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雇用的常年性岗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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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雇用的常年性岗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X: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逐步趋于完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更侧重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由于历史遗留及社会现象造成了劳动合同制度没有健全、完善,所以,现在仍在雇用的相对于计划用工时代的合同制工人而存在的长期临时工(即常年性岗位工作人员)的问题,逐步凸现,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形成了上访现象。在十二月期间已接到文体局3名、民政局1名雇佣的十年以上的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申诉。为了预防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升温,我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雇用的常年性岗位

2、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请示:一、相关劳动政策(一)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函复: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福利待遇,但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

3、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请示:(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雇用的职工补签聘用劳动合同,以防在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无固定期限等方面发生劳动争议。(二)按劳动政策,用人单位必须为雇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但考虑到涉及的人多、面广,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缴纳集体部分,或者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个人愿意负担养老金缴费的,我们同意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854号)文件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金。以上建议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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