致性审核意见。3 .印发的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4 .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查意见。5 .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和审意见。6 .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审查意见。7 .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材料。8 .自查评价证明材料。9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10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条正式认定审查。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化工、环境、安全、规划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市发
12、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正式认定的化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认定审查标准见附件D,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公示7天。第十一条正式认定批复。对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认定建议,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联合公布。第四章园区管理第十二条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只对相关产业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进行认定,被认定的化工园区不改变原有隶属管理关系和管理机构级别。第十三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
13、管理服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交通部门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化工园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安全应急和消防救援管理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第十四条在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内承接建设列入国家、全市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
14、工园区应通过正式认定。第十五条新建培育化工园区正式认定前应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应达到一般(C级)或较低(D级)安全风险等级。第十六条新建培育化工园区2年内未申请正式认定或正式认定未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逾期未通过正式认定的,新建培育筹建工作终止,不得在新建培育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等技改项目除外),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和取消化工园区资格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第十七条根据第二章建设标准,每三年开展一次正式认定化工园区的自评和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化工园区正式认
15、定资格;复核不合格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等技改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取消化工园区资格。第十八条认定化工园区实施动态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结合新建培育、正式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定期公布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第十九条正式认定化工园区发展空间严重不足,在区域环境、国土空间和安全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按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试行)(详见附件2)开展化工园区扩区工作。第二十条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
16、业规划应在开展化工园区筹建或扩区筹建前由所在区县政府办公室或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印发施行,并抄送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庆市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21)76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后,已正式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对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复核,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自查复核报告。附件:
17、1.重庆市化工园区认定审查标准2.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试行)附件1重庆市化工园区认定审查标准序号建设标准细化要求(包括量化标准等)审查方式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备案。1-1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1-1-1化工园区所在主体园区经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A查阅资料:化工园区所在主体园区设立的批复文件。1-2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备案。1-2“化工园区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后,并取得审查意见或进行备案。
18、A查阅资料:(1)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2)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1-3化工园区应依规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水利部门审查。1-3-1化工园区按照规定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对水资源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取得审查意见。A查阅资料:(1)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2)水利部门审查意见。1-4化工园区应依规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专家评审、辖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查。1-44化工园区按照规定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编制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取得审查意见;A1-4-2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
19、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B查阅资料:(1)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2)市应急部门审查意见。2化工园区应明确管2-1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2-1-1化工园区有区县政府设置或指定具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A查阅资料:(1)园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机构,具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专业监管人员。2-1-2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应具有化工专业背景:B213化工园区安全
20、专业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6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过20家的,专业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过40家的,专业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5人。A(专业监管人员应具有化工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在化工企业一线从事生产或安全管理10年以上。)(2)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架构、人员姓名及职务列表:(3)园区安全监管人员名单;(4)相应人员学历证书或资质文件。2-2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环境保护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2-2-1化工园区有区县政府设置或
21、指定具备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A2-2-2化工园区环境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A查阅资料:(1)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架构、人员姓名及职务列表;(2)园区环保监管人员名单。3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3-1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
22、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3-1-1化工园区选址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A3-1-2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A3-1-3化工园区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A3-1-4化工园区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已正式认定化工园区范围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A3-1-5化工园区选址布局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A查阅资料:(1)国
23、土空间总体规划图(标出四至范围线),化工园区现状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化工园区与长江干支流位置示意图等相关图纸;(2)园区四至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园区边界50Om范围内最新卫星图和测绘图;(4)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5)化工园区选址安全评估报告、化工园区地质勘探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6)地震等部门关于园区所在区域不在地震断层等证明材料;(7)规划范围与长江干支流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3-2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3-2-1化工园区进行选址安全评估,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
24、、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安全防护距离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A3-2-2化工园区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查阅资料、现场检查:(1)化工园区选址安全评估报告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2)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3)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相关证划安全控制线。存储设施风险基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外部安全距离确定方法的要求。A明文件。4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化工产业规划方案、国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水资源论
25、证等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与全市化工产业政策、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规划。4-1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化工产业规划方案、国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水资源论证等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4-1-1编制有化工园区总体规划,通过专家评审,规划年限有效;A4-1-2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包括相应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B查阅资料:(1)化工园区总体规划(说明年限):(2)专家评审意见或
26、批复文件;(3)有关专项规划文本。4-2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与全市化工产业政策、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规划。4-2-1编制有化工园区产业规划,通过专家评审,规划年限有效;A4-1-2化工园区产业规划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化工发展规划。A查阅资料:(1)化工园区产业规划(说明年限):(2)专家评审意见或批复文件。5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1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
27、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1-1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A5-1-2化工园区内无居民居住,无非化工劳动密集型企业:已正式认定化工园区应对居民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制定搬迁方案,及时整改;A5-1-3化工园区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消防站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其布置满足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A5-1-4园区内不存在以下情况:大型易燃液体储存设施布局在园区地势较高且容易形成大面积流淌火的位置;园区内大型毒性气体、查阅资料、现场检查:(1)化工园区的规划图纸
28、(平面布置图);2)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液化易燃气体生产、储存设施未布局在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CB6化工园区应结合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全市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化工园区应结合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禁限控”目录和安全准入条件。6-1-1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禁限控”、目录和安全准入条件:A6-1-2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禁限控”目录应明确产业目录、产业类别、生产能力、工艺水平等关键指标。B查阅资料: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化
29、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安全准入条件等文件。6-2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6-2-1化工园区应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A6-2-2近三年新建项目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化工园区认定未满三年,审查化工园区认定以来新建项目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1:B查阅资料:(1)近三年入园项目清单:(2)入园项目评估制度文本:(3)相关项目会审记录等。7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围栏,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
30、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聚集。7-1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围栏,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7-1-1化工园区应全面掌握园区内危险源、园区周边交通运输条件、园区周边环境及敏感目标分布情况,辨识危险源影响范围,结合园区周边山川、河流分布等自然条件,制定封闭化实施方案,划分核心控制区、关键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根据实际情况
31、可采用自然隔离、物理隔离、电子围栏等多种方式进行隔离:A7-1-2化工园区要利用信息化平台、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对出入园区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及其运输车辆进行全过程监管,降低化工园区运输风险,减少安全隐患。A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平台演示:(1)封闭化管理实施方案:(2)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相关文件及运行管理制度;(3)封闭化管理制度。7-2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化工园区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集聚。7-2-1化工园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进行实时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和限时限速行驶等措
32、施;A7-2-2化工园区根据需要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A7-2-3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较大的化工园区,停车场的基本设施、配套公共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管理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和智慧化管控系统应参照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建设。B查阅资料、现场检查:(1)证明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速行驶的方案、图纸、照片等证明材料;(2)有危化品专用停车场的需要出示停车场建设证明材料;(3)不需要配套建设危化品专用停车场的,需出示安评或专项论证的相关结论。8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8-1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8-1-1化工园区应掌握园区内全部单位危
33、险废物产生信息,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园区或周边具备与产生废物类查阅资料、现场检查:(1)查阅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经营单位相关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别、数量相匹配的处置利用能力;A8-1-2化工园区配套建设与产生废物类别、数量相匹配的贮存设施,并
34、可总体保障主要类别废物就近处置。A许可;(2)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管理台账和利用处置去向统计表:(3)园区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利用设施环保手续,及证明满足园区需求的材料;(4)园区配套(含第三方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清单、图片及运营情况。8-2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8-2-1化工园区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按照相关规范开展防渗漏设计和建设;A8-2-2园区按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B查阅资料:(1)提供园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和重占设施设备清单.(2;抽查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
35、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设计图纸、验收材料等;(3)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8-3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8-3-1化工园区建立挥发性有机物使用管理台账;B8-3-2化工园区定期开展园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泄漏排查治理。A查阅资料;(1)挥发性有机物使用管理台账;(2)开展园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泄漏排查治理的方案、报告、实施项目资料等文件资料。9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应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
36、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9-1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应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9-1-1化工园区建有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A9-1-2化工园区内废水100%纳管收集处理,对照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污水处理厂或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上年度出水日均值100%达标:A9-1-3化工废水专管或明管输送;A9-1-4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按规范收集初期雨水并处理。B查阅资料、现场检查:(1)专业化工生
37、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环评及批复、设计方案;(2)园区污水处理厂近一年在线监测数据和运行管理记录、第三方污水处理厂监测报告;(3)园区化工废水管网设计方案、现场图片,园区化工企业初期雨水规范收集设施、建设资料。9-2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9-2-1化工园区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A查阅资料、现场检查:(1)码头的初步设计文件;(2)船舶水污染物的实船接收证明;(3)与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证明(如与第三方转运、处置单位的合同;如码头自行处置的,需提供处置能力相关证明材料9-3设置了入
38、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9-3-1化工园区入河排污口经科学论证且具备相关手续;A9-3-2化工园区入河排污口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或备案,具备排污查阅资料:(1)入河排放I1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佐证材关规定。口编码,明确贲任主体,排放口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及浓度符合规定。B料;(2)入河排放口批复文件.10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39、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10l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结合区域发展和功能布局建设相应的特勤消防救援站,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10-1-1化工园区建立“政府一园区一企业”三级应急体系:A10-1-2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并至少每1年组织开展1次总体预案应急演练,每2年开展一次专项预案应急演练:B10-1-3化工园区应建有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自建、合建或委托建立应急救援医疗中心:A10-1-4化工园区
40、应建有安全应急物资储备库,并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装备;A10-1-5化工园区建有综合应急指挥场所和信息化应急平台;AIO-I-6化工园区信息化应急平台应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要求建设;B10-1-7化工园区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设立消防站,消防站应满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中的相关要求:A10-1-8化工园区根据自身安全风险类型和实际需要配置气防站,气防站可与消防站合建,也可依托区内企业:无需建设的需提供通过专家论证的论证报令。B查阅资料、现场检查:(1)“政府一园区一企业“三级应急体系文件;(2)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演练通知、现场照片
41、等;(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名单,应急救援医疗中心建设资料或委托协议:(4)应急救援物资库照片,物资清单;(5)综合应急指挥场所照片,信息化应急平台设计方案,现场演示:(6)消防站建设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及证明材料;(7)气防站建设相关材料,或者无需建设的论证报告。10-2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10-2-1化工园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已完成备案;A10-2-2化工园区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且按规定储备环境应急物资;A10-2-3化工园区
4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培训,开展一次环境应急演练。B查阅资料:(1)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2)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名单:(3)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库照片,物资清单:(4)近三年环境应急演练通知、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10-3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10-3-1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定期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A10-3-2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满足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实训基地应当临近园区。B查阅资料:(1)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共建协议或委托协议,培训演练照片:(2
43、)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水平相关证明材料;(3)培训演练证明材料。10-4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IOH-I化工园区应构建不低于“单元一企业一园区一流域”四级事故废水风险防范体系,具备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的能力。查阅资料、现场检查:(1)四级事故废水风险防范体系设计方案、图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A纸:(2)四级事故废水风险防范体系建设资料:(3)事故废水处理能力证明。11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11-1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
44、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II-I-I化工园区建立高空瞭望、重点道路和路口、企业危险场所等监测监控;AH-I-2化工园区相关监测数据接入信息化平台,并与应急部门实时联网。A查阅资料、现场检查:(1)园区安全监测监控方案;(2)监测监控点位清单及现场照片,现场查看监测设备运行情况;(3)相关监测监控数据与应急部门实时联网证明。11-2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11-2-1化工园区制定园区及周边各环境要素监测方案,定期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
45、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且均达到相关要求;A11-2-2化工园区对园区空气质量监测、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监控、污水处理厂排口在线监测、污水处理厂排口下游水质自动监测等进行监测监控;B11-2-3化工园区相关监测数据接入信息化平台,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A查阅资料、现场检查:(1)园区环境监测方案;(2)园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3)监测点位清单及现场照片,现场查看监测设备运行情况:(4)相关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证明。12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12-1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46、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12-1-1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并通过专家评审;A12-1-2论证报告应包括进出园区危险货物运输需求、运输条件、运输通道周边应急能力、运输相关安全设施配置、风险等级评价、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等内容。B查阅资料:(1)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报告;(2)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注:本认定审查标准适用于化工园区正式认定及复核评价,并根据国家及我市最新要求实时更新。认定标准分为A类和B类进行评价审查。A类为涉及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环保保障能力建设等基础条件方
47、面的事项;B类为涉及现场日常管理方面、绿色水平提升、园区高质量发展等的事项。A项均符合要求的园区建议统一认定为化工园区或通过复核。A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认定不合格或不通过复核,限期整改。附件2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化工园区扩区工作,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12021)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认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的规划建设范围拓展即扩区工作。第三条各区县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园区扩区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扩区标准第四条对申请扩区的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1.原认定化工园区已基本开发完毕,原则上可供有效土地面积不足原认定面积的20%,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占批地面积的比例低于20%,已供地的建设项目到期开(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