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自家车位安充电桩遇阻法院这样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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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案例分析一自家车位安充电桩遇阻,法院这样判!一、案例简介袁女士系烟台市某小区业主,于2009年7月购买了该小区一地下停车位,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用及车位管理费。2022年10月,袁女士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并计划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专用充电桩。但在报装过程中,烟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多名车位业主不同意原告安装充电桩等为由,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袁女士迟迟不能安装充电桩。袁女士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将烟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鼓励加快居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的建设,并对电动汽车

2、充电设施安装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第一步程序是准备材料,其中包含取得物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被告烟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为原告袁女士购买的固定车位提供服务的企业,与原告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约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而被告为原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是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义务。对于安全隐患的问题,因原告安装充电桩的用电安全问题、用电负荷问题还需供电部门进行专业的勘查后决定,被告同意安装充电桩并不免去原告安装充电桩的用电审批等验收程序。综上,被告拒绝向原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材料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烟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女士出

3、具同意其在烟台市某小区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四、案例点评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实现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推广,配套设施建设尤为

4、重要。业主在自购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行为,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应当予以支持。2020年10月22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申请方提出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无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2020年3月2日,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科学技术局、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16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其中第二项第二条载明:已建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要和场地建设条件,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应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本案中,最终判决要求物业公司践行和支持国家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诚信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配合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以司法裁判彰显了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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