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业委会表决通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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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Managementsystem小区业主管理规约Ol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物业管理条例、某省物业管理条例、某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第二条管理规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

2、域内的专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并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文明饲养宠物等活动,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第四条业主可以请求辖区街道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或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定。02.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如下: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某小区二期)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滨柳路;南至建兴路;西至和顺路;北至先导路。本物业管理区域目前采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模式管理。业主提议变更物业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会议

3、确定。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下:(一)共用部位: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二)共用设施: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游泳池、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

4、间及小区门楼、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施。(三)共用设备:共用设备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各种线路、水箱、水泵、电梯、锅炉、发电机、配电系统、中央空调、供暖管道、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快递信报箱(群)、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如下:小区5栋,共504.72平方米。03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权利义务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大会,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行使共同管理事项的决定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行使物业管理

5、权利为由,不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第八条物业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物业活动中,业主履行

6、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及其他有偿服务的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一)消防、安防人员到位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监控设施使用情况,以及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二)清

7、扫保洁、垃圾清运、环境卫生情况。(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情况。(四)二十四小时值班及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情况。(五)公共水电费用及其分摊详细情况、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的保管及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情况;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各项收支等详细情况。(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七)其他公共管理事项。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接受业主委员会对以下事项的监督管理:(一)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二)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

8、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五)依法获得业主、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的相关信息。04.小区公共管理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拥有的物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规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物业,行使房屋安全使用权利,履行房屋安全管理义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业主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不擅自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擅自影响房

9、屋共有部分及毗邻房屋的安全使用。(二)定期、不定期检查房屋;在房屋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三)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危及公共安全的,还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拆除、迁移设置妨碍危险房屋治理的设施。(四)发现房屋存在应当由房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情形的,要求其承担责任,并配合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抢险措施。(五)发现房屋出现白蚁等危害时及时灭治、处理。(六)不在室内存放超重、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不在危险房屋内从事经营等活动。(七)不出租危险房

10、屋,并督促承租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八)对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九)法律法规及本规约规定的其他责任。业主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迁出,并接受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第十四条.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并配合业主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抢险措施。房屋使用过程中,物业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进行处理,或者报告当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11、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装饰装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一起签订协议,按相关管理规定缴纳相关装修管理服务费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装修须知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巡查和监督,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午12点至下午14点,下午6点至次日上午8点和法定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二)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三)使用电梯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应遵守相关规定、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指

12、引和监督。(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的位置安装;安装时应当使用不易锈蚀的材料,确保安装牢固、安全;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意滴漏。(五)楼道内不得长期占用,影响消防通道。(六)阳台封闭按物业统一要求,获准安装的不得影响相邻业主。(七)晒衣架、雨蓬安装,不影响小区美观,不影响相邻业主。(八)搬运装饰装修材料车辆的停放及装饰装修材料的堆放地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约定确定,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位。(九)因装饰装修房屋造成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

13、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改变排水排污管道及检修口、门窗位置。(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到下层房屋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上方。(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不得占用和破坏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下列行为应当经相

14、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原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拆改具有房屋抗震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三)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洞。(四)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五)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小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二)携带门禁卡(钥匙等)。(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核实访客身份,必要时到小区出入口接送访客。(四)配合政府应急处理。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遵守小区消防责任书。(二)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遵守

15、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消防、救生演练。(三)不得擅自拆改具有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四)保持楼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堵塞。(五)不得擅自打开楼层防火门,不得将顶层楼梯门、天台、楼层防火门等擅自封闭或者上锁。(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钱。(七)动用明火提前报批,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制止小孩玩明火玩具或者游戏。(八)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材料;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开关、插座。(九)遵守安全用气管理规定,管理好燃气用具,做到人离燃

16、气断。(+)不在电梯内吸烟;发生火警时,不得使用电梯。(十一)法律法规及本规约关于消防安全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下列规定:(一)在家中滤出厨余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减少塑料袋使用。将生活垃圾分别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三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二)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由垃圾产生者承担处理费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需拆分再处理的,由产生者投放至小区指定的投放点。或者自行预约有关单位上门收集。(三

17、)装饰装修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四)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的,应当依法饲养、文明饲养,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业主不得饲养猎犬、狼犬之类身体较大、性情较为凶猛的动物;(二)饲养宠物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影响他人生活、工作和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三)宠物在公共区域活动时,为宠物佩戴由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圈、牌、链、套。(四)严禁宠物在小区内共用部位随处便溺。在小区内共用部位便溺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自

18、行清除。(五)宠物伤人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专门机构接受诊治,全部后果由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承担。第二十三条业主出租物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对房屋进行分割后按单间或者床位出租。(二)将厨房、卫生间、客厅等改成普通房间出租。(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四)对房屋进行分割后改为群租房。(五)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违法活动。第二十四条业主出租物业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二)告知承租人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使用

19、有关内容,以及小区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三)承担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连带支付责任。(四)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将承租人及其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五)租赁终止时,到场协助承租方搬离小区。承租人转租房屋的,业主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五条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转让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结清物业服务费,提醒并协助受让人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二)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二

20、)从事邪教活动。(三)从事传销、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05.公共收益管理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来源:(一)业主共用停车场地使用费。(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广告资源收益。(三)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得的违约金、赔偿金。(四)其他属于公共收益的资金。未经法定程序并签订委托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不得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处分业主共有财产和依法归业主所有的收益。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收益的具体分配比例;未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

21、服务企业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第二十八条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所有公共收入全部进入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建立支出台账第二十九条小区公共收益使用权限:(一)单笔使用金额为5000元(含5000元)以内,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并通报业主委员会(自然年度总使用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二)单笔使用金额为5000元TO万元(含10万)以内,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共同商议,过半人数通过确定。(三)单笔使用金额为10万元-20万元(含20万)以内,由业主代表会议共同商议,过半人数通过确定。(四)单笔使用金额为20万元以上,由业主大会确定。(五)业委会津贴标准:主任津贴:800元/月;副主任

22、津贴:600元/月;其他委员津贴:500元/月。(六)监委会津贴标准:500元/人/月。(七)业主委员会聘请的执行秘书薪酬不超过3000元/月。(八)业主志愿者参加小区活动按50元/次/天补贴,(九)公共收益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按政府要求定期公示。第三十条公共收益使用范围:(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费用。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二)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委员津贴及执行秘书薪酬。(三)小区基础设施的添置、改造、大中修的费用。(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必要时向中介、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费用。(五)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承担的

23、诉讼费用。(六)必要时按建筑面积分配给业主“(七)特别贡献奖励金,,鼓励业主参与小区事务,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小区。对小区做出重要贡献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酌情给予特别贡献奖。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按政府要求于每年3月和7月公布小区半年公共收益具体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第三十二条公共收益收支监督:业主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审核一次业主委员会财务,在半年公示的公告上签字。公示期一个月的时间内,监督委员会接受业主的查询。业主携带房产证、要查询的内容书面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请。监督委员会做好登记,查询结果需业主签字确认。0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现由本市设立的物业维修资金管

24、理中心代管(以下简称代管机构)。第三十四条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分摊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应当定期、不定期查询分户账内维修资金的余额及增值情况,对自己分摊范围内的维修项目,积极参与投票表决。第三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受益、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维修工程,采用一般使用的方式使用维修资金。第三十六条一般使用方式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修。(二)业主委员会到场核实。(三)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编制包括涉及户数、分摊方案(协议分摊方案)在内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四)

25、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提交备案;备案通过后,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业主投票表决形成的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选聘物业维修单位。(五)业主委员会公示拟选聘的单位、机构,以及工程预算、维修工期起止时间、保修期限等事项。(六)公示到期无异议,选聘的单位、机构编制相应的工程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同意。(七)选聘的单位、机构完成各自的工程方案,有必要的,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八)业主委员会公示维修方案、工程审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等事项。(九)公示到期无异议,业主委员会向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申请支付。(+)维修资金代管机构通

26、知维修资金管理银行将维修费用应付款项划转到物业维修单位。第三十七条以下情形采用应急使用的方式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一)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二)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三)电梯故障。(三)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五)玻璃幕墙炸裂。(六)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修,维修费用直接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第三十八条根据应急使用方式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修,业主委员

27、会到场核实后,向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提出申请。(二)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到场勘察;需要质监、消防、电力、通讯、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认定的,由维修资金代管机构通知其到场认定,尽快或者现场出具认定意见。(三)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维修单位,物业维修单位应当从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定期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四)维修资金代管机构通知维修资金管理银行将核实维修费用的50%划转到维修单位;维修单位立即组织抢修。(五)业主委员会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公示到期无异议,向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申请支付剩余应付款项。(六)维修资金代管机构通知维修资金管理银行将维修费用剩余应付款项划转到物业维修单位。第三十九条使用维修资金应当符合

28、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本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操作流程,相关文本应当使用其提供的示范文本。第四十条尚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交首期维修资金。业主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07专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管理第四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建筑物专有部分,在建筑物专有部分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高空抛物。(二)制造异味,影响毗邻住户。(三)窝藏赃物或者违法犯罪人员。(四)在门口、阳台、窗户等临边位置置放物品。(五)不及时修复室内供水或排水系统的堵塞、渗漏。(六)擅自改变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或者

29、广告。(七)晾晒衣物、浇灌花草、擦洗窗户、使用空调时,水珠高空滴溅。(八)播放电视、音响时音量过大,或者举办聚会、舞会时喧闹过度。(九)使用外机噪音超标的空调。第四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在空间,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乱破乱开孔、乱涂乱划刮。(二)乱躺乱卧,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三)乱设摊点、跨门营业,跨门放置杂物等。(四)放养、圈养鸡、鸭、鸽子等家禽或其他动物;(五)种植蔬菜、植物等。(六)擅自堆放单位或者个人物品。(七)擅自架设、占压、迁移、拆改水、电、气、通讯线缆、管道、设备。(八)擅自改变房屋外貌。(九)擅自安装充电桩。(+

30、)擅自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十一)擅自设置广告牌、粘贴广告材料。(十二)擅自在外墙、天台安装遮蓬、花架、晾衣架等。(十三)擅自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电视接收器、通信设备发射天线和监控摄像头等设施设备。(十四)弃置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十五)其他侵占、擅自处分或者改作他用的行为。(十六)危害公共利益、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十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一)不得乱撒、乱贴传单、私拉横幅、乱丢果皮纸屑、乱弃杂物。(二)不得随意排放污水。(三)不得露天焚烧杂物、排放有毒、放射性物质。

31、(四)不得制造超标噪声、振动、光源、电磁等污染。(五)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六)不得让小孩随地大小便。(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园、广场、道路等场所进行公共活动时,不得侵扰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经审批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二)其他活动需报经物业公司批准。第四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草坪,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规占用、踩踏、损坏绿地、草坪。(二)将公共花草盆景据为己有,或剪枝、折花、移植。(三)在绿地、草坪内设置晾衣架或拉绳晾晒衣服。(四

32、)爬树、攀枝、摘花、摇果,或者在树木上剥皮、刻划,伤害树木。(五)损害花槽(栏)、建筑小品等景观及绿地、草坪浇灌设施设备。(六)擅自占用、挖掘绿地、草坪;经审批临时占用、挖掘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七)随意停车,或者故意碾压花草树木。第四十六条经业主大会表决,可以利用架空层及其他可以利用的共用部位设置下列公共功能性用房:(一)为业主健身、阅读、娱乐等活动服务的场所。(二)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小区党支部办公场所。(三)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四)其他用于出租、经营的场所。第四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乘坐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爱护电梯及电梯内设

33、备,文明礼让,礼貌乘梯。(二)不得刮划电梯,暴力使用按钮,不得在轿厢内擅自张贴、涂画。(三)不得擅自使用电梯运载体积过大物品;不得超载使用电梯;电梯使用繁忙时段不得携带宠物乘坐电梯。(四)不得在轿厢内吸烟。(五)老弱病残乘坐电梯,需有成年人陪同;电梯内不得嬉戏打闹、乱蹦乱跳、乱按按钮;不得在电梯内有手掰梯门或将身体倚靠在梯门上等危险动作或者其他粗暴行为。(六)保持电梯内地面清洁卫生,不得随意放置、丢弃物品、垃圾;携带湿物乘坐电梯时,应当防止水渗入井道内。(七)乘坐电梯时发生异常,不要惊慌,按紧急呼叫按钮,并拨打紧急救援电话;发生地震时,不得搭乘电梯。(八)监督电梯定期检测情况,提醒电梯管理人及

34、时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九)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使用电梯、损坏电梯的行为。(+)摩托车、电动车及电瓶不得进入电梯。(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水电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爱护水电气表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线路。(二)及时购买水电气,根据通知做好停水、停电、停气的准备。(三)改动水表和供水管道、安装大功率电器需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供水、供电公司咨询,并接受指导。(四)室内水电气线路出现故障,要及时安排检修,必要时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供水、供电、供气公司到场查勘,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供水、供电、供气公司进行检修。(五)不得私拉电线搭接公共电源

35、,乱接用电设备。(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四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小区内有关公建配套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应当停放在专门设置的停车设施内,不得随意停放或者充电。(二)不得独占、暴力使用快递设施。(三)爱护文体娱乐设施、标识标牌及垃圾转运等设施。(四)不得占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五)支持通信设施、消防设施、电力设施、水网设施、燃气设施等共用设备和公用设施升级改造。08.小区停车管理第五十条凡进入小区地面共用停车场的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规定缴纳费用并自觉维护停车秩序。第五十一条地面共用停车场收费标准:(一)业主车辆停车:1小时内免

36、费;1T2小时收费5元;12-24小时内收费10元(每12小时收费5元以此类推)。(二)外来车辆临时停车:1小时内免费;1-4小时收费5元;4-8小时收费10元;8T2小时收费15元;12-24小时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部分,每4小时收费5元以此类推)。第五十二条停车收入的管理:停车收入设立专户管理,停车费收支严格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进行信息公示。第五十三条停车收入的使用:停车收入支付物业公司车位管理成本或第三方运营车位管理成本后全部纳入公共收益。第五十四条严禁任何车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及公共停车场。第五十五条车辆应停放在规划车位内,不压线、不

37、跨位停车,严禁在弯道、人行道、禁停线、车库口、消防设施位置、消防通道、他人专有停车位停车。第五十六条车主有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停车场的管理。不得在停车场修车、洗车、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遛狗,不得占用停车位从事其他活动。第五十七条车主须自负车辆及车内物品的安全,物业公司每2小时一次对停车场地进行一次巡查。如车辆及车内物品发生剧蹭、被盗、损伤,物业服务方应及时查找监控协助业主查找肇事者,不承担相关物品及车辆保管责任。第五十八条执行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及政府职能部门车辆免费放行,4小时内停放搬家车辆免费放行(需登记)。第五十九条业主不遵守停车管理,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批评劝导:对于首次违停的车

38、主进行批评劝导。贴条:对于再次违停车辆进行贴条警示。锁车:对于第三次违停车辆,一经发现即采取锁车处理,每次解锁,违停车主须签订规范停车承诺书并缴纳50元停车秩序维护费用后方可开锁(物业服务方需开具收款凭证)。通报:对于再次锁车的车辆,服务方有权将违停记录在小区公告栏与小区微信管理群进行通报。法律诉讼:因违停造成意外事故,责任由违停车主承担。协商未果走相关法律诉讼。第六十条车辆停放在非公共停车位上,造成公共部位损坏,车主应照价赔偿。损失较小的,可采取协商方式赔偿;损失较大的,报警并经由法定程序进行勘察出具赔偿标准。第六十一条小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由业主委员会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电动

39、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要求,综合利用小区公共用地建设业主电动自行车充电棚。09.违约责任第六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要求停止侵害。(二)消除危险。(三)排除妨害。(四)赔偿损失。(五)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六)由受侵害的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仍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参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督委员会时公布违反本规约的情况。(二)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

40、区域内公示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三)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当事人。第六十四条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催交:(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催交。(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三)业主委员会组织双方协调。(四)依法提起诉讼。第六十五条业主之间发生纠纷,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解决:(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第六十六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10附则第六十七条本规约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人。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第六十八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本规则及业主大会会议补充事项的内容若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抵触,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修改内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第六十九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送社区,业主委员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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