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价值分析研究 工商管理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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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Abstract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1一、行政程序导论1(一)行政程序定义及界定1(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2(三)行政程序的特征3二、行政程序的种类4(一)强制性行政程序和任意性行政程序4(二)主要行政程序和次要行政程序4(三)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5(四)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5三、我国行政程序的价值定位6(一)行政程序价值实现的法制历史6(二)行政程序价值实现的社会历史6(三)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7(四)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7(五)行政程序的中心主义价值理论8四、行政程序价值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8(一)行政程序价值的理论基础:宪政与人权8(二)行政程序价值的现

2、实依据:行政实体法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变革9五、现阶段我国行政程序的价值实现的路径10(一)完善沟通,提高行政行为为社会可接受性程度10(二)建立和维系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稳定社会10(三)确保行政实体法实施,并展示自身独立的法律价值11结语12参考文献13行政程序的价值分析摘要本文首先从行政程序涵义及特质入手,对行政程序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我国行政程序的价值定位及行政程序价值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的分析引出现阶段我国行政程序的价值实现路径的具体实施方法。在现实国情影响下以及同时竭力地避免剧烈社会动荡的目标指引下,中国进行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变革采取的是国家主导型模式。行政实体性行为和行政程序性行为的

3、合理化,尤其是行政程序价值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应为更多参与变革的研究者所关注。行政程序更应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互动及协商合意的过程。关于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探讨,正在于弘扬人的主体性。在程序价值与理想结果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程序价值也不应作为牺牲品。为了转变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现象,唤醒人们对程序价值的关注,本文以行政程序的价值分析为题目展开论述,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全面介绍行政程序价值的相关理论,希望通过对行政程序的价值的全面分析,使人们逐渐转变思维,重视自己的程序性权利,把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与自身独立价值结合起来运用到具体的行政活动中。关键字:行政程序;价值;实现路径AbstractFirst

4、ly,fromthemeaningandcharacteristicsofadministrativeprocedure,carriedontheanalysisto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value,theconcreteimplementationmethodandanalyzingthevalueorientationand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ofourcountrysadministrativeprocedurevaluetheoryandrealisticbasiswhichouradministrativeprocedur

5、evalueinthestageofimplementationpath.Therealityofthecountryundertheinfluenceandalsotriedtoavoidviolentsocialunrestobjectivesundertheguidanceof,taketoadapttoChina,s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changeisthecountrysleadingmode.Reasonableadministrativeentitybehaviorandtheprocedureofadministrativebehavior,

6、especially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valuefortheimportantvalueofthesocialdevelopment,weshouldpayattentiontomoreresearchersinvolvedinthetransformationofthe.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shouldbetheprocessofadministrativepowerandcivilrightsinteractionandnegotiationagreement.Discussionabouttheintrinsicvalue

7、ofadministrativeprocedure,istopromotehumansubjectivity.Intheconflictasaresultofprocedurevalueandidealinevitably,thevalueofprocedureshouldnotasavictimof.Inordertochangetheheavyentitylightprocedurephenomenon,callattentiontothevalueofprocedure,thispapertakes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valueanalysisasthes

8、ubject,throughthediscussionoffourparts,acomprehensiveintroductiontotherelevanttheoryofadministrativeprocedurevalue,hopethroughacomprehensiveanalysison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value,sopeoplegraduallychangethethinking.Payattentiontotheirproceduralrights,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instrumentalvalueandc

9、ombinetheirindependencevalueappliesto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ivity.Keywords:administrativeprocedure;value;implementationpath引言所谓程序,就是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构成这一程序过程的不外是行为的步骤和行为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步骤,就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两者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缺乏完善的、自成体系的行政程序规则,行政

10、法制就难以协调运作。行政的现代化和法制化离不开富有理性的程序导引,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诸原则的行政程序既可以成为行政活动合理化和正当化的源泉,又可以满足变革的社会对行政活动的功能期待。一、行政程序导论(一)行政程序定义及界定从历史的发展看,是在近一个世纪开始对行政程序进行研究并且规范其法律制度,但是直到二战以后行政程序法才得到广泛的发展。于是,不可避免的,人们对程序法的界定出现了一些争论。有的人将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等同,有的人认为行政程序涵盖行政诉讼程序。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种。一般意义上,行政程序是指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工作步骤。如通常说的工作的先后顺序、

11、机器的操作规程、计算机的语言编码程序等,就是这种意义程序的体现。而在法律学上,其强调行政程序的法定性及其法律上的意义。行政程序的普遍形态是:按照某一种标准或条件提出需要争论的地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能够使当事人理解或承认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决定。国家对制作法律决定的程序一般都有专门的规定,因此,这种程序又被称为法律程序(Iegalprocess)O行政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程序,而不是相对一方应遵循的程序。本人认为,我们所说的行政程序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程序,而任何法律它调整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如果作为法律意义的行政程序,它所调整的应该是行政参与人和行政主体

12、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指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关系。所以,我们把在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按照规则化的方式、步骤等相互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最后得出行政目的的过程称作行政程序。(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正当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仅指相当于英国行政法中“囱然正义(NatUraIJUStiCe)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1.aW)的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在西方

13、国家,对行政行为特别要求程序公正,因此,正当程序原则是它们行政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包括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事先告知相对人,听取相对人的申辩、陈述,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2)公开原则是20世纪中叶以后迅速发展和推广开的一项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3)公正原则。行政程序的另一基本原则就是公正原则。它的基本

14、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不徇私情,办事公道。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4)公平原则。没有公平,就没有公正;实现了公正,就必然能保障公平,这是二者的联系所在。公平原则与公正原则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相对于歧视而言,公正主要是指公道正派,但是,公平主要是指平等对待,这是二者的区别所在。(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既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德国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部分源自在法治国家原则中得到确认的法律安定性,部分涿自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

15、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学理上还根据社会国家原则,并且越来越多地根据基本权利。(6)比例原则。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例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第五条规定:“行政当局的决定与私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有冲突时,仅可在对拟达至的目标系属适当及适度的情况下,损害这些权利或利益”。(三)行政程序的特征我们通过与他物比较,将行政程序具有的不同特质称作行政程序的特征。(1)行政程序的特征是限制恣意的基本制度。

16、程序的对立物是恣意,因而分化和独立才是程序的灵魂。程序中的功能自治是限制恣意的基本的制度原理。分化和独立会带来这样一种现象:为了达成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活动,经过不断反复而自我目的化。程序既不单纯取决于规范,也不取决于事实,更不是一种固定的仪式,甚至也不宜过分强调其过程侧面。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这种现象被成为功能自治。(2)是理性选择的保证。自由选择是限制恣意的责任机制的前提,程序选择合理性的方法有:首先,通过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实际结果的拘束力这两种因素的作用,程序参加者的角色活动的积极性容易被调动起来;其次,程序一般是公开进行的,对于决

17、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发现和纠正;第三,程序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资料进行自由对话的条件和氛围,这样可以使各种观点和方案得到充分考虑,实现优化选择;第四,程序的结构主要是按照职业主义的原理形成的,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角色担当者的行为更合理化、规范化;基于利害关心而产生的强烈的参与动机也能够促进选择合理化。(3)自我束缚的特性。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在行政程序中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即便能够重新解释,却不能推翻撤回。经过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被赋予既定力,只有通过更高审级的程序才能被更改。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二、行政程

18、序的种类(一)强制性行政程序和任意性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划分的标准是以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是否必须遵循某一程序,我们把它分为任意性行政程序和强制性行政程序。在规定强制性行政程序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力,不得增加或减少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于是强制性行政程序的定义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任意性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其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

19、项需要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并向社会公告。但是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需要适用听证程序。(二)主要行政程序和次要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可以划分为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我们将它们的划分标准定位为: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主要程序是指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不遵守主要程序,势必会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通知程序。在美国行政程序法理论中,“因为受通知权是受审讯的基本内容之一,故必须把用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作为行政诉讼的要件。主要程序的标准在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中并不明显,实际上至今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曾进行过这种划分。所以,在行政实践和司法审查中,判断某种行政程守

20、是否属于主要程序,唯一的标准是它对行政相对入合法权益的影响程良。次要程序是指对行政相对入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不遵守次要程序,也不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违反次要程序同样可以招致相应法律后果,只不过是不同予违反主要程序的法律后果而已。尽管次要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这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可以违反次要程序。对于一些违反次要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一般在判决维持前提下,指出在行政程序上存在的不足(主要是通过司法建议)。(三)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所规范的行政行为效力范围所及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将行政程序划分为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

21、对其内部行政事务所作出的一一种处置方法。其基本特征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行政隶属关系,但行政行为的内部仅涉及行政相对人作为公务员身份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内部程序的规范化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基础,如公务员的任免程序,文件传阅程序,报告审批程序,离开了这些程序,行政主体就难以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所作出的一种处置,其基本特征是行政行为的内容仅涉及行政相对人作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着行政法上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进行的处罚.而处罚所遵循的行政程序即为外部程序。外部

22、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理论所关注的核心,行政程序(主要是外部程序)的设置与保护行政相对个合法权益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行政程序法本身就是现代民主的产物,作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外部程序,势必成为行政程序法理论和实践的重点。(四)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所规范的行政行为适用的对象是否特定,将行政程序划分为具体程序和抽象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作的处置,其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承受对象的特定性。如公安机关对某甲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能适用将来某甲再次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不能同时适用其它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的

23、行政相对入或行政事务所作的处置,其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承受对象的不特定性。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程序规范的行政行为产生的结果表现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反复、多次适用的特点。抽象程序是一种很重要的行政程序,因为,它一方面可以规范行政主体创设具体程序,使具体程序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违法的抽象程序将会使抽象行政行为产生严重的社会危的害结果,甚至破坏宪法所确认的原则。在我国,抽象程序法制化的代表性法律文件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三、我国行政程序的价值定位(一)行政程序价值实现的法制历史随着21世纪经济发展,行政权力不断膨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加大国家干预的力量,其影响已经遍及社

24、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人们开始以新的视角审视以前侧重实体标准的权力限制和控制方法,并逐渐把目光转移到行政程序司法化的研究上。二十世纪陆续出现了三次行政程序立法高潮,法国于1976年制定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和改善行政机关和公民关系法行政程序法,美国于1964年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确定了行政程序的特质即行政程序具有科学性、正义性和合理性,它是实现实质合理性的有效手段。中国实行改革开放20年来,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过程,发生过两次明显转折:第一次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它从司法监督的角度有力推进了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第二次是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全面行政程序立法的开始。

25、这些原则和制度的确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奠定了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理论,也对近20年来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行了全面总结和发展。(二)行政程序价值实现的社会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国家的自然法学开始复兴,很多学者开始以研究行政程序的价值实现为为中心构筑自己的法律学说。在本世纪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为西方法哲学的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对于法律程序的重视,是一个普遍的现象。19世纪自然法开始衰落,并且出现了对价值问题的排斥的实证主义,造成了法律程序的空白期,在这时期,程序法开始受到人们的瞩目。在现代社会中程序是法律的中心,是西方各种法学理论寻求共识的最大公约数。西方学者分别探讨

26、了程序公正、程序自由、程序效益等,并从法哲学的角度探讨了程序内在价值以及实体公正和秩序等程序外在价值,分析了程序各种类型的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希望以此来探究法律程序的实体意义和社会功能,揭示法律程序的内在精神,于是出现了关于诉讼程序价值的不同理论学说。(三)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由于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膨胀,我们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性,才能容忍权力不断增长。行政程序的自身独立价值,是行政程序在程序法构成的过程中向当事人展示的某些法律价值,比如公开、公正等。行政程序可以公开地行使权力,并向当事人展示行政机关公正,因而能够实现行政实体法所没有的对行政权的约束功能。人们在使用行政程序时

27、,首先关注到的是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并且认为行政程序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实体结果,保证实体正义,认为行政程序是依附于行政实体而存在的,直到贝勒斯的程序正义理论、萨默斯的程序价值理论的相继出现,人们才开始关注到行政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行政程序的独立法律价值是缓解当事人对抗行政权的情绪,并且促使其自愿接受行政决定的一味良药。(四)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20世纪初,行政程序的实施有效地弥补了传统对实体结果事后救济方式中的不足,加强了对行政主体在适用行政裁量权时的规范,保障了实体结果的正确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自由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行政程序的诞生到它的运用,人们首先关注认识到它的是其工具性

28、价值。行政程序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始末,保证了行政机关的有效运作,从而也为各个行政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使行政实体法免于成为一纸空文的命运。行政程序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既可以在具体行政行为的运作中对其过程进行监控,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职权,作出错误的裁判,又可以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程序性权利,让其参与到行政活动中来,吸收不满情绪,让行政相对人更易接受行政实体裁判结果,避免激烈对抗情绪的产生,进而更好地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自由具有相对性,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自由是法律许可能够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行政程序往往是表现为一种工具性的手段,它是处于一种辅助地位,

29、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行政实体结果的正义。(五)行政程序的中心主义价值理论为了接近实质正义或者说能够取得通常意义Jb的好结果而运用的行政程序,有时并不被所有人认同,结果有效性不是程序的唯一价值,结果公正也不是人类所追求的唯一目标。针对这种行政程序工具主义理论所无法解释的现实,目前对于程序正义的内容和意义问题的流派,还存在一种与程序工具主义并驾齐驭的理论学说-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或者行政程序中心主义理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对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的保障。程序自身的某些价值,被人们视为与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无关的独立价值,比如,公正、公平、合理参与、理性的价值等。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行政程序的正义性,要

30、从行政程序所具有的“正确”结果的能力及从行政程序对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等价值的保障方面得到证明。总之,不仅要发挥程序的工具性价值,程序内在价值也要充分给予关注。惟有这两方面价值同时满足被裁判者的要求才能实现近似于圆满的处理结果。一个程序的内在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利益会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就能够受到公正对待,即能够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具备的尊严,而不是单纯地在实现或者保障行政程序形成所谓正当、合理的实体结果方面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四、行政程序价值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一)行政程序价值的理论基础:宪政与人权现代法治的控权机制的行政程序相对于传统的控权机制有很明显的优势。第一,用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既可

31、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滥权,也能够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行政程序也可以避免传统实体控权机制的僵硬、死板的缺点。第二,立宪成为建立资本主义法治秩序的前提与核心,人民的基本权利被写入宪法,人权保护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共同迫求的目标以及共同承担的责任。行政程序既可以避免传统法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局限性,又能够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对于参与国家管理和参与行政行为的积极性。近儿年颁布的与行政程序有关的法律,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价格法、立法法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程序规则。总之,缺乏完善具体的行政程序规则,行政法制则难以协调运作,行政行为不依程序作出会增加行政权滥

32、用出现的机率,这就背离了建立行政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利用中立的程序可以树立社会共识、整顿社会秩序,能够适应发展和变化的需要,关注程序价值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焦点。(二)行政程序价值的现实依据彳亍政实体法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变革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而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程序上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是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纲领是通过宪法制定实施的,从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标。我国国务院2004年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在十年内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设定为纲要的主要目标。只有行政程序法得到健全和完

33、善,我们才能实现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才能形式以法制程序控制公共权利的目的。在中国传统孺家文化影响下,追逐利益的天性被遏制,从而形成了蔑视经济利益的传统,经商行为被视为“下九流”的行当,崇尚利益被视为庸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代经济一体化正在席卷全球,惟有以利益互动为基点才能推动经济发展,才能促进社会不断进步。但旧的法律秩序下不能保障行政行为在这一目标内行使,难以保证生产的连续与扩大,无法实现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定位,规制政府行为。为此,就要扬长避短,设置包括程序规则在内的新的法律规则体系,束缚政府行为伸展过长的手脚,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五、现阶段我国行政程序的价值实现的路径(一)完善

34、沟通,提高行政行为为社会可接受性程度要使行政行为的实效最大化,能让社会心服口服地接受,需要政府做出合理、公正的行政行为。现代行政程序“通过一种公众认为公平的方式作出决定,当政者可以获得对这些决定的更大认可,就使得决定涉及的各方更容易服从。”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现代行政程序做出合理的行政行为,完善公民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渠道,给公民事先一个说理过程,这样政府行政行为的社会可接受程度就会大大提高。正如叶必丰教授所说:“行政程序的表达规则严谨且严格,所以至少能让行政主体作出错误表达的危险性减少到最小限度,为行政主体作准确意思的表达提供最大的可能性。(二)建立和维系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稳定社会经验证明,“一个长

35、期有效、相对稳定且超越人的主观意志的规范程序必须包括对人民对权力运行的介入和参与、权力的有效制约、法律对权力的确认、对权力的道德评估等综合效应。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是社会稳定。现代行政程序在建立和维系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稳定社会方面,主要有以下的体现:其一,宣泄机制。无论如何安排一个社会制度,都会多多少少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对现行制度安排的不满是这种不稳定的因素的本质。如何事先让其在预定的行政程序中宣泄不满情绪,并在行政机关的说理过程中获得某种安抚,必然会增加行政行为的安定性。其二,服从机制。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服从行政权力的分配。通过行政程序让公民参与到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来,行政权行使的

36、基本过程得以在公民面前展现,公民在行政程序中行使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权利,他们自身的人格也获得了行政机关的尊重,如此,无论行政机关的行为结果对他们有多少不利,他们都会全部接收。其三,说理机制。想要营造了一个行政机关与公民可以对话的良好环境,只有行政程序能够实现这一目的。因为“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这种行政程序的架构可以促使人们能够理性地看待与自己有关的行政争议,并从内心里服从通过该制度的运作而获得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三)确保行政实体法实施,并展示自身独立的法律价值确保行政实体法的实施,这是不以我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在行政法上,行政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工具性

37、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行政程序承载着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主张,是通过规则形式的法律条文体现的。回应现代社会人们所关注的基本人权的诉求,是行政程序以基本权利的尊重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主张的价值体现。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说:“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正,人们一旦参加程序的运作,就很难抗拒程序所带来的各种后果。无论把它解释为潜在的博弈心理机制,还是解释为参与与服从的价值兑换机制,甚至解释为动机与承受的状况布局机制,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在公正、公平、合理运行下的程序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在西方各国,法制向同常生活世界中的渗透基本上是通过程序性的法律装置而实现的。”结语行政程序作为一种规范行政

38、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规则,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适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符合了法律程序的一般特征,属于法律程序的范畴。我们这里所说的行政程序,仅仅是享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程序。因此,那些除行政行为以外的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即使是行政主体所为,也并非是行政程序,例如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就不是行政程序。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在具体的运作中,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突显出行政程序可以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39、,从而保障实体正义,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则是要求程序正义,从而使人们在心理层面上更易接受行政实体的处理结果;要求程序简便,倡导高速的办事效率,有效节约行政成本,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由于所学知识有限,本文只是较为粗浅地介绍了行政程序的价值的相关理论,对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介绍并不全面,本人会在今后的学习与工作中予以关注。参考文献一、著作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一一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3甘文.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4张文显.法理学闺.北京:

40、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年版.5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6章剑生,王万华.行政程序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周世中,黄竹胜.法的价值及其实现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10罗豪才主编.行政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1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12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13费善诚.论宪法程序A.胡建淼.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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