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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4年2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
2、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贲、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
3、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
4、督检查、巡查督查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贲边界清单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贲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贲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负
5、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部门及其职贲范围,由市、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规定研究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其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贲加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
6、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将其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和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尚未组建工会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第十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
7、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i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对接到的举报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8、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贲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贲任人,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贲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贲,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贲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贲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本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贲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
9、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贲:(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贲任制,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奖惩:(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贲;(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十)组织制
10、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
11、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监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七)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
12、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八)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贲:(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贲。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
13、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九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次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存档。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
14、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C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贲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
15、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和违章行为查处、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护、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技术措施革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测评估、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
16、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油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禁止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17、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参观、检查、实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当遵守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18、培训。鼓励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向社会开放。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参加应急演练,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通过心理疏导、思想教育、安排休假、调整岗位或者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等方式,加强而从业人员的关怀,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第二十七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19、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隹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按照规定进行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属于重大或者较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档案。风险管控档案包括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0、、风险点排查台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巡查检查记录等内容。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过Id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治理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21、治理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人员、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具体情形、报送情况、贲任人员和监控措施。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的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三十i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22、实施动态监控,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第三十二条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法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五)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措施:(六)其他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的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23、,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贲:(一)协调、配合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缶知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二)对消防设施、充电桩、电梯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开展H常巡查和定期保养,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三)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四)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管理服务时象进行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
24、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二)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三)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时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八)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九)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
25、施,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贲,并时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协调管理。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遇到恶劣天气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从事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作业资格。第三十六条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在遴选供
26、应商和合作方时,综合考核供应商和合作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及风险管控情况,带动上下游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贲任仍由本单位负贲。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贲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执业活动,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二)出租、出借资质、资格,或者将资质提供给他人挂靠使用;(三)转让、
27、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四)出具失实或者虚假报告。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贲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贲。第三十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安全生产权责清单中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对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业务相近、业态相似的原则,由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
28、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承担。职责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研究提出职贲分工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在不放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不降低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有关许可的具体审核工作委托区(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己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费的部门应当继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未依法明确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
29、使的,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实施。第四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第四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并对下列生产经
30、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三)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五)被举报、投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应当加大检查频次。第四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或者配备与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1、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贲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32、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依法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第四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贲时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33、管理职贲的部门;(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接受委托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承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贲任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拒不履行规定的安全
34、生产工作职贲的:(二)拒不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三)拒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四)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治理的:(五)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四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没收的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储罐)、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储罐)、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查封、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在保管期间,存在泄漏、腐蚀、中毒、燃烧
35、、爆炸等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经评估并报本部门主要负贲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可以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同时,通过无害化、无毒化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本部门不具备相关处置能力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物品处置机构及时处置。第四十八条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第四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
36、会公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情况进行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第五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事故防范预警,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五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货的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
37、方机构、人员为安全生产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并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人员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其服务内容和要求,并对其开展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方机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客观、公正开展服务活动,不得借机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并对监督管理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依法予以保密。第五十三条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38、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协同治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第五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9、并向社会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备案
40、。第五十七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两年时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次演练,每半年时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次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三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次演练。第五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其中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负贲调查: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调查区(市)人民政府负贲调查的事故。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41、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区(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授权和委托调查的具体规定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复后,有关部门应当于十日内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第五十九条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事故查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复前,应当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相关区(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存在事实不清、贲任不明等情形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纠
42、正;纠正不力的,货令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查。第六十条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负贲事故调查处理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年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时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法律费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或者雇用未取得相应作业资格的人员从
43、事建筑外墙粉刷、喷涂、清洁以及安装等高处作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贲任。第六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监察机关核实,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贲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主要负费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承担全面领导贲任的法定代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三)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贲人、一般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四)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者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二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