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V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的补助资金,以及生态修复工程的调
2、查、勘查、设计、监理和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规划统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逐步形成“资金统筹整合、社会资本参与、部门协同推进、综合治理修复”的工作格局。第四条市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应按要求使用好专项资金,同时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有关意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具有全省性、跨区域或者影响较大的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拨付,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指导
3、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完成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申请、组织实施及使用管理,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开展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二)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三)实施历史遗留矿山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四)其他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的支出。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二)弥补企业
4、亏损;(三)修建楼堂馆所;(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五)其他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无关的支出。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用于历史遗留矿山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专项资金重点安排储备库中项目,未纳入的原则上不予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坚持工程目标不降低原则进行调整。项目实施方
5、案调整,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根据以下公式进行分配。某市(州)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总额X该市(州)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全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对上年度因素法分配资金落实不到位、预算执行不力、工作推进缓慢的市(州),扣减其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扣减金额由省财政厅商省自然资源厅确定。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承诺奖补”管理机制。(一)生态修复工程应设立绩效目标、细化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明确责任主体,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作出书面承诺。(二)专项资金按照市县申报的投资规模、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上年度绩效
6、评价结果等因素,由省级切块下达,市级财政按照建设进度进行拨付,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一次报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三)专项资金重点向每年绩效评价好、工作推进快、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县倾斜。完成绩效目标的全额拨付余下资金;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拨付余下资金;仅完成40%及以下的,余下资金不再拨付,出现的缺口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自行解决,并按照有关财经纪律,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绩效管理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
7、源厅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并将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包括对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第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市县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汇总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进行综合评价后
8、,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成或项目完成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在自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选取部分项目开展国土空间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改进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可委托专家、社会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工程无关的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不规范
9、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按程序及时报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第十七条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安排情况、绩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投入工程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第十九条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乌蒙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