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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矿井下车场及碉室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pit-bottomandchamberofcoalmineGB50416-2017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车场及碉室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车场及碉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6-2017z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2)、4.5.4(6).5.1.10、5.1.26、5.1.35、5.1.36、5.2.5、5.3.5、5.4.
2、1、5.4.3、6.1.1(4)n6.3.1(2).7.1.1(3).7.1.3、7.2.1、7.2.5、9.1.1(1、3、4、5)、9.1.2、9.1.3(2、6、7)、9.1.4(2)、9.2.1、9.2.2、9.2.3(2、3、4)、10.1.5、10.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煤矿井底车场碉室设计规范GB50416-2007、煤矿采区车场和碉室设计规范GB50534-2009和煤矿井底车场设计规范GB50535-2009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5月27曰AA刖百本规范根据住房城乡
3、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健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煤矿井底车场碉室设计规范GB50416-2007.煤矿井底车场设计规范GB50535-2009.煤矿采区车场和碉室设计规范GB50534-2009的基础上共同编制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煤矿井下车场及碉室设计的经验,吸取了近年成熟的科研成果和新技术,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多次研究和修改,最终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组织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
4、基本规定、井底车场、采区车场、排水系统碉室、供配电系统碉室、运输系统碉室、井下爆炸物品碉室、安全设施碉室和其他碉室。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设计和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政编码:430064,电话:027-87717066,传
5、真:027-87717062,电子邮箱:yuanba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约翰芬雷华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于新胜施佳音樊春辉王永忠辛德林张建平张世良刘艳张忠文于新锋高隧峰黄侨李红军关众樊志超罗来军李岚曲臣郭龙娇刘宗绍朱兆全赵银砖华召文赵耀宙孙康平耿玉德高春明主
6、要审查人:耿建平李德春王勇宫守才付小敏刘庆礼孟应芳1.0.1为在煤矿井下车场及碉室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煤炭工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矿井下车场及碉室设计。1.0.3煤矿井下车场及碉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井底车场pitbottom连接井筒和井下主要运输巷道的一组巷道和碉室的总称。2.1.2 采区车场districtstation;districtinset采区上(下)山与区段平巷、大巷或采区石门相连接的一组巷道和碉室的总称。2.1.
7、3 碉室chamber为满足某种专门用途而开凿的井下巷道。2.1.4 主排水泵房mainpumpingroom装有为全矿井服务的主要排水设备的井下碉室,又称中央水泵房。2.1.5 水仓sump;drainsump用于贮存和沉淀井下涌水的一组巷道。2.1.6 吸水井absorbingwell;suctionwell位于主排水泵房一侧,与水仓或配水巷相通,供水泵吸水的小井。2.1.7 配水巷waterdistributiondrift连接水仓与吸水井的巷道。2.1.8 管子道pipeway专门用于安装排水管路的通道。通常指主排水泵房至井筒之间敷设排水管路的一段通道。2.1.9 主变电所mainsu
8、bstation设置在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装有为全矿井服务的变、配电设备的井下碉室,又称中央变电所。2.1.10 .1.10采区变电所districtsubstation为采区服务的变、配电设备的碉室。2.1.11井下充电石同室undergroundchargingstation;under-groundchargingroom用于电机车蓄电池充电的井下碉室。2.1.12井下机车修理间undergroundlocomotivegarage用于检修电机车的井下碉室。2.1.13换装碉室loadingstationroom用于井下材料及设备在两种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相互换卸载的碉室,
9、又称换装站。2.1.14井下调度室undergroundcontrolroom;under-grounddispatchingroom井底车场内供调度人员工作的碉室。2.1.15井下爆炸物品库undergroundmagazine按专门规定设计建造的,用以存放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的井下碉室。2.1.16井下消防材料库undergroundfirefightingroom用于存放消防材料和设备的井下碉室。2.1.17避难碉室refugepocket井下发生灾害时,人员应急避难的场所。2.1.18井下等候室waitingroom为井下人员等罐、候车的嗣室。2.2符号m列车数量;Ik一每辆矿车带缓冲
10、器和牵引链张紧之后的长度;Ij一机车长度,若为双机牵引时则应为两台机车长度;If附加长度;vc甩车初速度;g重力加速度;I一摘钩后滑行距离;W一矿车运行总阻力系数;i线路坡度;Tj间隔时间;Sd进入该区段的顶列车长度;Vd进入该区段的顶列车运行速度;Sq驶离某一区段的牵引列车长度;Vq驶离某一区段的牵引列车运行速度;Nc一井底车场年运输通过能力;Ta一每年运输工作时间;Td每一调度循环时间;Nz一装车站年通过能力;G一矿车载重;Nr-矿井设计年工作日数;Ts一矿井设计日生产小时数;Tz列车进入车场的平均间隔时间;Kb机采或炮采的不均匀系数;3基本规定3.0.1井下车场的线路和碉室应布局合理、操
11、作安全、管理使用方便、便于施工和维护。3.0.2井下车场巷道和主要碉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车场巷道宜选择在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避开断层、陷落柱、强含水层和松散破碎岩(煤)层以及膨胀性岩层;主要碉室应选择在匕徵交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并应避开断层、陷落柱、强含水层和松散破碎岩(煤)层以及膨胀性岩层;2井下车场巷道和主要碉室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岩)层以及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3.0.3井下车场巷道和交岔点的断面形状、安全距离、支护方式、支护参数、轨道铺设、管线敷设、辅助设施、水沟、铺底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
12、50419及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50533的有关规定。3.0.4井下车场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所需通过运输量的要求,并应留有大于30%的富余能力。3.0.5井下机电碉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碉室防水措施应满足机电设备要求,碉室宜铺底。Kg阡石系数。4井底车场4.1 井底车场形式选择4.1.1 井底车场形式应根据井筒提升方式、大巷运输方式和运输设备特点、通过井底车场的货物种类及运量、井筒与主要运输大巷的相互位置、井底车场巷道及碉室所处的围岩条件、地面生产系统布置等因素,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4.1.2 辅助运输或以辅助运输为主的井底车场,应按照下列规定选取车场形式:1采用立井提升方
13、式时,应利用主要运输大巷或石门作存车线,宜采用环形车场;2采用斜井提升方式时,井筒不再延深的应采用平车场,井筒今后需延深的宜采用甩车场。4.1.3 主、辅混合运输的井底车场,应按照下列规定选取车场形式:1不利用主要运输大巷或石门作存车线时,宜采用环形车场;利用主要运输大巷或石门作存车线时,宜采用折返车场;2井底车场形式宜与采区装车站的形式相协调。4.1.4 井底车场采用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需要换(倒)装时,车场形式应满足货物的换(倒)窗乍业。4.1.5 采用立井、斜井混合提升方式时,井底车场形式应根据主、副井井筒的布置形式、相对位置、提升方式及大巷运输设备特点等因素,结合具体条件,经方案比较确定
14、。4.1.6 井底车场采用轨道运输时,宜避免机车在弯道中顶、推重列车运行;调车作业宜采用机械操作,当辅以必要的自动滑行方式时,其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4.1.7 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规定确切的行车路线、行车方向及会车和调头位置。4.2 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I线路平面布置4.2.1 井底车场线路布置,应根据已确定的运输方式、车场形式和通过能力,结合主井和副井系统配套碉室的功能特点,并应与其他系统相协调。4.2.2 井底车场线路布置,应减少道岔和交岔点数量。4.2.3 轨道运输时,在同一条巷道内不宜并列布置两条以上的行车线路。无轨运输巷道单车道布置时,宜设置会让碉室。4.2.4 井
15、底车场线路布置,应有利于线路区段划分和运输信号系统的进路、闭塞信号分区划分。11车线有效长度4.2.5 当井底车场采用固定式矿车作辅助运输时,副井进、出车线和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矿井生产能力、辅助运输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矿井副井进、出车线有效长度,应各为1O倍15倍列车长度;2中、小型矿井副井进、出车线有效长度,宜各为O.5倍1.O倍列车长度;提升部分煤炭时,宜各为1O倍15倍列车长度;3大型矿井设有专用提阡井时,副井和提阡井的进、出车线有效长度,应各为1.O倍列车长度;4副井出车线一侧的适当位置,应并列布置一条材料车线作材料及设备车的编组和存车线。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大型矿
16、井宜按15辆或1.0倍材料(设备)车的长度确定,中、小型矿井可按5辆15辆材料(设备)车的长度确定;5副井进、出车线的有效长度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大于井筒2次3次提升的车辆总长度。4.2.6 当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作辅助运输时,副井进、出车线的有效长度,宜大于井筒3次5次提升的车辆总长度,也可按停靠5辆无轨胶轮车选定。4.2.7 当井底车场采用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需要换(倒)装时,副井进、出车线和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载货物换(倒)装后井筒正常提升的车辆种类和提升方式确定。4.2.8 当井底车场辅助运输采用其他设备型式时,副井进、出车线和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运输设备的
17、具体类型,以及井筒提升方式等具体条件综合确定。4.2.9 主、辅混合运输的井底车场,主井空、重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大巷运输设备特点及井筒提升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运输,主井采用箕斗或带式输送机提升时,宜各为1.5倍2O倍列车长度;主井采用罐笼提升时.宜各为1.0倍1.5倍列车长度;主井采用斜井串车提升时,宜各为1.0倍1.5倍列车长度,并不应小于2钩3钩串车长度;2大巷采用底卸式矿车运输,机车过卸载站时宜各按1.0倍列车长度取定;机车不过卸载站,列车滑行进入空车线时,重车线有效长度宜为1.。倍列车长度,空车线有效长度宜按1.0倍列车长度加IOm安全距离之和确定;3大巷
18、采用无极绳牵引矿车运输,主井采用串车提升时,宜各为3钩5钩串车长度;主井采用罐笼或箕斗提升时,应按照停靠的矿车装载总煤量不小于井筒3次5次的总提升量确定。4.2.10 .10井底车场调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输设备的特点确定。当采用列车运输时,调车线的有效长度宜按1.。倍列车长度选定。4.2.11 .11井底车场人车线的有效长度,当采用列车运输时,宜按1.0倍列车长度选定;当采用其他形式运输时,应根据人员运输设备特点及最大班时人车编组车数确定。4.2.12 在车线有效长度范围内行驶或停靠车辆时,不应妨碍相邻线路的正常运行。4.2.13 13采用列车运输或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井底车场各类车线的有
19、效长度应包括列车长度和附加长度。计算后的车线有效长度宜按m取整。车线有效长度应按下式计算:1.=m/k+4+(4.2.13)式中:1.车线有效长度(m);m一列车数量(列);n每列车的矿车数量,应根据机车型号及运输条件确定(辆);Ik每辆矿车带缓冲器和牵引链张紧之后的长度(m);Ij机车长度,若为双机牵引时则应为两台机车长度(m);If附加长度,一般取IOmom轨道线路铺设4.2.14井底车场轨道线路的轨型、道岔和平曲线半径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底车场轨道线路的轨型,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运输物料重量、使用地点确定。2道岔型号的选择,应根据轨距、轨型、机车或车辆的类型、运行速度及行车密度、
20、曲线半径等因素确定。3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平曲线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运行速度和运送长材料的最大长度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7倍;2)当运行速度在1.5m/s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0倍;3)当运行速度大于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5倍。4井底车场线路轨型、道岔和平曲线半径,可按表4.2.14的规定选取。采用渡线道岔时可按单开道岔辙叉号码选取,中型及小型矿井可取小值。表4.2.14井底车场轨道线路轨型、道岔及平曲线半径运输设备轨枢(mm)轨修(kgm)道岔撇艮号码平
21、曲线半径(m)牵引设备类型矿车类他单开47-12(机车(含仪轨车、齿轨车、胶套轮机车)JOt固定式6003。4.5315-2015固定式600304,5315-2090020-253OtIfl定式900305420-253Ot底卸式600305425-307,以F机车(含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机车)1。固定式600224312-151St固定式60090022.304、5315-2()3Oi固定式900304、5320-25无极绳纹乍无极绳连续牵引车1Ol固定式60015.224.5330-50保机械牵引1Ol固定式60015、222、339】21固定式60090015.223、439一123
22、.0t固定式900223.1312-154.2.15斜井井底轨道线路的平、竖曲线半径,宜按下列规定选取:1采用600mm轨距1Ot矿车或15t矿车运输时,平曲线半径直采用12m15m,竖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2m;2采用900mm轨距1.5t矿车或3.Ot矿车时,平曲线半径直采用15m20m,竖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2m;3采用其他轨距及矿车型号运输时,平、竖曲线半径应根据使用车辆的参数确定。4.2.16斜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轨道线路的道岔型号,单开道岔不宜小于4号,对称道岔不宜小于3号。4.2. 17采用串车提升的主斜井或辅助提升量较大的副斜井,矿车上提时提升牵引角不宜大于10;提升量较小的辅助提
23、升,其提升牵引角不应大于20oo4.3. .18井底车场主要轨道线路应采用同一型号钢轨铺设。轨道线路在交岔点处与不同轨型连接时,道岔的钢轨型号应按主要线路的轨型取定。4.4. 19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运输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底车场线路平曲线、竖曲线半径,应根据通行的无轨胶轮车最大固定轴距以及运行速度等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行车频繁的主要运输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35m;非行车频繁的运输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5m;2)当车身为较接或带转向架时:行车频繁的主要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5m;非行车频繁的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3)通往井底车场有关碉室行驶无轨胶
24、轮车的辅助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得小于9m;4)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50mo2行走无轨胶轮车的井底车场巷道底板应硬化。巷道底板宜采用铺设混凝土的硬化方式,铺设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20O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4.2 .20井底车场的平曲线、竖曲线半径,应按车辆运送长材料时的条件进行校核。4.3 井底车场线路坡度4.3.1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使用车辆类型、车辆运行阻力及运行条件、各线路对矿车滑行速度的限制、线路上所采用的调车或操车设备等因素计算确定,亦可按表4.3.1的规定选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固定箱式矿车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井重车线、副井进车线坡度,应
25、根据调车方式及采用的机械操车设备确定;副井进车线坡度,应采用以矿车自动滑行为主的运行方式确定;2)主井空车线、副井出车线的坡度,应按矿车自动滑行速度要求确定,并宜采用加速、等速、减速分段坡度形式布置;3)翻车机两侧进、出线路的坡度,应按机械操车设备的要求选取;4)副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线路坡度,应根据机械操车设备要求或按矿车自动滑行速度要求确定。2采用底卸式矿车运输时,主井空、重车线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和底卸式矿车的卸载方向(纵向或侧向)确定,但最大坡度不宜大于7%。卸载站的线路坡度宜采用平坡。3回车线坡度不宜大于10%o,空列车启动处宜设不小于IOm的平坡段。回车线有重列车行驶时,坡度不宜
26、大于7%oo表43.1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坡度矿下类型线路名称线路区段矿车教服(I)坡度(yO适月条件主井重车线机车摘钩点至阻车器段1.0-3.00-4设列车推车机调车7不设调车设备,顶车进入47不设调车设备,甩车进入机车摘钩点至阻车器前20m30m段1.0-3.024顶车进入(翻车机前设推车机)3-5甩车进入(翻车机前设推车机)阻车器IW20m-30m1.0-3.0。3固定式矿车主并重车线阻车器至制车机段1.0-3.OO设推车机,亦可根据操车设备要求确定7-18不设推车机,重车摘钩自动滑行主井空车线麻车机出口后15m25n加速段1.0-3.O1275摘钩翻车15-18不摘钩翻车中间等速段1.0-
27、3.O6*8曲线段应增加2%。坡度机车挂钩点至前20m30m减速段1.0-3.O。3终点前可设局部上坡副井进车线机车摘钩点至复式阻车器段1.03.O0-4设列车推车机调车1.079不设调车设备,顶车调车3.0571.045不设调车设备.甩车调车3.034发式阻车器至单式阻车器段1.0-3.OO设推车机亦可根据操车设备要求确定1.018-20不设推车机,矿车自动滑行3.0】518单式阻车器至笼入口段1.01215设摇台3.O571.01072不设摇台副井出车线球笼出口至Iom20m加速段1.018203.01315中间等速段1.O67曲线段应增加2%。坡度3.047机车挂钩点至前15m20m减速
28、段1.0-3.O。31.0-3.010上坡)机车牵引或顶推空列车7(上坡)机车卒引重列车底卸式矿车C车线.3.035机车牵引底卸式矿乍列车过卸裁坑或机车顶列车不过卸载坑46机车牵引或顶推底侧卸式矿车卸载站3.00空车线3.035底纵卸式矿车5-7底侧卸式矿车注:本表坡度栏内除注明上坡者外,其余均为下坡。4.3.2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井底车场运输线路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及各线路的车辆运行条件等因素确定。主要线路的坡度不宜大于1。,通往井底车场有关碉室的辅助线路坡度宜小于3。4.3.3 采用串车提升的斜井甩车场及平车场,进、出车线路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调车方式及矿车自动滑行的控制速度确定。4.3
29、.4 矿车卸载位置距井底车场较远时,翻车机或卸载站前、后附近的空、重车线轨道坡度,可按本规范第4.3.1条确定。4.3.5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坡度和高程应进行闭合计算。4.4井底车场通过能力I井底车场运行图表及调度图表的编制4.4.1井底车场区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凡一台机车或列车未驶出之前另一台机车或列车不能驶入的线路,应划分为一个区段;2若某一线路可同时容纳数台互不妨碍的机车或列车,该线路则应划分为数个区段;3机车或列车频繁通过的咽喉道岔线路范围,可划分为一个区段;4机车或列车在最大区段内的调车作业时间,应小于井底车场通过能力计算时需要的每一调度循环时间;5区段划分应与运输信号系统的闭塞区
30、间划分相协调。4.4.2轨道运输的井底车场,调车作业应以采用机械操作为主,并应辅以必要的自动滑行。矿车进罐笼或翻车机的作业,应采用机械操作,并宜采用集中控制。4.4.3编制井底车场轨道运输运行图表时,机车调车作业运行速度和调车作业操作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机车位于列车前或后、运距小于50m时,列车速度宜采用1.0ms,运距在50m150m时列车速度宜采用1.5m/s;2当机车位于列车前,运距大于15Om时列车速度宜采用2.Om/s;3当机车单独运行,运距小于100m时机车速度宜采用2.Om/s;运距大于100m时机车速度宜采用2.5m/s;4机车牵引底卸式矿车通过卸载坑的速度宜采用1.Om/
31、s;5机车摘钩、挂钩、转换运行方向、启动和通过手动道岔的调车作业操作时间,宜各采用10s;6当采用甩车调车方式时,甩车初速度应按下式计算:VC=z2g(i)(4.4.3)式中:VC一甩车初速度(m/s);g重力加速度,g=9.81(m/s2);I摘钩后滑行距离(m);w一一矿车运行总阻力系数;i一一线路坡度,上坡取“十值,下坡取“一”值。4.4.4井底车场内轨道运输的调车方式采用自动滑行时,车辆在各线段的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线段不宜大于3.OOm/s;2曲线段宜采用0.75ms2.OOm/s;3阻车器前宜采用0.75msl.OOm/So4.4.5编制井底车场轨道运输调度图表时,进入车场
32、内的机车和各次列车的间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一台单独运行或顶列车运行的机车驶离某一区段,另一台单独运行或牵引列车运行的机车随即进入该区段时,其间隔时间不应小于30so2当一台单独运行或顶列车运行的机车驶离某一区段,另一台顶列车运行的机车随即进入该区段,其间隔时间应按下式计算:(4.4.5-1)Ti+30式中:Tj一一间隔时间(三);Sd一进入该区段的顶列车长度(m);vd一一进入该区段的顶列车运行速度(ms)中心距(m6009001.Oi矿车190022001.8矿车21003.Ol矿工21005.1.21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存车线有效长度宜按表5.1.21选取。表5.121轨道运输中部甩车
33、场存车线有效长度余明方式存车线有效长度主提升辅助提升机车1.5倍列车1。倍13倍列乍小绞车3钩1钩中卷中车2钩3钩中把串车无极绳纹小、无极绳连续牵引军3钩4钩上山申车2钩3钝|二山串下人力推车3钩4钩上山串车2钩一3钩上山串车5.1.22当采区上(下)山为双侧甩车时,从上交岔点的柱墩端面到下交岔点甩车道岔基本轨起点间的距离应视围岩情况确定,但两甩车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Om05.1.23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高、低道线路坡度宜按表5.1.23选取。表5.1.23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高、低道线路坡度矿车类型线路形式高道线路坡度()低道线路坡度(丸,1.0tJ5矿车直线7723-10曲线11-19-153
34、.0i矿车直线6-957曲线10-158-125.1.24不设高、低道的中部车场甩车场线路坡度,应采用3%。4%。向上(下)山方向下坡。5.1.25轨道运输中部甩车场排水,宜在低道起坡点处水沟最低点向上(下)山侧开凿泄水孔洞或预埋泄水管道。5.1.26在轨道运输中部车场下方略大于一串车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行车时方可打开。5.1.27当中部车场需要安设风门时,风门安设位置应按本规范第5.1.11条的规定确定。m串车提升采区下部车场5.1.28轨道运输下部车场形式应根据提升方式、围岩条件、上下山位置等因素综合确定。下部车场与采区装车站的相对位置,应根据采区巷道
35、布置及调车方式确定。5.1.29轨道运输下部平车场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竖曲线半径直按表5.1.29选取,并应按车辆运送长材料时的条件进行校核。表5.129轨道运输下部平车场线路平、竖曲线半径曲线类型半径(m)平曲线9、1215、20竖曲线9、12、15、202平、竖曲线之间应插入矿车轴距1.5倍3.O倍的直线段;当轨道上山提升量大、下部车场车辆运输频繁时,平、竖曲线之间应插入一钩串车长度的直线段。3存车线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输材料、设备及砰石的下部车场进、出车线长度,应取O5列车长度;2)轨道以上山为主、辅以混合提升或下部车场运输量大时,进、出车线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O倍列车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