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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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水利部2024年4月12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是指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设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资格类别为水平评价类,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面

2、向全社会提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水平评价服务。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包括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5个专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英文名称为:WaterConservancyProjectQualityInspectoro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通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第六条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制度并组织实施。水利部委托相关单位(以下称评价机构)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水平评价与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统一大纲、

3、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第八条评价机构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以及命审题工作。第九条水利部负责审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一)熟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二)熟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与管理相关知识,掌握所从事质量检测专业的检测方法;(三)具有基本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专业能力,能独立完成所从事质量检测专业的检测工作,解决检测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四)掌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处理与分析方法,能够编制常规

4、性检测报告。第十一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诚信记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作满3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作满1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四)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的上述学历或者学位人员,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第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及时公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水利部颁发中华人

5、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电子证书,以下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第十三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报名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第三章从业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在质量检测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保守在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

6、格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应按规定在本人从业活动中所形成的检测资料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应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内容包括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继续教育形式包括面授培训、远程(网络)培训及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

7、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如实出具继续教育证明,载明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并加盖机构印章。水利部鼓励继续教育机构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免费提供远程(网络)培训。第四章登记第十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实行从业信息登记服务制度。评价机构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接受水利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工作单位、从事专业、继续教育等信息。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信息可作为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有效证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在参与招标投标、出具检测报告、接受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应

8、主动出示。第二十一条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从业信息登记情况,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从业记录,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利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信息和相关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证书挂靠”等问题线索并及时处理,依托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行为,依照建设工程

9、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从业信息的,不予登记,且1年内不予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信息的,取消从业信息登记,3年内不予登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的,取消从业信息登记,1年内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收回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终身禁止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从业信息登记,1年内不予登记;因过错造成重大以上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收回水利工程

10、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5年内禁止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向水利部报送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积极主动接受水利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不得从事考前辅导等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从事与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或者从业信息登记服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但可以提供不排他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继续教育服务。第二十六条评价机构违反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或不能按要求完成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任务的,水利部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责令其暂停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宣布考试结果和登记信

11、息无效,直至撤销其承担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的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2013年12月31日前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第三条水利部委托相关单位(以下称评价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考务工作由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能力的机构承担。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

12、格考试设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基础知识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6个科目。其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为专业科目。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线下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第六条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基础科目和任一专业科目考试合格,为资格考试合格

13、,可取得水利部颁发的相应专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电子证书,以下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第八条按照本办法取得某一专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某一专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水利部核发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第九条严格落实回避原则、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与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参与工作期间及此后1年以内不得参加考试,在参与工作期间及此后5年以内不得从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评价机构不得以组织、授权组织或联合组织等任何名义允许其他单位和人员举办考试培训班、编写考试培训教材等相关活动。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条考试相关机构及人员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一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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