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文、标准及解读.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7156093 上传时间:2024-06-1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4.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文、标准及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文、标准及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文、标准及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文、标准及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文、标准及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文、标准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文、标准及解读.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对卫生健康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卫生健康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当

2、履行法定职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确保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落实。第四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卫生健康领域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受理、审查、侦查工作。对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与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对明显涉嫌犯罪的,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加快移送进度。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案件,提高法律震慑力。第二章案件移送第八条卫生健康(

3、疾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九条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执法检查、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第十条

4、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可邀请公安机关协助现场勘查。第十一条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发现该移送的情况起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移送。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自接到案件移送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十二条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同时抄送同级

5、人民检察院。(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二)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点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如有相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的,需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等。(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

6、据材料。第十三条移送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第十四条对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移送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

7、告知移送案件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并书面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理由。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3日内补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受理移送案件。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

8、期限可延长至30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移送案件后3O日内未收到公安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书面决定,可向公安机关查询立案情况。第十九条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全部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它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

9、;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上述处置费用清单随附处置合同、缴费凭证等作为犯罪获利的证据,及时补充移送公安机关。第二十条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

10、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自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执法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出具移送书和相关移送材料。第三章证据和鉴定第二十三条对于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无法获取的证据,公安机关可以运用合法的侦查手段取证。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重大犯罪,有可能逃逸或者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如遇当事人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或不提供身份信息等影响正常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卫

11、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依法执法活动,协助确认当事人身份。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十五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十六条对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移送的涉案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提出协助申请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协调第三

12、方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四章协作配合与督办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加强沟通,按照天津市卫生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详见附件)移送、受理相关案件,确定基本立案条件、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确保在执法过程中及时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刑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或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行刑衔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等。如遇重大紧急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根据实际情况

13、,联席会议可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第二十九条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公安机关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卫生健康领域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一)在全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三)跨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四)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第三十条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各有关单位加大在人员培训、专业技术研讨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运用实习教学、以案代训、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多领域、跨部门的业务培训研讨,提升执法工作效能。第三十一条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对案情复杂、

14、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对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意见。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文“3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附件:附件-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Pdf关于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

15、接工作办法的背景是什么?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等作出了新的规定。近年来,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刑衔接作出了新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系列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党的二十大等均强调了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完善行刑衔接制度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法治政府建设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重要作用的体现。2.有效规范案件移送程序、防范行政执法风险的需要为贯彻落实法律法

16、规要求、加强制度约束,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现象,确保卫生监督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制定行刑衔接制度,可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制度的预防作用,防范卫生监督执法可能出现的风险。二、制定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原则是什么?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便于适用”的原则,重点考虑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三、制定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是明确了工作程序。对案件受理、立案、案件移送、调查取得证据的移交、鉴定等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二是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保障措施。三是明确了卫生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25个涉嫌罪名的移送标准,包括涉嫌罪名、移送标准、移送依据、与本罪名相关卫生行政处罚职权(不完全列举),为我市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供统一的标准和具体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