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经营合作企业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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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经营合作企业合同(3篇)共同经营合作企业合同(通用3篇)共同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篇1合同编号:甲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乙方:国籍: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第一条总则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双方经充分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以便信守:中国公司和国(或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省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

2、同。第二条合作各方本合同的各方为:1.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O2.国(或地区)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在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O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O第三条合作企业名称和地址1 .合作企业的中文名称为O2 .外文名称为O3 .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为省市区路号。4 .合作企业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合作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合作企业的经营宗旨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

3、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六条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七条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如下:1 .合作企业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2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八条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1.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2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

4、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3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4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第九条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大写:元),中方出资%计(大写:元)、外方各出资%计(大写: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第十条出资1.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

5、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2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3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4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5 .中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6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o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

6、易经济合作部规定。7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8 .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9 .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第十一条双方分别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1.中方:提供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

7、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厂房(上盖)面积平方米;商场(上盖)面积平方米;维修部(上盖)面积平方米。2.外方:投资总额为元,其中:现金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元;工业产权元;其他7Co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企业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交付合作企业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另行决定。外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用途由公

8、司董事会商定。外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企业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天内运至中国港口。(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应将资本全部缴清的期限为: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的为一年内;注册资本51TOO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注册资本为101300万美元的为二年内;注册资本301-1000万美元的为三年内;注册资本超过100O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其中首期应在合作企业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并应投入注册资本的15%以上;如一次缴清注册资本,应在六个月内缴清。)第十二条合作期内合作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注册资本或所

9、提供的合作条件。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者的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第十三条合作企业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合作企业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同意。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第十四条中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1 .办理为设立合

10、作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2 .依照本合同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3 .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内的运输;4 .协助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5 .协助合作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6 .协助合作企业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7 .协助合作企业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8 .协助合作企业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9 .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第十五条外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1.依照本合同的规

11、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2 .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3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4 .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5 .如外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第十六条材料1 .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2 .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o3 .外方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

12、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4 .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合作企业从国际市场购买的设备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认证。第十七条技术技术合作企业所采用的技术为方负责提供时,方为合作企业的技术责任方,技术责任方承担如下技术责任;1 .保证为合作企业提供合同约定的技术,按要求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2 .保证

13、培训,技术培训费用由方负责(或订技术培训合同)。3 .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瞒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如有技术转让时,按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批准。第十八条产品销售1 .合作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o(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能满足合资企业外汇支出的需要。)2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由合作企业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由合作企业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由合资企业委托乙方销售的占O3 .合作企业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

14、合资企业直接销售。4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作企业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5 .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第十九条合资企业使用的商标为O第二十条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第二十一条合作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第二十二条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第二十三条利益分配1.合作企业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收益按如

15、下方式进行分配:O(注:1.合作各方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6 .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境外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及有关事项。)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经营亏损,各方按照以下方式分担:(注:根据情况具体约定。)第二十五条董事会1.合作企业设董事会,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2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16、方委派。3 .董事会成员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4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中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5)修改公司规章制度;(6)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7)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可作出决议:(1

17、)修改公司章程;(2)解散公司;(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5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6)公司合并或分立;(7)抵押公司资产;(8)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名(全体董事人数的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第二十八

18、条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第二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推荐人,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第三十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中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

19、任。第三十三条劳动管理1.合作企业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2.合作企业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合作企业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设主任一名,由方推荐,副主任名,由方推荐,并均由董事会任命。第三十五条筹建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设备、材料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总进度和用款

20、计划,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施工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的保管工作。第三十六条合作各方协商指派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第三十七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第三十九条财务会计、审计1 .合作企业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

21、由双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2 .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3 .合作企业设审计师一人,由中方推荐,董事会聘请。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四十条外汇收支管理1.合作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2 .合作企业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3 .境外合作方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完税后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由汇出。第四十一条解散与清算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1 .合作期限届满;2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

22、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 .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5 .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

23、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批准方能生效。第四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合作企业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处理1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对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2 .合作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企业的财产归属和债权、债务分担按下列方式进行:第四十五条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

24、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3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

25、四十六条声明与保证1 .中方:(1)中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中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中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中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 .外方:(1)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

26、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十七条保密合作企业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外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作企业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年。第四十八条违约责任1 .合作一方未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如期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

27、告违约方在(时间)内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逾期仍未提供或仍未投足合作条件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作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作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时间)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作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作者承担违约方在合作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提供合作条件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作企业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2 .因未如期履行或未如数提供合作条件而构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计算,每逾期,违约方应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给守约方。逾期六个月仍未履行,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申报终止合作企

28、业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3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九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同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第五十条争议的解决1 .由于本合同引起中方与外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天内未能解决时,中方和外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2 .若调解于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中方指派一名,外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中、外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

29、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3 .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五十二条文字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第五十三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注:没有附件的请删除)第五十四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注:如附件不能一同报批,条款中则不应列入有关附件内容)第五十五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

30、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o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五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各份,合作企业一份,报(部门)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份,分报、机关。第五十七条本合同于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授权代表)在(地点)签字。中方(盖章):外方(盖章):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年一月日年月_日共同经营合作企业

31、合同篇2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人自愿结合,依法投标、竞标。经过答辩、竞选,取得了厂承租人的合法身份。为了在年的租赁期内顺利开展工作,完成承租指标,我们位承租人签订协议如下:第一章、关于合同期限及相应事项1、_一位承租人的合作期限为年,自年一起至日止。2、租赁期满后,若因善后处理工作及交接手续未尽的需要,在征得出租方同意以后,位承租人可协商决定适当延长合作的时间4、在合作期限内,合伙人确因意外事件而不得已单方面要求退出合作时,其他合伙人应经过集体协商,做出同意或不同意退出合作的决定,并报请出租方。在租赁期满时,可一次或几次提取、分配,分配方案由最高决策层会议决定。若安排他用,须经承租合伙人取

32、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行。第二章、承租合伙人之间的责任4 、位承租合伙人在承租期内,对厂的兴衰负有同等的责任,承担同等的义务。2、在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或出现亏损时,位承租合伙人承担同等的偿付责任,对应交纳的租金应补偿的亏损额,位承租合伙人均等承担。3、承租抵押价值共计元整。承租合伙人每人抵押元(或价值相等的实物)。抵押形式由本人自定。第三章、附则1、本协议经全体承租合伙人同意,签字后即行生效。2、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位承租合伙人各执一份,余交出租方、公证机关、厂存档备案。3、本协议未尽事宜,有位承租合伙人协商解决,并需要另订专项协议为补充。甲方:年月0乙方:年月0丙方:年月0T方:年

33、月0共同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篇3甲方:乙方:第一条总则1.1. 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以下简称甲方);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以下简称乙方)。1.2. 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第二条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1. 1.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简称公司)2. 2.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3. 3.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4.

34、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4.2. 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4.3. 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3. 4.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第四条注册资本与资金3.1.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大写: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50%计(大写: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

35、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3.2. 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年内完成。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3.3. 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3.4. 资金。除

36、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银行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4. 5.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第五条董事会及组织机构4.1.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六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一名。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董事任期一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5. 2.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的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当处

37、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5.3.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月和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须在开会前_(_)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5.4.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包括:(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3)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4)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

38、(5)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6)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7)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8)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10)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实施办法;(11)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12)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5. 5.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如总经理不在时,则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原则来制定,并由

39、董事会批准。6. 6.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若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或严重地失职,董事会有权随时予以辞退。第六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6.1. 甲方和乙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在现行法律和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双方选派有资格、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公司勤勉地进行营业。7. 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1)协助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2)协助公司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减免待遇;(3)协助公司收集有关中国市场需求,产品竞

40、争能力和销售机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4)协助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签证和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公务旅行方便;(5)协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等事项;(6)协助公司聘请中国籍职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翻译人员;(7)协助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8)协助公司联系在中国境内的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9)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以协助。6. 3.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1)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为获取

41、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为争取其产品的优质并承担其技术责任;(2)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关制造工艺、设备保养、安全、物资储存等工作细则及规定;(3)经和甲方协商后,协助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在乙方所属工厂及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培训中方人员,使中方人员在培训计划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掌握有关技术工艺和专门技能;(4)协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济信息及法律资料。第七条筹建工作7. 1.董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内委派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筹建组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决定,筹建组由四名组员组成,由各方提两名组员,包括一名组长及一名副组长。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

42、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任一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该名参与筹建组的接任人选需经董事会批准。7. 2.新厂房的建筑,筹建小组按第6.2.款规定负责联系建筑设计的批准,监督设备及材料采购,制订建筑工程时间表,提供技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善保管其报告、图纸、档案及其他资料。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积极合作,并在新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商讨建筑工程进度和质量,此会议应做记录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署。7. 3.至少有三(3)名筹建小组组员(包括组长)予以建议时,总经理方可代表公司与承建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规定的工程应在中

43、国有关单位允许承建该工程范围之内。一切工作应按照合同内载明的时间表执行。全部建筑及有关成本费不得超出该合同内载明的数额。第八条利润分配及税务8. 1.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为了达到本款8.1的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项费用后余下的数额:(1)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从公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2)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备基金的数额;(3)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发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4)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

44、金数额。8.2.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款优惠待遇的精神,公司应缴的最高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五(15%)。对于技术比较先进,规模较大的企业,给予减税20%至50%或免税1年至3年的优惠。公司在甲方的协助下按照中国法律及条例申请获得减免税待遇。8.3.公司的中国、华侨、港澳及外籍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及条例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九条公司的权利和劳动工资9.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公司有权利:(1)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可以雇用外籍人员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2)雇用中国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按择优原则考核录用,劳资双方签订合同。经采用的职工,可试用3个月至6个月;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例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予以解雇;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9.2. 视公司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采用计件或计时、计日、计月工资制;9.3. 3.雇用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可按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合法利润,可按外汇管理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B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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