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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持股协议书(通用版)委托持股协议书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受托人(乙方):身份证号:鉴于: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X%的股份委托给乙方持有。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如下:第一条本次委托持股的标的1.1 本次委托持股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X%,对应公司出资Y元。1.2 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一并由乙方委托持股。第二条本次委托持股的期限2.1本次委托持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甲方转让标的股权之日止。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
2、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以及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法律和章程赋予的全部权利。3.2 在委托持股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3.3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甲方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 在委托持股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乙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4.2 在委托持股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转交给甲方。若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X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甲方指定账户:户名:XX,账号:XXXX,开户行:XX。4.3 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4.4 在委托持股期间,乙方应保证所委托持股股权权属的完整
4、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4.5 委托期间,乙方有权收取委托手续费X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乙方指定账户:户名:XX,账号:XXXX,开户行:XX。户名:账号:开户行:甲方没有按期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4.6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4.7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
5、高于本条净资产的倍数的,以成交价的倍作为赔偿金。4.8 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4.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第五条标的股权的转让5.1 在委托持股期间,甲方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以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方式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
6、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5.2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保密5.3 根据法律法规披露外,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7.2 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委托持股协议并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使甲方成为公司的登记股东。7.3 甲方和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
7、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第八条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第九条协议生效及份数9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9.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委托方:签署日期:年月日受托方:签署日期:年月日委托投资协议委托方甲: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委托方乙: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委托方丙: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受托方: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受托
8、方(以下简称“受托方”)与委托方各成员均同意共同投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共同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o其中,受托方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占共同出资总额;受托方甲出资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占共同出资总额;委托方乙出资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占共同出资总额;委托方丙出资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占共同出资总额。受托方与委托方各成员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不得拖欠。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各成员委托受托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一、委托事项委托方各成员自愿委托
9、受托方作为各自对公司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各成员的委托,以自己名义对公司出资,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二、委托权限委托方各成员委托受托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1、委托方各成员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2、委托方各成员通过受托方参与对公司的管理。受托方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前,应
10、与委托方各成员进行沟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东会、堇事会表决的事项,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事先对有关表决事项进行一次内部表决,内部表决实行占共同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原则。受托方在参加公司股东会、堇事会时按该内部表决意见进行表决。3、委托方各成员基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4、在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后,委托方各成员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出资。委托方各成员可以在本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的出资额限额内,在以受托方为名义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对公司的出资。5、在委托持股协议期限内,委托方各成员若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
11、人名下,须经共同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同意方可接受新入出资人,否则按退出对待。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委托方各成员仍委托受托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受托方,则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按实际出资额的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委托方各成员有权取得各自应分配的财产。7、委托方各成员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委托方各成员不能随意干预受托方的正常经营活动。8、委托方各成员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委托方各成员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
12、均应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9、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补足注册资本金的决定后,委托方各成员有权利并有义务按公司成立时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增加或补足出资。10、委托方各成员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受托方不对委托方各成员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委托方各成员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受托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Ik在受托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在受托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委托方各成员或委托方各成员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委托方各成员
13、承担。自委托方各成员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方各成员应将该等费用划入受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受托方有权在委托方各成员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四、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1、受托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受托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2、受托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委托方各成员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委托方各成员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委托方各成员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处络(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谿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路行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方各成员利益的行为。未经委托方
14、各成员事前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五违约责任1、投资各方未按协议约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按退出对待。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3、投资各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法而导致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投资方承担赔偿责任;4、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六、保密条款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
15、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七、协议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八、协议的解除和终止1、委托方各成员和受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不可归责于
16、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2、委托方各成员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委托方各成员可将出资优先转让给受托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受托方不愿受让委托方各成员的出资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受托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方各成员可将出资转让给任何第三人。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各成员以合理价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九、争议解决条款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十、生效条款及其他1、本协议
17、自委托方各成员及受托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一页签章栏,无正文)委托方甲:年月日委托方乙:年月日委托方丙:年月受托方:年月协议签订地:日日委托持股协议书甲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乙方(委托人或隐名股东):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丙方(受托人或显名股东):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鉴于:A、乙、丙方均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公司“)员工;B、甲方系为都邦公司员工持股目的特设的公
18、司,成立于口年口月口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口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口元;C、乙、丙方均为甲方股东,其中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为隐名股东,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为显名股东。基于上述,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委托丙方持有甲方股权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兹共同遵照履行:一、委托授权事项1、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自愿并不可撤销的委托丙方代为持有乙方在甲方的口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且丙方同意接受委托。2、虽然乙方已委托丙方代为持股,但乙方作为甲方股东的任何实质股东权利和义务仍由乙方
19、享有和承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3、为便于甲方正常运作和提高效率,乙方自愿并不可撤销的委托丙方按丙方自己的意愿行使代持股权在股东会表决公司法第38条第一款第1至5项时的表决权,除非乙方另有书面指示。4、丙方代为行使代持股权(1)应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转让、赠与或质押;(3)接受与放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4)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等4项权利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需三分之二股东表决权通过事项时需经甲方另外书面授权。乙方疏于指示或授权、指示或授权不明时丙方应将代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投弃权票,除非丙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投弃权票将严重损害乙方利益。5、丙方在代表乙方行使与代
20、持股权有关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时,应该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对乙方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事先通过合理的方式充分告知乙方将要行使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丙方不得隐瞒信息或故意误导,不得越权行使权利和额外承担义务。6、乙方作为隐名股东,其持有甲方股权的法律证明文件为本委托持股协议、甲方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及认缴注册资本的原始缴款凭证三者共同证明。出资证明书必须与委托持股协议一致并一起使用,单独的出资证明书或原始缴款凭证均不构成持有甲方股权的充分证明文件。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尽快制作甲方公司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21、给包括乙丙方在内的所有股东。2、积极配合包括乙丙方在内的所有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所需进行的委托持股协议修订、股东名册修订、注销旧的出资证明书及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给股权受让方。3、确保公司资本金入股都邦公司并取得合法股权证明文件。4、应该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作为都邦公司股东所应有的权利。(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2、按其出资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依法享有和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4、依法享有和承担甲方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5、及时向丙方发出代行代持股权有关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所需的指示和授权,并承担因疏于
22、指示或授权、指示或授权不明所造成丙方虽然尽责但仍未能适当行事所造成的损失。6、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代持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给甲方公司的股东或都邦公司的其他员工,乙方不得向甲方公司的股东或都邦公司的其他员工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7、在发生转让代持股权行为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所需的委托持股协议修订、股东名册修订、注销旧的出资证明书及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给股权受让方等必要工作。(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代乙方持有股权并善意、谨慎、勤勉、合法行使代持股权有关的权利义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占或截留乙方应得的分红收益、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等利益及其孳息。2、未
23、经乙方书面授权,不得擅自转让、处置代持股权,不得在代持股权上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任何限制或可能限制股权的义务。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甲方公司、乙方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4、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协议的解除、终止和承继(一)协议的解除1、乙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2、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本协议虽未约定但丙方行为结果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给乙方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危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3、丙方发生不能履约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离开都邦公司、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或宣告死亡、被依法
24、追究刑事责任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4、非因本协议约定的原因,各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二)协议的终止1、乙方转让全部股权的,乙方应确保受让方接受本协议条款并协助受让方与甲、丙方重新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本协议自该委托持股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2、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出现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存续的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解散、撤销、破产等,本协议继续有效,直至甲方公司注销公司登记时终止。3、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各方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妥善处理好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尽最大可能保障乙方利益。(三)协议的承继1、丙方
25、发生不能履约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离开都邦公司、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或宣告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协议中应当由丙方承担的四、税费承担和保密义务1、丙方因为其代持乙方股权而额外缴纳的税款,由乙方承担。2、各方对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泄露。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该信息已经公开或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部门要求披露。五、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造成他方损失的,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2、丙方违反本协议或因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3、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方索赔的权利。4
26、、乙、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滥用股东权利给甲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七、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约定事项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由于对其适用的法律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
27、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必要时本协议各方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3、本协议构成各方就委托持股相关事宜达成的合意,本协议将取代此前各方就委托持股相关事宜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本协议各方在签署前已充分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并确认签署本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4、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日期:乙方(签字):日期:协议书本协议由下列两方于2009年3月9日在XX签订。委托方:A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受托方:B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鉴于:1、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委托方A(以下简
28、称甲方)、C均同意共同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元)设立VVVVV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公司)。2、乙方代表甲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C出资额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O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委托事项第一条委托方自愿委托受托方作为对公司出资(以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二、委托权限第二条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
29、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三、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知情权第1页,共4页委托方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第四条参与管理权委托方通过受托方参与对公司的管理。受托方参加公司股东会前,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的书面指示进行表决。受托方应将每一次股东会表决的情况向委托方作书面通报。第五条投资收益取得权委托方基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对公
30、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第六条转让出资权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委托方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出资。委托方可以在本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的出资额限额内,在以受托方为名义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对公司的出资。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第七条剩余财产分配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委托方仍委托受托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受托方,则委托方与受托方按实际出资额的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委托方有权取得各自应分配的财产。第八条监督权委托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
31、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第九条按期足额出资义务委托方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委托方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委托方承担。第十条增加或补足出资的权利和义务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补足注册资本金的决定后,委托方有权利并有义务按公司成立时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增加或补足出资。第十一条承担投资风险义务委托方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受托方不对委托方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委托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受托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合理税费承担
32、义务在受托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在受托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委托方各成员或委托方各成员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委托方各成员承担。四、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受托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受托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受托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受托方不得利用登记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受托方仅可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处置其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赠予、放弃等)。第十四条受托方
33、无权处置因委托方委托而形成的股东权利受托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委托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委托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未经委托方事前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第十五条支付代表股份投资收益的义务受托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委托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五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受托方
34、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委托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第十六条协助转让义务在委托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受托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受托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第十七条受托方无权就委托事项收取报酬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受托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委托方各成员收取报酬。五、保密条款第十八条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
35、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九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委托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委托方可将出资优先转让给受托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受托方不愿受让委托方的出资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受托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方可将出资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受托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委托方解除协议的,受托方无权受让该代表股份。第二十一条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受托方应将代表股份转移到委托方自
36、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第二十二条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员可解除与受托方的委托持股协议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使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员成为公司的登记股东。第二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各成员以合理价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七、争议解决条款第二十四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委托方各成员与受托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八、生效条款及其他第二十五条本协议自委托方及受托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签订的
37、补充协议、合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二(2)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A乙方:B二。一O年三月九日甲方(委托方):代表人:企业注册号: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就委托代持股有关事宜签署如下协议条款:一、委托持股及股权归属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持有甲方所有的江苏恒盛航空座椅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乙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代持股权。2、双方在此确认:(1)自年
38、月日起,因持有代持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的股东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担;代持股权不属于乙方自有财产,乙方仅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因持有代持股权而产生的相应股东权益,亦不承担相应的亏损和责任。(2)乙方因自身债务而导致纠纷、诉讼可能导致代持股权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受到其他损失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相关债权人、诉讼法院说明代持股权的性质,确保代持股权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遭受损失;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评估、中介、律师、诉讼等费用。(3)乙方对外行使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文本、股权转让、质押、抵押、担保等股东享有的权利,甲方享有知
39、情权,并乙方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行使上述权利。二、股东权利的行使1、基于代持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及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享有的下述权利:(1)以转让、赠与、出资、质押、抵押、托管、租赁等可能使代持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任何方式处置代持股权;(2)公司股东会出席、召集及表决权;(3)股东会提案权;(4)公司董事、监事提名权;(5)分红权;(6)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7)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2、甲方在行使上述公司股东权利时,乙方应无条件地给予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或甲方指定
40、的他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出具法律、法规性文件要求的各项有关法律文件等。3、委托期限内,若甲方转让代持股权,公司实施分红、送股、转增股本,该等权利及收益由甲方享有。其中的分红款、股权受让款、现金分红款,乙方应出具委托指令,委托公司、付款方将其直接付至甲方账户,若公司、付款方直接付给乙方的,乙方应在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至甲方指定账户;送股及转增股本作为委托财产,由乙方按本协议规定代为持有。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公司股东权利。5、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在乙方不能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未行使代持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直接行使相应股
41、东权利而不需要乙方的另行授权。三、股权处置1、代持股权的质押、托管、转让(包括赠与)等事项由甲方决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代持股权质押、托管、转让给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或以投资、置换等任何其他方式处置代持股权。2、甲方拟转让代持股权时,乙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提供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过户有关手续等。3、甲方拟以代持股权提供质押时,乙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按甲方意志与质押权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有关手续等。4、甲方拟将代持股权托管给他人时,乙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按甲方意志与受托人签署股权托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办理托管手续等
42、。四、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至下述情形之一发生之日终止:(1)代持股权已全部完成股权交割过户手续,已登记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他方名下。(2)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代持股权全部出售,并将股权转让款全部划至甲方指定账户。(3)本协议被甲方解除。五、保密义务1、各方同意并承诺,除非本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或经另一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单位泄露本协议或相关事宜,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在确实需要对外披露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2、各方均有义务在现在和将来不以任何方式故意或过失泄露在洽谈、进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及公司商业秘密,除非:(1)该秘密被秘密拥有者一方公开而进入公众所知领域。(
43、2)经秘密拥有者一方事前书面同意。(3)执行不可上诉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裁决。(4)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六、违约责任及责任免除1、双方均应沿革信守本协议,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2、甲方行使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股东权利时,乙方如拒绝履行其配合和协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出具法律法规、股权性文件要求的各项有关法律文件;拒绝与甲方签署新委托持股协议),或者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2)、(3)项,乙方承诺赔偿甲方叁仟万元。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协议一方或双方确实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义
44、务的,发生不可抗力或受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影响的一方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七、协议效力及其他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署之日生效,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内容,诚实履行义务。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3、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终止或解除。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代表人:日期:日期:股权代持股委托协议书甲方(委托方):,身
45、份证号: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甲方以下简称“委托方”,乙方以下简称“受托方”,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持有公司股份一事达成协议,以便日后遵守执行。一、委托持股及股权归属1、委托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委托受托方以受托方名义持有委托方所有的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指定股权”);受托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委托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指定股权。2、双方在此确认:1)自年月日起,因持有指定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的股东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均由委托方享有并承担;指定股权不属于受托方自有财产,受托方仅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因持有指定股权而产生的相应股东权益,亦不承担
46、相应的亏损和责任。(2)受托方因自身债务而导致纠纷、诉讼可能导致指定股权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受到其他损失时,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并向相关债权人、诉讼法院说明指定股权的性质,确保指定股权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遭受损失。二、股东权利的行使1、基于指定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及义务,均由委托方享有并承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享有的下述权利:(1)以转让、赠与、出资、质押、抵押、托管、租赁等可能使指定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任何方式处置指定股权;(2)公司股东会出席、召集及表决权;(3)股东会提案权;(4)公司董事、监事提名权;(5)分红权;(6)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47、(7)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o2、委托方在行使上述公司股东权利时,受托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其他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出具法律、法规性文件要求的各项有关法律文件等),将上述股东权利授予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他方。3、委托期限内,若委托方转让指定股权,公司实施分红、送股、转增股本,该等权利及收益由委托方享有。其中的分红款、股权受让款、现金分红款,受托方应出具委托指令,委托公司、付款方将其直接付至委托方帐户,若公司、付款方直接付给受托方的,受托方应在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至委托方指定帐户;送股及转增股本作为委托财产,由受托方按本协议规定代为持有。4、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自行或授权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公司股东权利。5、委托方作为指定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在受托方不能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未行使指定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时,委托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直接行使相应股东权利而不需要受托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