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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修订)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公共汽车乘坐秩序,规范乘坐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一)在开放式公交站台乘车,应当在车站内排队候车,不在机动车道候乘;待车辆停稳后,依次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不在车门开关时上下车;车辆驶离站台后,乘客不得上下车,不要追逐公交车辆。(二)在封闭式公交站台乘车,应当在站台标志线外侧排队候车,不得倚靠、攀爬、跨越站台安全门、护栏及闸机等;待车辆进站后,先下后上,依次乘车,注
2、意站台间隙。(三)乘坐公交站内自动扶梯时,面向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自动扶梯出口处逗留。(四)上车后自觉往车厢中、后部移动,尽量避免靠近车门处;下车乘客应提前做好下车准备,乘坐响应式停靠线路下车前请按铃示(五)乘车时应注意安全,站稳、扶好,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请勿随意走动;不得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不在双层公共汽车第二层及楼梯处站立;乘坐座椅配置有安全带的公共汽车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带。(六)乘客应自行妥善保管随身行李物品,不应占用座位,不要阻碍通道,不向窗外扔掷废弃物。请勿携带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本人使用的
3、助力车除外),无规范标识标志或单块额定能量超过100Wh(如电压为5V且大于20000mAh)的充电宝、锂电池。(七)乘客应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让座和提供方便,倡导高龄老人乘车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八)乘客应当积极配合公交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对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安全检查。第四条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强行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车车辆;(二)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三)打架、斗殴;(四)在车厢内散发商业广告、从事销售活动、乞讨;(五)多占、踩踏、躺卧座椅;(六)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滋扰其他乘客;(七)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
4、除外)、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八)裸身乘车;(九)醉酒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陪护乘车;(+)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十一)不遵守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十二)其他危及公共汽车行车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车辆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的行为。乘客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运营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运营企业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第五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或者动物乘车:(一)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有传染性的危险物品;(二)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等违禁物D口口;(三)散发严重异味或者易造成污损的物品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
5、尖锐物品;(四)长度超过1.6米或者长度未超过1.6米但未妥善包装的物品(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除外);(五)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六)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以外的其它活体动物;(七)其他危及公共汽车行车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车辆环境卫生的物品或者动物。乘客携带前款所列物品或者动物乘车的,运营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运营企业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第六条乘客应遵守下列票务规定:(一)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主动支付车费;现金购票时应自备零钱,不设找补;使用优惠乘车凭证的乘客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自觉接受从业人员查验。(二)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免费乘车,出于安全考
6、虑,建议一名成年乘客带领儿童数不超过两名。(三)购票后遇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可在运营企业安排下换乘后车,所购车票继续有效。(四)实名制优惠乘车卡、乘车凭证等仅限本人使用,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不得利用票制票价优惠政策,逃票、盈利或替他人刷卡(电子钱包除外)。(五)乘客支付车费不足或不能出示有效优惠乘车凭证时,公交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六)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他人的优惠乘车凭证乘车的,公交运营企业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基础票价的五倍加收票款,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公布收
7、费标准;(二)运营企业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三)运营企业未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因发生自然灾害、交通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案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当遵守相关的应急管理规定,自觉服从公交运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组织指挥或者按照乘车应急指引处置突发事件。第九条乘客有权对公交运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运营服务工作予以监督,对其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过程中对公交运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侵扰。鼓励和倡导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安全保障,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第十条乘客应爱护城市公共汽车的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扰乱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则关于公共卫生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方面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