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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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EIeCtriCityCertificate(GEC),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

2、的唯一凭证。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核发统一、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负责绿证具体政策设计,制定核发交易相关规则,指导核发机构和交易机构开展具体工作。第五条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简称资质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工作。第六条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绿证核发工作,为绿证核发、交易、应用等提供技术支撑。第七条绿证交易机构按相关规范要求负责各自绿证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组织开展绿证交易,并按

3、要求将交易信息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第八条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买方和卖方应依照本规则合法合规参与绿证交易。第九条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准确无误。电网企业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补贴项目绿证收益的补贴扣减。第三章绿证账户第十条交易主体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立唯一的实名绿证账户,用于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记载其持有的绿证情况。其中:卖方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后,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绿证账户,

4、注册信息自动同步至各绿证交易平台。买方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绿证账户,也可通过任一绿证交易平台提供注册相关信息,注册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并生成绿证账户。省级专用账户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统一分配,由各省级发改、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用于参与绿证交易和接受无偿划转的绿证。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可依据补贴项目参与绿电交易相关要求,设立相应的绿证专用账户。第十一条交易主体注册绿证账户时应按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或国家认可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保证账户注册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其中卖方还须承诺仅申领中国绿证、不重复申领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第十二条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交易主

5、体应及时提交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账户可通过原注册渠道申请注销,注销后交易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相关操作。第四章绿证核发第十三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由国家能源局按月统一核发绿证,稳步提升核发效率。第十四条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常规存量水电项目上网电量,现阶段核发绿证但暂不参与交易。可交易绿证核发范围动态调整。第十五条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O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不足核发1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

6、。第十六条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22日前,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上月电量信息。对于电网企业无法提供信息的自发自用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供电量信息,并附电量计量等相关证明材料,还应定期提交经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检定证明。第十七条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开展绿证核发工作。绿证核发依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数据为基础开展,电量数据经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确认。对于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无法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的,国家可

7、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申报数据及材料初核,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复核后核发相应绿证。第五章交易及划转第十八条绿证既可单独交易;也可随可再生能源电量一同交易,并在交易合同中单独约定绿证数量、价格及交割时间等条款。第十九条绿证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平台开展交易,目前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以及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证单独交易;依托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平台按国家需要适时拓展。第二十条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绿证交易最小单位为1个,价格单位为元/个。第二十一条绿证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挂牌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方

8、式形成。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与各绿证交易平台实时同步待出售绿证和绿证交易信息,确保同一绿证不重复成交。(一)挂牌交易。卖方可同时将拟出售绿证的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在多个绿证交易平台挂牌,买方通过摘牌的方式完成绿证交易和结算。(二)双边协商交易。买卖双方可自主协商确定绿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并通过选定的绿证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和结算。鼓励双方签订省内、省间中长期双边交易合同,提前约定双边交易的绿证数量、价格及交割时间等。(三)集中竞价交易。按需适时组织开展,具体规则另行明确。第二十二条可交易绿证完成交易后,交易平台应将交易主体、数量、价格、交割时间等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国家能源局(资质

9、中心)依绿证交易信息做好绿证划转。2023年1月1日(不含)前投产的存量常规水电项目对应绿证依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水电电量交易结算结果,从卖方账户直接划转至买方账户。政府委托省级电网代为购电的,相应绿证依电量交易结算结果自动划转至相应省级绿证账户。第二十三条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对应绿证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信息做好绿证划转。第二十四条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超过有效期或经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的绿证,核发机构应及时予以核销。第二十五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直接或间接干扰绿证市场,包括干涉绿证交易价格、向企业简

10、单摊派绿证购买任务或限制绿证交易区域等。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第二十七条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提供绿证在线查验服务,用户登录绿证账户或通过扫描绿证二维码,可获取绿证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电量生产日期等信息。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按要求汇总统计全国绿证核发和交易信息,按月编制发布绿证核发和交易报告。支撑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能耗“双控”、碳市场等有效衔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会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及时核算相关绿证交易数据。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通过国家

11、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披露全国绿证核发和交易信息,各绿证交易平台定期披露本平台绿证交易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绿证核发量、交易量、平均交易价格等。第三十条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和各绿证交易平台应按照国家相关信息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保障绿证核发交易数据真实可信、系统安全可靠、全过程防篡改、可追溯,相关信息留存5年以上备查。第七章绿证监管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绿证核发和交易等实施情况的监管,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因推送数据迟延、填报信息有误、系统故障原因等导致绿证核发或交易有误的,绿证核发机构或交易平台应及时予以纠正。第

12、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据本规则编制绿证核发实施细则,各绿证交易平台依据本规则完善绿证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征求意见稿)一、绿色电力交易的定义(一)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二)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

13、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三)绿色电力交易是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执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周期组织开展。电力交易平台依托区块链技术可靠记录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结算、消费统计等全业务环节信息,为交易主体提供绿色电力交易申报、交易结果查看、结算结果查看及确认等服务。二、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市场导向、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全面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值和环

14、境价值。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一)交易组织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和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其中:1 .省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本省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2 .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其他省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初期可由电网企业汇总并确认省内绿色电力购买需求,跨省区购买绿色电力。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应为有绿电消费需求的用户提供便捷有利条件,推动用户直接参与跨省区交易,鼓励开展跨省区集中竞价绿电交易。3 .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由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由北京、广州电力交

15、易中心组织开展。(二)交易方式1 .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交易方式,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绿色电力购买协议。常态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地区应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色电力交易。2 .推动跨省区优先发电计划中的绿色电力,通过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方式予以落实,扩大跨省区绿色电力供给,满足跨省区绿色电力消费需求。(三)价格机制1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绿证价格应由双方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能耗双控、碳排放双控等因素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综合确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以双边协商方式组织的绿色电

16、力交易中,不对价格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可对电能量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电能量价格上、下限原则上由相应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应当避免政府不当干预。2 .应确保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性,不得重复计算或出售。3 .绿证价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力调电费等计算,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输配电线损电量部分对应的绿证归发电企业所有。(四)合同签订与执行1.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等事项。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中应明确上述事项。2

17、.绿色电力交易可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各省级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确保绿色电力可追踪溯源的前提下,建立灵活的合同调整机制,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同转让等交易。(五)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1 .电力交易机构向交易主体出具的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含以下内容:(1)电能量部分结算电量、价格、结算费用;(2)绿证部分结算电量、价格、结算费用;(3)电能量部分偏差结算费用。2 .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部分与绿证部分分开结算:(1)电能量部分按照跨省区、省内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结算。(2)绿证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

18、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以绿证价格结算。(3)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六)绿证核发划转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绿证核发。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每月度结算电量,经审核后统一核发,并按规定将相应绿证划转至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的绿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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