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一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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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一览截至2023年4月底,全国累计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执业药师735,497人,环比增加9,499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为5.2人。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668,340人,占注册总数的90.9%o注册在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领域的执业药师分别为42,024人、5,066人、19,923人、144人。可见,各地逐步提高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市场对执业药师需求增加。目前我国药店己破60万家,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有66.83万人。如果按照“一店一师”的配比,数量是足够的。但由于各地政策及药业发展的不同,对药店职业药师的配比要求也不一致,让我们来

2、看看一些省市的要求。辽宁辽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到:1 .设置远程药学服务中心执务行统一质量管理的连锁企业可以从事远程药学服务,应在连锁企业设置远程药学服务中心,配备若干执业药师,在连锁总部统一管理下,为所属连锁门店提供远程药学服务。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或不能满足顾客药学服务需求时,可依托远程药学服务开展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2 .配备执业药师数量要求(1)连锁门店配备的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符合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的规定,从事远程药学服务的连锁门店可不配备在岗执业药师,由远程药学服务中心的执业药师开展工作。(2)远程药学服务中心执业药师的数量、类别

3、应与所服务的连锁门店数量、经营范围相适应,并能满足连锁门店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的法定要求。按照以下比例进行配备:连锁门店数量少于10家(含)的,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连锁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至少1名为执业中药师)。每增加10家门店(不足10家,按照10家计算)的,增加配备1名执业药师。(3)远程药学服务中心的执业药师,应统一注册至连锁总部。远程药学服务中心执业药师负责连锁门店的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连锁门店应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复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药品验收等质量管理工作。(4)连锁总部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职远程药学服务工作,负责远程药学服务的执业

4、药师职责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宁夏宁夏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到:农村乡镇以下地区(不含县、市、区政府及宁东管委会所在镇城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通知明确,执行关于支持药品经营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每5家零售门店另外配备1名执业药师”政策,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023年3月6日后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1 .位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城市地区的门店,2023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

5、业药师。2 .位于各县及灵武市、青铜峡市、红寺堡区政府、宁东管委会所在地城区的门店,2024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3 .其他位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门店,2025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福建福建省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简化开办程序的通知提到: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审核把关,坚持执业药师依法配备原则。1 .针对当前福建省一些偏远地区执业药师缺乏、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各地市在不降低并稳步提升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可在乡镇地区(指农村地区的乡镇,下同)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即现有乡镇地区未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可配备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6、过渡期至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 .过渡期内,各地市应根据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实际情况,逐年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全省实施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政策的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鼓励支持在乡镇地区已开展远程审方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利用总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药事服务的补充力量。山西山西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提到:1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土、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2 .市区主城区、县(区)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求尽快配备

7、配齐执业药师;乡镇及农村地区的现有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在设置的过度期内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3 .过渡期间,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标准不得降低。2025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4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远程审方不得替代执业药师,并不得作为零售企业的许可依据和准入条件。青海青海省关于零售药

8、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到:1 .农村乡镇以下地区(不含县区、乡镇政府及管委会所在镇城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土、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承担执业药师职责。2 .将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原则,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对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1)位于西宁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2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

9、药师。(2)位于海东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3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3)位于海南、海西、海北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4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4)位于黄南、玉树、果洛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5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新疆新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工作方案提到:关于执业药师配备有了新要求:四阶段推进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七统一”企业有新的配备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自治区药监局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意见(试行)以及7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7”)的指导作用,2025年底前

10、,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2026年起,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黑龙江黑龙江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提到:(1)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2)市主城区、县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按照要求尽快配备配齐执业药师;乡镇及农村地区的现有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配齐执业药师。现今至2026年为过渡期,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标准不得降低。安徽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对于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未配备执业药师的(

11、不含已配备),允许配备使用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陕西陕西省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管理的通知提到: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在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药品零售门店可采用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远程审方方式,作为开展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的补充。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

12、案记录直接购买。广东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提出: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偏远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其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广东省的政策已经是在原来基础上的放松,不过也只是对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偏远农村地区零售药店,给了3年的过渡期,对其他的零售药店依然保持严要求。除此之外,零售连锁药店,即使开展了远程审方,经营处方药、中药饮片的门店依然要现场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湖北湖北省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缺口填补计划”,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推进执业药师的配备,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都能够按规定配备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专业力量,对顾客来说,是购药、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对药店来说,提升专业性药学服务有利于建立顾客和药店间的信任度,维系顾客。让药店在价格与商品的竞争间,从“服务”上提升自身竞争力,用专业性为药店提升服务质量,为顾客提供更加专业的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总之,执业药师配备已成为药品零售企业必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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