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儿童海洋球池中混入橡胶球致人受伤谁担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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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案例分析一儿童海洋球池中混入橡胶球,致人受伤,谁担责?一、案例简介某天,9岁的小路与小詹相约在某游乐场购票后进入“海洋池”。海洋球质地较为轻盈,孩子们相互抛掷玩耍。小詹拿起其中一个橙色圆球扔向小路,却意外导致小路右眼下方红肿充血、所佩戴的眼镜破损。事发后,小詹家长随小路前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交通费及医疗费300余元。随后小路家长联系小詹及游乐场,三方就其他赔偿事项协商但未果,小路遂诉至法院,要求小詹及某游乐场承担交通费、抚慰金、物品损坏等各项费用共计4639元。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查明,某游乐场“海洋池”中的海洋球为空心塑料球,相互抛掷该种球并不会造成人体损伤,因此“海洋池”并未禁止儿童

2、抛掷。但当晚小詹砸伤小路的橙色圆球虽与海洋球大小相当,但并不是海洋球,而是本应放置在该游乐场“职业体验馆”中的橡胶球,重量较重。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路、小詹购票进入游乐场内游玩,二人互掷海洋球属于该游乐项目的正常游乐方式,并不会因此造成人员伤害。造成小路身体损伤的原因在于该“海洋池”中意外混入了橡胶球。因橡胶球从外观上与海洋球无明显差异,作为年仅9岁的未成年人小詹无法辨识其危险性,对此次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某游乐场对于“海洋池”中混入橡胶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游乐场向原告小路赔偿经济损失1200兀O三、法条链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四、案例点评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行为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未及时对场馆内的游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导致“海洋池”中混入橡胶球,即而引发小路在游戏过程中受伤,被告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游乐场为孩子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无论是场所的经营者,还是带孩子娱乐的家长,都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履行各自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护责任,避免健康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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