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8.北京玩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小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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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玩乐云科技有限公司,居处地北京市西城区樱桃斜街5号2幢二层20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东妮,总经理。托付诉讼代理人:王智,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诉讼代理人:杨杰,女,1990年1月14日诞生,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卯,男,1987年11月27日诞生。上诉人北京玩乐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乐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小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5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

2、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玩乐云公司之托付诉讼代理人王智、杨杰、被上诉人杨小卯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玩乐云公司上诉恳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1.玩乐云公司不支付杨小卯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工资2794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000元;2.杨小卯与其余22名员工连带赔偿玩乐云公司由于设备被侵占而遭遇的经济损失2000000元;3.杨小卯与其余22名员工连带赔偿玩乐云公司由于其侵占公司财产导致玩乐云公司丢失商业机会造成的损失50000000元。事实与理由:第一,虽然双方劳动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没有运用指纹打卡机,但这并不阻碍考勤制度的建立,玩乐云公司

3、的行政管理人员何金玲的劳动合同其次项规定,由其负责员工考勤工作,因此,手动记录考勤不存在任何障碍,打卡机的缺失并不能成为没有考勤的理由;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劳动纪律有合法性的规定,没有合理性的规定,玩乐云公司劳动纪律的制定是通过民主决议程序,且员工入职时均在劳动合同上注明签订合同表示接受员工手册的规制,玩乐云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故员工手册内容符合合法性要求,应属合法有效,玩乐云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资,且不赐予杨小卯任何经济补偿金;第三,玩乐云公司发出停业整顿通知,是因杨小卯未依据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规定进行考勤记录,玩乐云公司为进行工作量核查,并避开激化冲突,接受公司业务发展遇

4、到困难”等模糊性词语,在此期间,杨小卯等人将玩乐云公司资产全部搬离经营场所,在多次洽商并报案后才将办公设备归还,并致使电脑内存储的大量资料丢失,且未交还玩乐云公司产品的源代码,导致玩乐云公司无法经营,原本取得的商业机会也丢失,面临破产,故杨小卯应对玩乐云公司遭遇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杨小卯辩称,同意原判,不同意玩乐云公司的上诉恳求。玩乐云公司一起先就没有打卡制度,员工通常是朝九晚六,并常常加班和通宵;玩乐云公司系因其公司生产经营困难而停业,因办公区可以随意进入,在联系不到董事长的状况下,杨小卯等五人确定并将公司的办公设备及用品转移至临时地点存放,是为防止丢失;女神房间”源代码在阿里服务器上,玩乐

5、云公司未派人来与员工进行工作交接。玩乐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恳求:1.玩乐云公司不支付杨小卯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工资27940元;2.玩乐云公司不支付杨小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3.杨小卯赔偿玩乐云公司由于办公设备、用品被侵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0元以及融资损失50000000元;4.杨小卯担当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5日杨小卯入职玩乐云公司(当时玩乐云公司名为北京豪思创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10月9日玩乐云公司更名为现名称),双方签订了2014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的劳动合同(含至2014年11月4日止的3个月试

6、用期),约定杨小卯担当策划经理,月薪17000元(试用期工资17000元),每月10日支付上个月的工资。玩乐云公司、杨小卯对上述工资标准及发放周期不持异议。诉讼中,玩乐云公司提交2014年7月28日公布、8月1日起先执行的员工手册,该手册第七部分为考勤管理”,载明公司接受指纹打卡考勤制度,由专职行政助理负责统计,每月最终一个工作日汇总全体员工打卡记录报财务部核发工资。详细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10时至晚19时,午间休息1小时。对此,杨小卯不予认可,称玩乐云公司没有考勤管理制度,也没见过上述员工手册。玩乐云公司又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加以印证,该合同第三十三条载明甲方(玩乐云公司)依法制定的

7、如下制度乙方(杨小卯)确认已阅读并同意其中的内容:1、员工手册,2014年8月发布”对此,杨小卯不予认可,称签合同时没有见到本条所载明的员工手册并曾就此提出质疑,当时玩乐云公司表示之后会让杨小卯参看,但并未落实。另查,2015年5月前玩乐云公司在没有考勤记录的状况下向杨小卯发放了工资,2015年5月后玩乐云公司以杨小卯无考勤记录为由未向杨小卯支付工资。对此,玩乐云公司表示2015年5月12日前,西坝河办公区的负责人是高玮,因2015年5月之前员工们的考勤状况都是高玮可以直观掌控的,故可不依据考勤记录发放工资。但高玮于2015年5月12日从公司离职后,在玩乐云公司未向西坝河办公区派出专人进行考勤

8、的状况下,西坝河办公区的员工应当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自觉进行指纹打卡考勤。因为没有核查到杨小卯2015年5月之后的考勤记录,所以不能向杨小卯支付工资。再查,玩乐云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五部分薪酬福利政策中有关于员工全勤奖的规定,内容为本公司实行指纹打卡方式记录考勤,新入职员工需录入指纹,依据专职行政助理电脑的考勤记录计算考勤,除考勤打卡机出现故障外(超过十人在确认打卡后无记录),考勤机故障应在3日内修理完毕,如未完成修理,按全员旷工处理”对此,玩乐云公司表示就是依据每日第一次与最终一次运用指纹系统出入公司的记录作为对员工当日的考勤。对此,杨小卯不予认可,表示新员工入职时确由专职行政助理负责采集指纹

9、,但该指纹仅用于从外部进入办公区时当做门禁运用,而离开办公区时只需在办公区里面搬动把手既可出门,所以玩乐云公司这套指纹识别系统根本不具备用于考勤管理的功能,且其所为“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考勤打卡机出现故障3天修不好按全员旷工处理,更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西坝河办公区指纹系统的详细进出功能,玩乐云公司代理人当庭经核实后表示认可杨小卯的陈述,即进入时须要指纹验证,离开时仅需从里向外做物理操作即可。2015年6月12日玩乐云公司指派专人前往西坝河办公区,张贴了关于公司停业的通告,内容为”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遇到困难,经董事会探讨确定,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起进行停业整顿。请各位同事于2015年6月

10、17日前整理好私人用品离开办公区,公司办公区将在停业期间停止运用。请大家理解协作。对此,玩乐云公司表示上述通告事实上是支配杨小卯在家待岗。杨小卯对此不予认可,称当时曾一直人询问了关于停业、拖欠工资、劳动关系状况以及之后相关问题但并未得到答复,在场几名高管和来人都曾给董事长叶迅拨打过电话,但是没有接通。2015年6月18日,西坝河办公区高级管理人员杨小卯、苏柯、董超、朴石煌、王薇五人确定并将公司的办公设备及用品转移至临时地点存放。对此,玩乐云公司表示杨小卯确定并实施的侵占行为对公司的经营和融资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应予赔偿。杨小卯对此不予认可,表示上述行为是5名高管在无法与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的状况下

11、,为保证公司财物平安而确定实施,与玩乐云公司所谓的各项损失没有关系。2015年6月19日,玩乐云公司以侵占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香河园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经传唤董超、苏柯、朴石煌、王薇了解状况后未立案侦查。2015年6月22日,杨小卯以拖欠工资、未刚好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为由,向玩乐云公司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对此,玩乐云公司表示2015年6月23日就收到了上述解除通知书,不认可杨小卯的解除理由,但认为该通知书可表明杨小卯自动离职。2015年6月23日,杨小卯以玩乐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玩乐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报

12、销相关费用并赔偿未足额刚好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损失。同月30日仲裁委向玩乐云公司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2015年7月中旬,董超、苏柯、朴石煌、王薇与玩乐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迅及股东李芳芳就转移公司财物进行了协商,7月29日双方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办理了办公物品的交接并签有字据。对此,玩乐云公司表示办公物品虽然进行了交接,但杨小卯仍占有玩乐云公司开发的“女神房间”项目的源代码没有返还。杨小卯对此不予认可,称”女神房间”全部代码均储存在公司租用的网络服务器中,杨小卯手中没有。还查,2014年12月30日玩乐云公司、叶迅、高玮与蓝色光标(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侯东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蓝色光

13、标公司与侯东通过溢价增资的方式获得玩乐云公司股权,成为新的股东,且完成增资后公司估值人民币50000000元。就此,玩乐云公司表示由于杨小卯擅自转移公司财物以及侵占项目源代码的行为,导致上述增资没有完成,造成了公司2000000元的经营损失及50000000元的融资损失。对此,杨小卯不予认可,称依据工商局企业信息公示网站记载,玩乐云公司注册资本2015年1月6日由100oOoO元增至1250000元,2015年5月8日由1250000元增至10000000元,2015年11月13日又由10000000元减至1250000元,从来没有50000000元的记载,且这些增资、减资与杨小卯没有任何关系

14、。2015年9月10日仲裁庭开庭审理,玩乐云公司当庭提出反申请,要求杨小卯因擅自转移公司财物、侵占”女神房间源代码拒不返还,赔偿公司经营及融资损失52000000元。2015年11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2264-22862288号裁决书,裁决玩乐云公司支付杨小卯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驳回了玩乐云公司的申请。裁决后,玩乐云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记载的内容可查明玩乐云公司确有员工手册且杨小卯已经知悉并同意遵守。杨小卯关于签订合同时没有看到员工手册的抗辩看法与其签字确认的内容不符,且未提交证据加以证

15、明,法院不予采信。依据员工手册约定的内容,法院认定玩乐云公司确有接受指纹打卡进行考勤管理的规章制度,但由于玩乐云公司认可指纹识别系统仅具有进入办公区的门禁功能,且2015年5月之前核发工资全凭现场负责人主观掌控,加之如指纹系统出现问题三天之内没有修好视为全体员工旷工的不合理规定,法院认定指纹打卡考勤管理制度在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因玩乐云公司的缘由并未实际执行。故玩乐云公司以没有考勤记录认定杨小卯旷工而不支付工资的做法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订正。据此,法院对玩乐云公司要求不支付杨小卯拖欠工资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经核算,玩乐云公司应支付数额高于仲裁裁决数额,但鉴于杨小卯表示同意仲裁裁决,法

16、院不持异议。另,因玩乐云公司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向杨小卯发放工资,客观上构成了拖欠的事实,杨小卯以此为由向玩乐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符合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玩乐云公司自述收到上述通知时解除,即2015年6月23日。又因为拖欠工资是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之一,故法院对玩乐云公司要求不支付杨小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恳求,亦不予支持。经核算,玩乐云公司应支付数额高于仲裁裁决数额,但鉴于杨小卯同意仲裁裁决,法院不持异议。关于玩乐云公司要求杨小卯支付擅自转移公司办公设备、用品、侵占公司项目源代码而造成的

17、预估经济损失2000000元、融资损失50000000元的恳求。首先,玩乐云公司在2015年6月12日通告中表明公司停业的缘由系”公司业务发展遇到困难”,与其现主见的理由不符;其次,玩乐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杨小卯存在侵占公司项目源代码拒不返还的事实;第三,玩乐云公司不能证明其所谓的经营、融资损失与杨小卯等5人确定实施短暂保管公司财物的行为存在干脆因果关系,无法采信、认定。据此,法院对玩乐云公司的此项诉讼恳求,亦不予支持。判决:一、判决生效后10日内,北京玩乐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杨小卯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工资人民币27940元;二、判决生效后10日内,北京玩乐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杨

18、小卯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6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7000元;三、驳回北京玩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假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之争议焦点有三,其一为玩乐云公司是否应支付杨小卯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工资;其二为玩乐云公司是否应支付杨小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其三为杨小卯与其余22名员工是否应连带赔偿玩乐云公司由于设备被侵占而遭遇的经济损失2000000元和由于其侵占公司财产导致玩乐

19、云公司丢失商业机会造成的损失50000000元。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玩乐云公司主见因杨小卯未依据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规定进行考勤记录,故2015年5月后未向其发放工资。经查,员工手册规定其公司接受指纹打卡考勤制度,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即2015年5月前玩乐云公司在没有考勤记录的状况下仍旧向杨小卯发放了相应工资,其公司并未供应指纹考勤制度实际执行的证据,且玩乐云公司亦认可指纹识别系统仅具有进入办公区的门禁功能,故可以认定指纹打卡考勤制度因玩乐云公司的缘由未能实际执行。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玩乐云公司支付杨小卯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23日的工资并无不当,结合当事人看法所确定之详细数额亦无不妥

20、,本院予以确认。玩乐云公司上诉坚持认为其公司无需支付上述费用,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次个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玩乐云公司于2015年5月后未向杨小卯支付工资,杨小卯于2015年6月22日向玩乐云公司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玩乐云公司认可2015年6月23日收到该通知书但主见杨小卯系自动离职。综合在案证据状况,可认定双方之劳动关系于2015年6月23日解除。鉴于玩乐云公司超过一个支付周期未向杨小卯支付工资,杨小卯主见玩乐云公司拖欠工资并应向其支

21、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玩乐云公司向杨小卯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结合当事人看法所确定之详细数额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玩乐云公司上诉认为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其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资,且不赐予任何经济补偿金,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接受。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玩乐云公司主见杨小卯与其余22名员工侵占公司设备及公司财产,使其公司遭遇经济损失2000000元和丢失商业机会造成的损失50000000元,但未供应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杨小卯对玩乐云公司的主见不予认可,并主见杨小卯等人的行为系在无法与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的状况下为保证公司财产平安而实施的,与玩乐云公司的各项损

22、失没有关系。一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状况判决驳回玩乐云公司该项诉讼恳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玩乐云公司上诉坚持认为杨小卯应向其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杨小卯存在侵占公司产品源代码拒不归还的行为及玩乐云公司存在52000000元经济损失的事实,故玩乐云公司该项上诉恳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玩乐云公司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玩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宋猛审判员管元梓代理审判员张玉贤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杜文琳张倩-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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