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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优秀7篇)在充足活力,日益开放的今日,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做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肯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肯定的规格。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辛苦为大家带来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优秀7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共享一下给您最好的伙伴。章法律责任篇一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2、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供给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3、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
4、)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别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供给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拘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5、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
6、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惩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
7、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惩罚。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
8、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9、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订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布置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
10、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别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情形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供给者未按规定订立、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掌控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
11、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惩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惩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予以惩罚。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惩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订立的实在管理方法执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12、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惩罚:(一)供给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材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违反本
13、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罚。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准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当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
14、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给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供给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给者不能供给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给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给者赔偿后
15、,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给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妨碍、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16、予以治安管理惩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更改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仇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当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惩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惩罚决议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
17、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照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惩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承当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供给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予以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
18、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蜀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予以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点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予以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议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惩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点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
19、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
20、食品作虚假宣扬,诳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惩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扬中向消费者推举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德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举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举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21、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对食品作虚假宣扬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议暂时停止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依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惩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当除去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22、赔礼致歉等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重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适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适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殊重点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点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
23、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二)未订立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刻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24、的,其重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适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扩散;(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适时实行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25、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搭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
26、款、罚金时,先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出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添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
27、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二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订立本方法。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准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需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牢靠。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自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自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
28、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准许残留量的除外。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订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需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含生产原材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
29、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准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增补供给的除外。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准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人应当照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
30、的真实性负责,承当法律后果。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隐秘,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需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看法。对有重点看法分歧,或者涉及重点利益关系的,可以举办听证会听取看法。反映的有关看法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需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增补有
31、关资料的,应当适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依照要求适时增补有关材料。必需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实在程序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依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议对在技术上确有必需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准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对缺乏技术上必需性和不符合食品
32、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发觉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第十三条卫生部依据技术上必需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准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订立、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适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一)科学讨论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需性的。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
33、品添加剂说明文篇三我局对商贸流通领域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活动,进一步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畜禽产品、酒类商品生产经营的监管机制,强化了畜禽产品、酒类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现将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1.狠抓宣扬培训工作。以宣扬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强了畜禽产品、酒类商品质量安全的宣扬力度。一是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进展观活动,在相关单位广阔干部职工中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进一步加强了做好畜禽产品、酒类商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自发性,为专项整治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开展宣扬咨询服务
34、活动。为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设立了举报电话,确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供给了广泛的监督渠道。2、积极开展畜禽产品、酒类商品市场整治。一是在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遵守生产规程、品质检验规程基础上,要求企业贯彻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方法,加强生产管理,生产优质、安全的产品。二是认真开展畜禽产品、酒类商品市场清理整顿。今年以来开展专项整治3次,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户次,检查肉品经营户20户次,检查酒类经营户5户次,出动执法人员25人次,车辆5辆次。通过此次市场专项检查,净化了市场环境,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确保了人民群众能吃上放心
35、肉、喝上“安全酒”。3、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开展畜禽屠宰企业及酒类经营企业诚信教育活动,有力推动了畜禽屠宰企业及酒类经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不绝完善自身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畜禽屠宰企业及酒类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二、存在的问题我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虽然进展顺当,但也还存在诸多冲突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区生猪定点屠宰还没有覆盖全部乡镇,与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不相适应,与整个社会经济的进展不相适应。2、畜禽产品、酒类商品整顿、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相互搭配、综合执法,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三、下一步工作重点1、连续抓好宣扬培训。以宣扬贯彻
36、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方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及酒类商品质量安全。2、连续强化市场监管。开展常常性市场巡查活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有效掌控畜禽和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违法行为及在酒类商品中勾兑水、勾兑非食用酒精的违法行为。小餐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篇四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广阔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订立本制度。二、自查范围对本厂食品生产全过程实行全面检查、层层监管,由食品安全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岗位负责人搭配。三、自查内容
37、(一)企业资质变动情况: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明际生产方式和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发生变动,变动后是否报告。(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落实情况。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齐全,是否建立人员健康档案,是否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三)原材料进货查验落实情况: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索证、食品相关产品是否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购进时是否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是否有仔细的采购验证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遵奉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仔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是否实施“五专”管理,有单独的进货台账。(四)生产过程掌控情况:厂区环境、生产加工场所、
38、设备设施卫生情形是否良好,生产工艺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是否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是否存在人流、物流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五)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是否配备了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计量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辅佑襄助设备和化学试剂是否齐备;检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具有检验资格和本领;是否依照国家标准,对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是否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是否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六)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是否有采购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对不合格品是否按要求进行
39、处理,对不安全食品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召回,并有记录。(七)食品标识标注情况: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印出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八)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是否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含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九)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是否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四、工作要求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做
40、好自查情况记录,真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对自查发觉的问题,要立刻组织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证。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篇五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组织订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订立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防备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订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除去事故隐患。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
41、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刻实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适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觉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刻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觉其接收的病人属
42、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依照规定适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适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适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刻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实行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材
43、料,并立刻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材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刻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防备掌控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县级以上疾病防备掌控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
44、调查报告。第一百零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第一百零七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的原则,适时、精准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
45、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供给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搭配,依照要求供给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六一提到甜味,让人第一个想到的是糖。诚然,糖作为最原始的甜味被应用于食品,它既可以增添食欲,又是营养成分。在以前困难时期,白糖水甚至用来接待客人。那时候蔗糖的产量低且价高,人们希望找到一种替代品,于是就研制出了最早的甜味剂:糖精。糖精是蔗糖甜度的200倍,无任何营养,且价廉被广泛用于食品中。但随着糖精的使用,人们也发觉了它的危害性,它能导致血小板削减,引起出血,甚至造成脏器器官功能衰竭等事件。认得到糖
46、精的危害性,人们又转向糖类这种原始的食品甜味。但具有讽刺性的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蔗糖的广泛使用,使人类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很多与摄入糖类过多的疾病大量显现,如肥胖病,糖尿病,血管硬化导致的冠心病,脑溢血。于是人们又转而寻求糖类的替代品,糖精又被准许限制性的用于食品中。糖精的怪味降低了口感。于是人们进一步研制出了新的甜味剂。像甜美素,安塞蜜,阿巴丝甜等,这些人工合成的甜味剂口感好,甜度高,但成本也有些高,它们与糖精相互搭配作为甜味剂用于食品中。人工合成的甜味剂无任何营养,并增添了器官的负担,食用过量确定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但没有甜味的食品人们无法接受。所以人们又寻求那种天然的,对人体危害小的
47、甜味剂。像甘草素,木糖醇和甜菊素等从植物中提取的甜味剂被应用到不适于摄入糖和人工合成甜味剂的特别人群的食品中,像糖尿病人等。人类不能没有甜味。没有食品添加剂就不会有食品工业。更直接的说是甜味剂支起了食品加工的半壁江山。但无论是天然的甜味剂还是人工合成的,都有其局限性。为了我们的身体健康,在吃的方面肯定要有个度。我不是说让你完全拒绝有添加剂的食品,我的建议是最好少吃工厂化生产的食品少喝瓶装的饮料。这些东西有人称它们是垃圾食品,食用过多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多吃我们本身厨房加工的食品。我们本身做的东西既没有食品添加剂,又卫生,营养丰富,大部分都是天然的。你说是不是呢?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篇七为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一、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则:不采购化学类的食品添加剂,少使用植物食品添加剂,尽量使用自然原材料。二、严格掌控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途径,采购必需到正规专卖商品购买,并索取发票和相关手续。三、在加工食品中应正确把握使用量,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需用的少用,尽量做到不用。四、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五、严格掌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事件应严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