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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管理十条禁令为规范井下通风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通风管理十条禁令。凡是出现以下通风安全重大问题及隐患的责任单位处以0.5万5万元的罚款;涉及个人的,罚款100O-2000元,严重者开除。第一条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后不听从安全员、瓦检员指挥,拒不撤人、无风作业的。第二条擅自破坏风门闭锁装置等通风设施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第三条擅自开停局部通风机、拆除风筒、风筒不到位或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第四条擅自拆除、甩开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的。第五条不按规定吊挂、移挪瓦斯风筒等传感器;施工作业时造成传感器损坏中断的;移挪瓦斯等传感器时造成线路故障,出现瓦斯、CO超限误报警的。第六条未经通风部门批准,擅自打开密闭墙,进入未排放瓦斯区域或盲巷等严禁进入的巷道内。第七条未按照矿防灭火规定完善防灭火设施设备,或未进行阻化剂喷洒等防灭火作业,造成重大隐患的。第八条不严格按照矿通风管理规定执行,造成瓦斯、CO超限报警的。第九条工作区域内存在严重通风隐患,三定后超期不整改,或对处理意见拒不执行的。第十条擅自明火作业或携带烟火下井的。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