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运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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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业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运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全县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69号)和自治区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投入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残联计财字(2022)36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探索我县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公建民营”模式,有效提高我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的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2、方案。一、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基本情况兴业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中心(简称“两个中心”)项目选址兴业县大平山镇雅桥村(旧324国道旁),占地面积10亩,总投资2250万元。其中:残疾人康复中心楼一栋(5层)总投资IlOO万元,总建筑面积4745rtf;残疾人托养中心楼一栋(5层)总投资950万元,总建筑面积375OnI2。康复中心楼于2019年8月开工建设,2021年1月通过竣工验收。按残疾人康复机构二级一类标准建设,内设康复门诊、测听室、引导训练室、感统运动室等多种康复训练室,设置康复床位70床,可为肢体、听力、视力、精神、智力、言语残疾的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托养中心楼于2022年

3、3月开工建设,2023年10月份竣工验收。按残疾人托养机构二级一类标准建设,内设生活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图书阅览室、荣誉室、手工制作室及多功能培训室等,划分生活护理、康复理疗、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庇护性劳动、辅助性就业和文体活动等功能区,可同时为80名残疾人提供规范化的托养服务。二、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目标及总体要求兴业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职能,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康复、托养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承担着全县残疾人康复训练、康复服务指导、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和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托养等工作。康复和托养服务以“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行”为原则,按照“标准化

4、建设、规范化运行、制度化管理、个性化服务”的要求,打造残疾人康复、托养、培训、娱乐为一体的多功能、多层次、开放型综合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着力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与辅助性就业服务有机融合。三、运营模式及康复和托养管理服务内容(一)运营模式由政府按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出资建成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标(或招拍)方式,出让运营权给具有资质的机构、企业、社会组织运营,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和集中托养服务。运营期内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用途性质不改变,在完全满足政府购买服务同时,可向社会承接有偿服务,确保政府资产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公益性质,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且不受损失。运营方承担社会

5、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社会入住人员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内设医疗服务功能,由运营方向医疗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程序申报并经审查批准后,根据医疗需求依法依规开展相应医疗业务。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在县残联的指导下,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作为委托方与运营方签订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服务内容康复服务包括基本康复和儿童康复。基本康复参照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残联字(2018)41号)等文件要求,以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生活自理能力为出发点,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

6、复指导、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语言沟通、社会融入、基础治疗、心理疏导、康复知识普及、残疾预防、残疾人亲友培训、辅具服务、咨询服务和转介服务等多种基本康复服务。儿童康复参照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20)7号)文件精神,主要针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及孤独症儿童进行康复训练。托养服务包括寄宿制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服务三种。寄宿制托养:即在机构吃住,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式的模式集中托养,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康复治疗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等社会服务。日间照料:包括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休闲娱乐、

7、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日间服务。居家服务:以中心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残疾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以及精神关爱服务。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上门服务,即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残疾人开展生活照料等服务;二是单项服务,即针对残疾人的不同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比如用餐服务、关爱服务、助医服务等。(三)服务对象1.康复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具有兴业县户籍或兴业县居住证明,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2 .托养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具有兴业县户籍或兴业县居住证明,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生活困难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

8、的残疾人。(四)服务规范1.运营方应逐步建立内设医疗机构或签约专业医疗机构(医师)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内设医疗机构或签约专业医疗机构(医师)应具有诊治残疾人常见病、多发病和处理残疾人突发性疾病的能力及资格。3 .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指导意见、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试行)的通知(桂残联字(2019)13号)、残疾人托养机构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并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为残疾人开展生活护理照料、康复治疗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等社会服

9、务。4 .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5 .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康复技术和托养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6 .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规定,为入住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及疾病治疗等事宜。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分类收费原则,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费用标准由委托方与运营方按

10、自治区、市、县政府确定的相关标准协商确定,运营方必须确保托养对象的托养条件和待遇不低于同等失能等级的社会残疾人,保障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接收其他社会残疾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四、补助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一)资金来源康复服务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资金。托养服务补助资金: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

11、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文件精神,“残保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等规定,对在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接受康复训练、治疗的残疾人予以康复救助,对托养机构的托养运营经费予以适当补贴。(二)补助标准康复服务补助标准参照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和按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20)7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桂残联字(2021)4号)和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桂残联字(2021)45号)文件要求执行。入住托养机构接受寄宿制托养的,在给予其救助托养待遇之前,由县残联牵

12、头组织专家成立评估组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办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相关条款规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托养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开展一次。残疾人托养中心运营经费补贴参照周边县(市、区)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补贴标准为: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托养费(含伙食费)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补助;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照料护理费(含伙食费)按每人每月100O元的标准补助;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照料护理费(含伙食费)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补助;2.在托养机构接受日间照料的,托养费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补助;3.在

13、托养中心进行职业康复训练和庇护就业的残疾人给予伙食补贴。托养服务所需经费从残保金列支。五、运营主体申报及确定(一)运营方基本条件申请公办民营运营的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相应专业资质;3 .具有2年及以上残疾人服务行业或康复医疗、托养服务、就业指导、教育培训等行业从业经历及专业服务团队;4 .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匹配的注册资金;5 .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二)准入条件1.人员配备。运营机构根据每天常规服务人数,匹配各专业服务人员,包括专职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1.1管理人员:应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康复类

14、等相关学习或培训经历。1.2专业人员:内设医疗机构的部门应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有精神残疾服务对象的,应配备精神卫生医师、专业心理治疗师或经过相应专业卫生医疗机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及配备至少1名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员和1名能够从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人员。1.3护理人员: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参照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比例要求配备。2.规范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岗位职责、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基本制度,突出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保卫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逐步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实现远程安全监控全覆盖。(三)

15、运营时限1 .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期限最高不超过15年,首期合同期限为8年,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提前一年提出继续运营的申请,在满足招标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享有优先权。2 .运营方自签订运营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在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内设立医疗机构(在未设立完备前运营的,应就近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确保医疗服务到位)。3 .运营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在合同签订前30日内在金融机构出具有200万元以上人民币营运所需的足额资信证明,确保项目运营的资金需求。4,缴纳运营保证金。运营方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交

16、纳运营保证金2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运营方应投入资金完善康复托养中心围墙、门卫等安全配套设施,并按照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二级一类标准配备完善相关养护设备设施和人员,达到运营要求并正式运营的,无息退回运营保证金。逾期未按要求完善安全配套设施或未按康复托养机构标准配备设备人员的,委托方有权中止协议,运营保证金不予退还。5 .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且不受损失。运营方应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缴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后,如运营方在合同期内不能继续正常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7、。因运营方管理不当造成入住人员伤亡或国有资产损坏、流失,运营方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委托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运营方应在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在10日内办结交接手续,办结交接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给运营方。合同期未满,运营方未经申请并获得委托方同意而单方停止运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6 .运营方应按照合同双方的投资规模、市场收益、接收残疾人服务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优先保障的群体服务数量、承租年限等因素测算,按合同约定方式向县残联缴纳残疾人服务设施设备使用费(租金)。设施设备使用费(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0元。运营方按规

18、定享受政府制定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残疾人服务扶持优惠政策。(四)确定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招拍)的方式确定运营方,运营方式为转让经营权。获全国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行业内评比优秀的,且开办有连锁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的企业、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运营方在中标后和运营期间要确保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国有资产不流失、残疾人康复和托养功能不变、服务水平达标,且不得转让、转包。委托方作为招标(招拍)主体进行招标(招拍),县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公开招标(招拍)活动进行监督。(五)承担责任兴业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监管责任主体为兴业县残疾人联合会,运营方经营范围为

19、给符合康复和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开展相应形式的康复和托养服务,满足残疾人多元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应优先保障兴业县辖区内残疾人的服务需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公益性床位数、兜底保障人数,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的公益性和兜底保障作用,运营方应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且不得以产权方名义运营。(六)签订合同兴业县残联作为委托方与运营方签订并严格履行运营合同,将合同文本、运营法人信息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七)履行合同履行合同期间,运营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条件、服务规范和特别约定条款开展运营,依法履行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需要变更或

20、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进行变更或解除。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包括政府征用(以政府文件为准)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运营方有本方案第六点第(六)款法律责任规定的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八)合同终止合同期未满运营方申请退出的,需提前6个月向产权方提出申请,由产权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核算,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后,符合退出条件的,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合同期满,双方应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正式向产权方提交入住对象安

21、置方案,确保入住残疾人已得到妥善安置后方能实施。产权方和运营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六、运营监管(一)资产管理。在正式运营之前,应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中心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备案。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委托方配备的康复托养设施设备按国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管理,运营方应妥善管理使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自行维修,费用自理,达到使用年限报废的,报县残联履行报废手续。运营方不得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国有资产进行

22、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合同期满后,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所有资产归残联所有,不得拆卸、搬迁。(二)服务管理。运营方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试行)的通知(桂残联字(2019)13号)、残疾人托养机构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运营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支付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和事项。运营方应当提供符合残疾人居住

23、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残疾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残疾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残疾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残疾人申请政府兜底托养服务实行村(社区)、镇、县三级审核、公示制度,符合托养条件的,经县级残联审批方可入住托养机构。托养对象按照已审核确定的服务期限享受相应的托养服务,到期自动退出。中途提前退出托养服务的,由运营机构督促托养对象或其监护人报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备案,及时终止服务。经审核批准的服务期限到期而不愿退出的托养对象,不得占用托养中心的服务资源,超期发生的费用由托养对象及其监护人承担。托养机构必须在县残联的领导下开

24、展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县残联将托养对象集中托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反映的问题,责令整改。在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两年低于80%的,终止同其运营合作。(三)医养结合。运营方须建立残疾人入院评估制度,做好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为残疾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服务。残疾人托养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

25、规进行管理。(四)消防安全管理。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县残联。(五)监督管理。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应加强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监督检查,建立综合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方进行相应奖励和处罚。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

26、加强对运营方开展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落实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使用补助资金和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制度上杜绝虚领、冒领等现象,使康复和托养服务资金切实用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上。县卫健局对运营方内设医务室的依法执业、医疗质量管理、卫生防疫等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及时掌握服务对象信息数据,实现救助托养数据共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做好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重点检查运营方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

27、并完好有效。(六)法律责任。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履约,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运营方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施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1 .利用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2 .利用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3 .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4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5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

28、合规定或未按要求比例足额配备管护人员的。6 .未与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7 .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8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运营方的,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9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者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10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甲方考核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11 .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12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13 .不按时、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设施使用

29、费的。1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七、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1.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国有资产造册登记。按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的现状,对所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县残联牵头制定实施方案,起草公建民营合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二)实施阶段1.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按照县政府审定的运营单位选取原则起草公开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初稿完成后,由县残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和修改完善。2.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引入运营单位通过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面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医疗机构或社会组织公开招标。(三)运营阶段(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加强运营单位监管,努力实现双赢。运营单位进驻后,由县残联牵头做好日常运营监管,确保委托服务内容全部落实,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每年度由县残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单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给县财政局,由县残联联合县财政局对运营单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和委托运营合同约定的奖惩条款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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