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修订稿)》 及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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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时按照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一)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二)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三)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询价采购。依法不需要招标的

2、建设工程,其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包含在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应当由承包人作为采购人;否则应当由建设单位作为采购人,建设工程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第四条材料设备询价采购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充分竞争、诚实信用、性价比最优的原则。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他单位实施的

3、询价采购活动纳入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询价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途径解决。第五条按照本办法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应当集中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深圳市依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立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第六条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询价采购前,采购人应当组建询价采购评审小组。其成员可以从本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咨询、设计等单位中选取,且需各自单位出具推荐函。当同一个建设工程需多次进行询价采购时,可以由建设单位牵头组建询价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成员选取方式可以参照前款规定,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询价采购评审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

4、组成,同一单位的人数不宜超过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二,联合体各方应视为同一单位。当采购人非建设单位时,询价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报建设单位书面确认。询价采购评审小组成员与报价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一)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采购人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二)拟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三)供应商资格和服务要求;(四)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等;(五)当采

5、购人非建设单位时,需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对标的物的具体结算方式;(六)报价方式、内容、截止时间;(七)具有量化指标的详细评审方法、评审时间等相关规定;(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事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已明确所采购的材料设备选用的品牌、厂家或者质量等级等条件的,询价采购文件应当与其保持一致。采购人在采购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充分了解潜在供应商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采购文件中应当设定报价上限。当采购人非建设单位时,采购文件应当报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第八条询价采购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购人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询价采购文件,发布时间不

6、少于五个工作日。采购人可以在其他媒介同时发布询价采购信息,可以通知潜在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询价采购信息内容应与询价采购文件保持一致;(二)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期前,通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三)询价采购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时间内统一评审报价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评审完成后,询价采购评审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意见;(四)采购人根据询价采购评审小组意见及相关规定,在评审小组推荐的供应商中确定供应商,并以其报价作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即为采购人实际购买价格。当所确定的供应商放弃供应资格、不能履行合同,或者

7、被查实存在影响询价采购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采购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根据评审意见重新确定其他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询价采购。当采购人非建设单位时,采购结果应当报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第九条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报价,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在报价截止后三十日内确定询价采购结果,并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一)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二)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及总价;(三

8、)供应商名称。第十一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自采购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在线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二条在报价期限截止后,出现以下情形,采购人应当终止本次询价采购,重新核定采购文件内容后再次组织询价采购:(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二)所有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或明显不合理的。重新组织询价采购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询价采购评审小组应当将对合格供应商的评审意见提交采购人,采购人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从合格供应商中确定成交的供应商,或者将上述情况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公示三个工作日后直

9、接采购。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不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二)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当采购人非建设单位时,采购结果应当报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第十四条符合上述第十二条、十三条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第十五条除应当公示的供应商信息外,采购人不得向利益相关方透露参与报价的其他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第十

10、六条按照本办法询价采购确定的成交价格可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询价采购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向具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审核职能的单位提供询价采购数据查询功能。第十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整理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相关数据,平台管理单位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同时,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机制。第十八条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提出对询价采购事宜的质疑和异议,采购人应当在该平台及时答复。(一)对询价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报价截止三个工作日前提出,答疑、补遗应当在报价截止两个工作日前发出。逾期答疑、补遗的,报

11、价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二)对询价采购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询价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询价采购活动。第十九条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询价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就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第二十条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应当进行询价采购的材料设备而不进行询价采购,将应当进行询价采购的材料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询价采购的

12、;(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内定供应商的或者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采购人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者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报价谋取成交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修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说明深圳市建设工程材

13、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深建规(2015)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将满,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2年5月28日市政府令第240号公布,根据2022年11月11日市政府令第34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经过总结经验、调研访谈,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完善询价采购监管立法的要求现行办法借鉴招投标法制度,以采购人负责制原则设计询价采购制度,以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未定价材料设备定价行为。办法实施以来在执行中遇到一些乱象:应该执行询价

14、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未按照办法执行;执行的过程中有疑似围标、串标的情况;实际采购已经完成后再上询价采购平台补走流程;飞询价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却不完成采购流程;完成询价采购后变相拒绝成交等情况。这些情况扰乱市场秩序,使询价采购定价虚高,对询价采购机制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修订办法,加强对询价采购各方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二)规范询价采购活动的要求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部分规定已难以满足目前不断变化的建筑市场需要。一是关于材料设备采购受办法约束范围情形的表述已经过时,不能将目前市场上主流合同情形下招标未竞价的材料设备采购有效纳入办法的约束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某些关于询价采购活

15、动程序的规定与现行相关制度做法存在脱节现象,影响询价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三是当施工单位作为采购人时,对其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过于薄弱,有待加强;四是对于完成询价采购活动后采供双方后续行为无约束,导致有采购人或供应商随意毁约等扰乱询价采购活动等行为,急需完善。二、办法(修订稿)的主要创新点一是建立询价采购多方监管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配合办法上位法造价管理规定,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对扰乱市场的行为设立监管机制,通过进一步明确询价采购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完善询价采购监管机制。二是突出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主要责任人的地位,通过落实建设单位对项目

16、全过程造价管理的责任,可有效避免其他采购人不规范操作带来的不良影响,提高询价采购活动的效力和公信力。三是完善和优化交易全流程,解决机制覆盖时存在的盲区和漏洞,进一步适应市场化运作,凸显更加灵活、高效的应用模式。解决现行办法与市场新环境、新形势不相符的规定,提高询价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三、办法(修订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修订稿)共22条,对现行办法修改15条,增加7条,删除1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建立询价采购多方监管机制,提高询价采购监管能力和公信力一是根据上位法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针对规避询价采购、围标串标、不签订合同等扰乱市场的行为设立监管机制,加强市建设行政主管

17、部门对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管;二是通过建立询价采购质疑和投诉机制,化解询价采购过程中的矛盾,保证询价采购活动顺利进行;三是通过完善询价采购结果公示制度,对询价采购活动实现全流程监管,加强社会公众对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四是建立项目结算审核(评审)部门对询价采购结果的监管制度,利用市区两级结算审核(评审)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对询价采购活动的事后监管能力。(二)提升建设单位主体地位,加强对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一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他单位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纳入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二是建立建设单位对询价采购评审小组成员、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采购结果的审核确认制度;并明确需由建设单位牵头组建询价采购评审专家库,加强建设单位对询价采购全过程关键节点的管理能力。(三)完善和优化交易全流程制度,提高询价采购效率和成功率一是建立询价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当同一个建设工程需要多次进行询价采购活动时,可提高询价采购的效率;二是建立多平台共享询价采购信息制度,鼓励采购人在其他平台同步发布询价采购信息,提高询价采购的成功率;三是将询价采购结果纳入合同网签制度,实现闭环管理,提高询价采购的成功率;四是建立询价采购前市场调查制度,提高询价采购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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