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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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通知(沪府办2023)3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通知要求,推进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探索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内容全要素、监管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全协同、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结果全公开六个方面,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完善绿色食品生产全过程追溯链,推进绿色食品

2、健康发展。2024年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覆盖率达到100%o二、预期成效(一)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区域交流机制,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梳理职责清单,完善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体系。(二)促进绿色食品有序发展通过执法资源互补,形成企业合规经营指南,在守牢食品安全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推进绿色食品健康发展,提升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高质量食品供给能力。(三)推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工作规范化,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探索建

3、立全链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应用场景,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三、职责分工(一)市级部门职责1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牵头工作,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工作方案,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全链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应用场景,并做好工作指导。2 .市农业农村委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二)区级部门职责相关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依法对本辖区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共同推进相关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4、体系建设。1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推进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依法查处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2 .区农业农村委:依法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地产农产品信息追溯应用,依法查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行为。(三)全面落实法定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围绕各自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涉嫌

5、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相应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四、改革举措(一)建立监管工作制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依据法律法规、部门“三定”规定和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全面梳理形成部门职责清单(见附件1),构建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二)建立监管对象名录相关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全面梳理和完善本辖区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录,建立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三)优化监管工作流程相关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情况和区域年度监督检查实际,统筹制定具体联合监管的频次和工作计划,构建以现场联

6、合检查为主的联动协作机制。各区开展的综合检查应在各业务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之内,录入相应业务系统。(四)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绿色食品原料溯源为切入点,全面推进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探索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上下游信息追溯,并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实现追溯信息部门间共享。(五)健全风险交流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强化协作,建立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梳理和研究监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升综合监管的针对性和靶向性。风险交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行政处罚、产品监督抽检、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产品变化、绿色食品认证年度检查等

7、情况。(六)实现数据互联共享依托大数据中心推进“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应用,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数据的互通互联,为跨部门综合监管提供数据支撑,进一步拓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数据运用,有效提高综合监管效能。五、工作步骤(一)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要求,对综合监管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分析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工作方案和职责清单。(时间节点:2024年5月)(二)实施综合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工作方案,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建立本辖区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库,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为基础,制定具体综合监管计划,完成跨部门综合监管现场检查

8、试点工作,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落地见效。(时间节点:2024年6月)(三)建立追溯场景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依托“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神农口袋”信息平台,以地产食用农产品原料为切入点,建立追溯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构建上下游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应用场景,开展风险预警监测。(时间节点:2024年9月)(四)总结工作经验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梳理工作推进中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常态长效机制,促进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时间节点:2024年10月)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进一步强化

9、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综合监管合力。要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社会各方对改革工作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强化支撑保障各单位要建立高效运转的数据共享协同机制,提升数据质量和协调效率,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利用互联网思维、信息化手段,数字赋能,进一步提升线上线下综合监管能力。(三)做好宣传总结各单位要及时总结评估综合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综合监管举措落地见效。各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起,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月度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月统计报表(见附件2)

10、,2024年10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赵美明,电话:64220000转2208分机。附件:1.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清单2.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月统计报表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清单部门监管事项事项类型监管内容监管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

11、故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第九、十、十一、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食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食品原料、产品、场所等进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1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强制;2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部门监管事项事项类型监管内容监管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食

12、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食品召回管理、食品标识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2 .对违反本市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3 .对违反本市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至第四十二条上海市食品

13、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农业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生产技术条件的符合性、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及绿色食品包装标识、标志使用、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的规范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部门监管事项事项类型监管内容监管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食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行

14、为的相关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等进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1 .对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2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强制;3 .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4 .对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农业农村部门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食品生产企业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

15、法的行政处罚;2 .对违反本市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3 .对违反本市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食品生产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月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联系人:序号项目内容数量1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食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食品生产企业数(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产品数(个)/实现包装追溯二维码产品数(个)()/()已建立食品生产智能化追溯体系企业数(家)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已上传追溯信息企业数(家)/上传品追溯信息种数(个)()/()其中:生产纳入本市追溯目录产品企业数(家)2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建设情况是否建立联动协作机制是/否是否建立风险交流机制是/否开展风险信息交流次数(次)联合开展宣传培训次数(次)3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督检查情况开展综合检查企业数(家次)发现问题企业数(家)责令整改企业数(家)行政处罚企业数(家)其中:警告企业数(家)罚款企业数(家)罚没款金额(万元)责令停产停业企业数(家)行刑衔接案件数(件)撤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企业数(家)4工作亮点(简要总结)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4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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