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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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2019年9月目录1.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34,总则4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验收程序5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56.1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验收标准56.2 矿山土地资源复垦和景观修复工程验收标准66.3 矿山含水层修复工程验收标准86.4 矿山水土环境污染修复工程验收标准96.5 自然恢复标准96.6 其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96.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验收标准107 .验收结论10本技术要求按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贵州省实际编制。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本技术要求由贵州省自

2、然资源厅负责解释。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术语和定义、验收对象与范围、验收内容与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贵州省固体矿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煤层气、页岩气、地热水、矿泉水、天然卤水矿等气体、液体矿产可参照使用,放射性矿产不适用本技术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27

3、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645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57762016造林技术规程GB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DZ/T0219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39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2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852015矿山帷幕注浆规范DZ/T0221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7滑坡崩塌监测测量规范DZ/T0133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02872015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DZ/T0265遥感影像地图制作规范

4、TD/T103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CECS293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TD/T1031-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44-2014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D1./T5148-2012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DB43/T1393-201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DB45/T701-201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矿山地质环境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3.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受采矿活动影

5、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与植被损毁、水土环境污染等。3.3矿山地质灾害采矿活动引发或加剧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废)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等。3.4含水层破坏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3.5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改变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3.6土地损毁因矿山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的过程。3.7植被损毁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造成植被原有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的过程。3. 8水土环境污染

6、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造成水土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及所处环境受到损害的现象。3.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通过采取工程、生物、监测等措施,消除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综合防治活动。3.10土地复垦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3.11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素与环境问题布设监测网点,观测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动态变化,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并预测其发展趋势的活动。3.12矿山公园以展示人类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进行科学考察与科学知识普及的特定的空间地域。4.总则4.1 矿

7、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按照保障安全、恢复生态、兼顾景观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多措并举。4.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工作是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修复的整体成效验收。4.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验收的范围,不仅限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山所属矿区范围,还应包括矿山整合、兼并重组、调整矿区范围之前所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的范围及其矿业活动影响的周边区域。1.1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工作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

8、程(施工图)设计”、“矿山地质环境复绿工程方案”等规范及技术资料为依据。1.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分为两个阶段: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1.6 因资源、资产整合后的新采矿权范围完全覆盖被整合矿山范围的,范围内矿山的验收按初步验收要求执行;整合后的新采矿权范围未完全覆盖被整合矿山范围的,新采矿权影响范围之内的验收按初步验收要求执行,新采矿权影响范围之外的验收按竣工验收要求执行。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验收程序5.1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对矿业活动引起的矿山地质灾害、土地资源与植被损毁、水环境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水土环境污染等地质环境问题实施恢复治理和恢

9、复工程后,进行的定性、定量综合评价。5.2 按照矿权管理权限,县级发证采矿权,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部、省、市发证采矿权,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市(州)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竣工验收。5.3 验收专家组应不少于3人,且验收专家需具有高级技术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丰富的学术理论水平和工作实践经验。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6.1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验收标准6. 1.l崩塌、滑坡防治工程(1)已经发生的崩塌或滑坡灾害,采取清理、支挡、护坡、截排水等工程措施消除了地质灾害危害。(2)潜在的崩塌、滑坡灾害,采用削坡减载、锚固、抗滑桩、挡墙支挡、截排水

10、等预防措施加固边坡,现状条件下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并设置安全警J志。(3)崩塌、滑坡治理工程应满足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o6.1.2泥(废)石流防治工程(1)已经发生的泥(废)石流灾害,采取清理泥土(石),修筑拦挡坝等工程消除了安全隐患。(2)潜在的泥(废)石流灾害隐患,采取切断或固化泥(废)石流物源,修建排导槽,废石堆前缘,修筑挡墙,废石堆后缘修建截排水沟等预防措施,消除了不稳定因素,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泥(废)石流治理工程应满足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o6.1.3地面塌陷防治(1)对塌陷坑采取回填、平整等工程措施,修复受损土地。(2)

11、对塌陷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等。(3)对塌陷区受损房屋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和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中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置。(4)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应修复原有的河流、水渠、地表水、等水体功能,公路和铁路等基础设施功能采取修复措施,6.1.4地裂缝治理(1)对地裂缝采取了土石填充并夯实、灌浆固结、防渗处理等措施,消弥裂缝,修复受损土地。(2)对地裂缝造成的受损房屋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和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中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置。6.2矿山土地资源复垦和景观修复工程

12、验收标准6.2.1复垦为耕地(1)复垦为耕地的应具备水源、土壤、地形条件,其中复垦为旱地后的田面坡度不宜超过25,复垦为水浇地、水田时,地面坡度不宜超过15。(2)水田有效土层厚度不小于50Cnb旱地有效土层厚度不小于40Cnb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土壤本底值设定标准。(3)根据耕地区块大小设置的灌排设施及机耕道等配套设施,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o(4)复垦为耕地的修复工程验收标准应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o6.2.2复垦为园地(1)复垦为园地后的地面坡度应小于25。(2)园地的有效土层厚度不小于50cm,土壤环境质量应基本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

13、18)规定的II类及以上土壤质量标准。(3)根据园地面积大小及水源条件建设的灌排工程及道路等配套设施,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以及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4)园地边坡宜植被保护,满足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要求。(5)复垦为园地的修复工程验收标准应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o6.2.3复垦为林地(1)全部覆土复垦为林地的有林地有效土层厚度不小于30cm,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有效土层厚度不小于20cm。(2)不全部覆土复垦为林地的,宜采用坑栽或播籽。所选有林地、灌木林、其他有林地的种类宜与周边环境相适应。(3)林地的种植密度应满足

14、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o(4)林地郁闭度不小于0.30。(5)高陡边坡复垦为藤本植物的,应根据边坡高度、坡度分阶梯种植。(6)复垦为林地的修复工程验收标准应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o6.2.4复垦为草地(1)覆土复垦为草地的,人工牧草地有效土层厚度不小于20cm,其他草地有效土层厚度不小于IOCm(2)草地的种植方式可覆土植草皮,也可直接播撒多年生草籽。(3)草地覆盖度不低于40%,景观修复效果明显。(4)复垦为草地的修复工程验收标准应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o6.2.5复垦为建设用地的复垦为建设用地的场所不应存在安全隐患,场地宜平整

15、,应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O6. 2.6复垦为水域的(1)复垦为水域的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等。(2)修建的排水设施应满足自然排放要求和防洪标准,并与周边的排水系统连成整体。(3)复垦为养殖渔业的水库、水塘,其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复垦为其它养殖业的水库、水塘,其水质应符合相关养殖水质标准。(4)复垦为蓄水池或人工湖,具有一定灌溉功能的,其水质应根据功能特性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相关规定。(5)复垦为水域的修复工程验收标准应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o6.3矿山含水层修复工程验收标准6

16、.3.1工程验收总体要求(须满足其中之一):(1)地表水体漏失区采取治理、修复工程消除了地表水漏失现象,不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2)地下水水位上升或井泉水位回升应达到可保障居民生产生活的水平。(3)对难以修复的地表水漏失、地下水水位下降、井泉干涸的区域,已修建引水渠道、供水管道等供水工程,满足了受影响范围内生产生活用水需求。6. 3.2修建的引水渠道、供水管道等供水工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灌溉用水的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IV类标准;7. 3.3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治理可采用防渗帷幕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顶底板破坏处

17、周围的含水层,避免地下水的流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层功能。防渗帷幕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按照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1./T5148-2012)的要求。8. 3.4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治理可采用防渗帷幕拦截主要导水通道和对自然溢水井口封堵等堵截工程措施治理,减少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防渗帷幕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按照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1./T5148-2012)的要求。煤矿井口封堵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安全规程执行,非煤矿井口封堵参照执行,均须保证井口无自然溢水。6.4矿山水土环境污染修复工程验收标准6.4.1水土环境污染修复工程验收

18、总体要求:(1)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经治理、修复后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In类水质及以上类别。(2)矿区水体水质恶化采取治理、修复工程消除水体水质恶化现象,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O(3)污染土地复垦后土壤环境质量应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规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4)放射性污染物污染土地采取治理、修复后可用于农业种植、建筑用地等。6.5自然恢复标准6. 5.1自然恢复矿山需提供专业技术单位评估报告,且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等安全隐患。(2)经评价无矿山水土环境问题隐患。(3)

19、矿山破坏面积复绿达到60%以上,基本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4)废弃构筑物拆除并复垦土地,经评估安全的构筑物完成移交手续。(5)对自然恢复区已设置封禁保护区或警示标识。(6)矿山井口已按要求处置。6.6其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6. 6.I基础设施合理利用(1)对废弃的矿部、工业广场、工房及其它配套设施应进行拆除并复垦土地;对需要保留再利用的矿部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或移交手续。(2)矿山公路保留应有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的保留使用申请或利用证明。6.7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验收标准6. 7.1地质灾害监测(1)崩塌、滑坡、泥(废)石流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布设、资料整理、预警预报等按崩

20、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及滑坡崩塌监测测量规范(DZ/T0227)执行。(2)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及地裂缝的监测点布设应覆盖其影响区,在地面形变破坏严重地段的监测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执行,一般地段的监测可采用简易监测或专业监测等,并设置监测标识。监测频率一般每月不低于1次,汛期、急剧变形期应当加密监测频率。7. 7.2水资源破坏监测(1)地表水漏失区宜在农田、水体等位置布设监测点,监测地表水漏失的范围、影响等。(2)地表水漏失的监测方法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和简易监测等。(3)水资源枯竭、地下水水位下降(井泉干涸)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布设、监测频率、资料整理、预警预报等按照

21、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0133)的相关规定执行。8. 7.3地表水环境监测掌握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污染趋势,为流域规划中限期达到目标的监督检查服务,并为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地表水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监测的重点监测对象,应增加到每年2次4次。因管理或执法的需要所进行的抽查性监测或加密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监测频率。地表水环境监测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执行。9. 验收结论9.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的结论由验收组根据实地查看情况共同商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复

22、核工作人员按照整改意见进行实地复核。9.2 验收结论分为两类:合格、不合格,分类及要求见附录Ao附录A(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结论表表A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结论表论验收内容、合格不合格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已得到全面治理,损毁的耕地已修复。鉴定为D级受损房屋或基础设施已拆除,其它级别受损房屋或基础设施得到加固维修。安全隐患已全面消除。地质灾害未得到全面治理,损毁的耕地未得到全面修复,受损房屋或基础设施未全面得到治理或修复,安全隐患未全面消除。水环境修复地下水资源枯竭已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水位己上升或回升至正常水平,或已采取工程措施满足受影响区所有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需

23、求。未采取有效工程措施控制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或地下水水位下降现象,不能满足受影响区所有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土地复垦与景观恢匏露天采场(坑)、排土场、塌陷地、取土场、煤肝石堆场、废石(土、渣)堆场、尾矿库及未保留的矿部、工业广场均已达到了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标准。矿山企业与所涉土地承租人签订了土地承接书。露天采场(坑)、排土场、塌陷地、取土场、煤肝石堆场、废石(土、渣)堆场、尾矿库及未保留的矿部、工业广场未达到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标准。矿山企业与所涉土地承租人未签订土地承接书。监测达到了监测工程验收标准。未达到监测工程验收标准。其它所有井口已封堵,达到了验收标准;拟定的煤砰石、废石(土、渣)

24、等综合利用已全面完成。拟保留的矿部、工房及矿山公路相关手续齐全。井口封堵未达到验收标准:拟定的煤砰石、废石(土渣)等综合利用未全面完成。拟保留的矿部、工房及矿山公路相关手续不齐全。公众参与公众满意度调研达到90%以上(见附录B)公众满意度调研未达到9伽以上备注有一条验收内容为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闭坑矿山根据需要可保留一定的监测工程。附录B(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征求意见记录表表B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征求意见记录表矿山名称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征求意见内容是否1、矿山开采已损坏的耕地(水田、旱地、菜地等)是否已全面修复?2、矿山开采已引起的崩滑流、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是否已全面治理,是否已完全消除安全隐患?3、矿山开采已受损的房屋是否已全部按照房屋鉴定结论进行了拆除并搬迁避让、加固维修?4、矿山开采已受损的基础设施是否已全面维修、改造?5、矿山开采已导致的塘坝干枯、井泉水卜.降或干枯是否已全面治理?6、矿山所有井口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封堵?7、矿山开采是否已将损坏林地全面修复其它意见及建议:所涉当地村委会(盖章):征求意见对象(签名):所涉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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