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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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Managementsystem某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某某年某月某某日,某某市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一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是记载某某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治、自律性文件,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

2、则和依据。第三条业主大会名称:某某小区业主大会;项目地址: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物业类型:住宅、商业。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滨柳路;南至建兴路;西至和顺路;北至先导路。占地面积:XXXX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总套(户)数:XXX套。二、业主大会第四条某某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起成立。业主大会拥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最高议事权和最高决策权,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

3、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并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城管、综治、消防等部11,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环境治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小区党组织的,接受小区党组织的政治引领。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5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业主委员会委员3人

4、。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过本届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推选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任期5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街道申请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届满时业主委员会不组织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停止工作。10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申请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三)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四)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第八条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0-2

5、名。候补委员与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选举,参选条件与业主委员会委员参相同。业主委员会出现缺员时,候补委员按选举同意票多少依次递补,同意票相同的,按同意面积多少依次递补。完成递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并在街道备案。第九条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且登记在居民委员会名下的,社区视同为法人业主,行使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三、业主大会会议第十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民法典278条):(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一条目前小区采用委托物也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如要改变物业服务模式,需要启动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第十二条本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

7、事项:(一)制定物业服务费调整方案,起草物业服务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并签订相关合同。(三)聘请业主委员会秘书,制定秘书职责及秘书报酬。(四)对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代表全体业主进行协商、谈判、投诉、诉讼等。(五)配合政府及物业服务企业处理小区各种突发事故。因时间紧迫来不及公告或走程序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先处理,事后补上相关程序。(六)组建各类志愿者团队,协助业主委员会治理小区。(七)根据业主建议和小区实际情况对小区进行优化管理和改造。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事项作出的决定对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8、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由街道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第十四条涉及第十条中重大事项时业主委员会必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采用书面、“HN物业小区业主投票”小程序征求意见。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一)选定议题。业主委员会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需要,听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监督委员会、小区党支部的意见,根据第十条的内容拟定业主大会会议议题。(二)制票。根据议题的具体内容制定选票、表决票。()公告。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业主委员会将以下信息进行公示:1 .业主大会会议议程;2 .记载表决内容的文本;3 .表决票、选票的样本;

9、4 .候选人简历及参选承诺;5 .候选人信息、投票权属;6 .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时间、地点、投票权属;7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规则与法律效力。(四)通知。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公告通知业主。除采用在电子投票系统中向业主发送电子信息的方式通知业主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通知业主:1 .在小区公告栏、公共区域张贴;2 .在小区公众号发布;3 .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4 主委员会对通知的送达情况拍照、记录保存。(五)投票。按照本规则中的业主大会投票表决规则投票。(六)结果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投票结束后3日内统计投票结果并持续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

10、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联名提议;(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第十六条第(一)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 .有明确发起人;2 .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 .发起人应有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4.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以上3项内容。业主委员会接到书面提议申请后30日内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对提出的议题进行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对业主的提议形成议题提交业主

11、大会,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业主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业主可以向街道投诉。四、业主代表会议第十七条本业主大会决定设立业主代表会议。第十八条业主代表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其任期不超过当期业主委员会任期。业主代表共设9名,名额分配如下:1栋2名,2-4栋2名,5栋2名,6栋2名,7-9栋1名。第十九条业主代表的条件:参照.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在职或者退休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优先。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代表由其代表的本幢(单元、楼层)全体业主推选产生。推选代表应当

12、由该栋半数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其中半数以上同意。若所在栋通过推选未达到核定人数,则可通过推荐和自荐方式,业主委员会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公示期不少于7日)后,产生该栋的业主代表。第二十条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其所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相关事项的意见,并向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反映。(二)就业主代表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并如实向业主代表会议提交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提交小区建设性的议案等。第二十一条业主代表会议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业主委员会确定会议内容、时间

13、、地点。(二)通知。业主委员会提前7天告知全体业主和业主代表。(三)签到、开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四)公告结果。业主代表应积极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反映广大业主诉求,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若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业主代表会议,重新推选产生新的业主代表。五、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第二十二条小区业主的身份的确定:根据开发商提供的业主名册、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提供的业主数据以及“HN物业小区业主投票”小程序的信息进行确定。第二十三条小区投票权数: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属的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提供的数据,小区投票业主952人,建筑物总票权面积

14、为XXXXX平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杂物间、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C第二十四条小区投票面积的确定:(一)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登记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投票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三)一个专有部分为一个计算单位,一个计算单位对应一张表决选举票。第二十五条小区投票人数的确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相应计为一人。(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由共有人推选一人行使表决选举权。(三)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

15、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四)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五)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方式:“HN物业小区业主投票”小程序和纸质投票相结合。第二十七条采用“HN物业小区业主投票”小程序投票的,筹备组公示电子投票规则、投票操作指南,供业主按程序绑定房屋信息。同时筹备组按照“HN物业小区业主投票”小程序的要求在投票平台公示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与公告。第二十八条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筹备组应当确认业主的身份。筹备组组建收发票组、监票组。各组成员由从筹备组招募热心志愿者并进行公示。与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志愿者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采用纸

16、质投票方式投票的,筹备组通过公告栏、微信群、电梯内等形式告知业主大会会议公告。第三十条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发放纸票与投票同时进行。流动投票+集中投票结合进行。(一)流动投票。即投票期间,由收发票组上门收集业主的投票。在确认投票者的业主身份后,由业主将填好并签名的纸票投入到收发票组携带的流动票箱内。(二)集中投票。即投票期间,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或指定地点设立投票箱,由业主或受托人持有效证明,将填好并签名的纸票投入票箱。收发票组应当在投票点做好身份验核、签收及登记纸票等工作。第三十一条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每天投票结束时,收发票组应将票箱封箱,放置筹备组指定的安全地点,任何人不得毁损

17、票箱。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票一经投递,不得再进行任何更改。第三十三条业主应当行使投票的权利,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业主本人填写表决选举票后,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业主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签名,以及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未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业主选票不进行统计“业主不得以未参加投票为由不服从筹备组的决定。第三十四条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行使投票权;业主为

18、非法人组织的,由非法人组织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行使投票权。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且登记在居(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行使投票权。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选举票内容包括表决信息和选举信息。也主大会会议投票前15天,筹备组发业主大会会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业主清册;(二)投票权属;(三)表决事项;(四)选举人员信息;(五)投票时间;(六)投票方式;(七)表决意见;(八)表决选举票样;(九)表决效力。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投票结束后,纸质票在监督组的监督下上传至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自动统计投票结果。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果公

19、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内业主可以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及其公告情况、业主的投票信息进行归档、保存3年,以备核查。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律效力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十条,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内容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事项有效。六、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一)居住在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四)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五)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

20、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六)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八)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本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第四十条业主有下列情形,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二)参与邪教组织,或者非法组织、非法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三)被有关部门确认存在涉黑涉恶行为的,利用黑恶势力或者“软暴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四)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被撤销的;(五)被有关部门认定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或者其他侵害

21、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尚未整改到位的;(六)未按照规定交纳各种费用;(七)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八)正在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或者物业小区党支部成员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方式符合第三十九条的业主通过以下方式向筹备组报名:(一)业主自荐;(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三)本小区党组织推荐;(四)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推荐。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信息公示内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候选人的姓名、单位、职业、职务、政治面貌、年龄、栋号房号、产权证备案合同号、身份证号码、个人简历等。第四十三

22、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资质审核筹备组时业主身份、房屋产权信息或购房合同、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进行审核。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数为9人。当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9人时,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业委会成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等因素最终确定9名候选人.退休的党员业主、人大代表业主、政协委员业主、热心公益事业业主优先确定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公示筹备组将已经确定的候选人在小区公告栏、“HN物业小区业主投票”小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内,业主有异议,可书面报告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筹备组解答。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23、候选人,筹备组应该取消候选人的参选资格,再补充候选人。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公告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前15天,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信息以及候选人参选承诺展板一并进行公告。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确定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有效投票结果,依次取前5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取第6名和第7名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同意票相同时,按同意面积顺序替补。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不再具备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身份的;(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洋湖街道办事处或者白鹭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存在严重失信

24、行为,被记入严重失信行为人的;(六)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七)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中止其委员资格:(一)损坏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二)违反房屋出租相关规定;(三)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经劝阻后拒不改正;(四)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五)拒不交纳汽车停放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七)一年内3次无故缺席或者一年内5次请假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八)打击、报复、诽谤

25、、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九)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十)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通过下列方式罢免:(一)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且超过2/3委员决定罢免。(二)通过召开业主代表会议,且超过2/3业主代表决定罢免。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业主委员由候补委员补足。候补委员全部递补后,业

26、主委员会仍空缺但空缺人数未达到业主委员会总人数百分之五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全部递补后,业主委员会空缺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工作,由留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业主提请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因空缺委员人数超过百分之五十停止工作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之前,由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资料应当保存3年存档备查。七、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部分委员更换后30日内,持新的业主委员

27、会名单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事项:(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事务。(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收支预算决算情况。(四)拟定以下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监督业主执行:1 .物业服务合同;2 .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3 .本规则及管理规约的修订案;4 .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或补建、续筹及使用方案。(五)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续聘或者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

28、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八)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并向业主公示以下资料:1.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文本;5 .物业服务合同;6 .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7 .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情况;8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十)调解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十一)配合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和公益宣传等工作。(十二)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十三)业主大

29、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五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以下款项中列支:(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中列支;(二)业主共同分摊;(三)企业、组织、业主或其他社会人士捐赠、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六条小区公共收益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小区公共收益使用范围:(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费用。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二)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委员津贴及执行秘书薪酬。(三)小区基础设施的添置、改造、大中修的费用。(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必要时向中介、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费用。(五)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由业主大会或

30、业主委员会承担的诉讼费用。(六)必要时按建筑面积分配给业主。(七)特别贡献奖励金。鼓励业主参与小区事务,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小区。对小区做出重要贡献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酌情鼓励。公共收益使用原则:公共收益应当通过业主大会结算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公共收益实行严格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具体使用原则:(一)按年度预算资金使用:业主委员会每年将年度预算提交业主代表会议,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按预算方案执行。(二)非预算资金使用:具体使用资金的权限由管理规约中确定。第五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二)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

31、主委员会会议。(三)以下事项需要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的事项: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或补建、续筹及使用;2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3 .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4 .小区出现重大安全事项及突发事情需要业主委员会开会确定的。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业主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公示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二)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党组织,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四)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五)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六)制作书面会议纪要。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由

32、参会委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必须存档。(七)业主委员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进行公告。第五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其进行专门培训。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主动学习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增强工作能力。物业管理区域成立党组织的,在小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建立定期接待日,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第六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用专职执行秘书(一)聘用1名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专职执行秘书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33、,负责处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具体工作职责包括以下事项:1.负责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务、会议记录等工作;2 .起草相关文件、合同及其他材料;3 .保管档案;4 .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勤杂工作;5 .负责业主委员会授权事项的执行。第六十二条换届业主委员会在备案后15日内到银行申请设立本业主大会的结算账户。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收支范围,设立财务账簿,确定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及程序,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业主大会的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对下列经费收支,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业主大会的结算账户进行管理、使用:(一)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必须进入银行专有账

34、户。(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所有支出建立台账。(三)业主委员会每半年按政府要求公示财务。(四)业主委员会每年度进行财务审计,并于3月底之前公布上年度的审计结果。第六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刻制印章,第一届业主大会印文内容为“某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文内容为“某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有效期从2023年7月至2028年7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规范印章的制作、保管、使用等。违反印章管理使用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六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将以下资料形成工作档案,归档保存:(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

35、;(二)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及决定,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三)业主委员会备案、换届及委员变更有关材料;(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交接资料;(六)物业服务合同及有关业务往来文件;(七)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并妥善存放于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必要时,协助业主、物业使用人查询相关档案信息。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不得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第六十五条信息公开公示(一)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续公开下列信

36、息: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2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决定;3 .物业服务合同;4 .经业主大会决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及其处分情况。(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信息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0日:1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3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及专职执行秘书薪酬详细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信息及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六

37、条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情况,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续聘、解!僵及选骋服务企业的建议。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采用招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招标,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三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物业

38、服务内容与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物业服务合同样本等内容,并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六十七条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业主对以下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一)续聘或者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定;(二)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或签订服务合同;(三)业主大会决定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的过程;(四)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39、,监督业主委员会提出三家以上备选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方案;(五)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包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做好新旧物业服务企业进退物业管理区域的交接工作;(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新旧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承接查验。第六十八条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下列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一)定期检查;(二)不定期抽查;(三)聘请第三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服务等级做出评估。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的,应当做好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新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的交接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求

40、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交接过程中,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并将查验资料归档备查。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突发应急事故处理制度,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突发应急事故。第七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利用其委员身份,作出以下事项行为谋取私利:(一)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擅自作出其他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决定;(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谋取不当利益;(四)推荐有利害关系的

41、企业或者个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五)与本业主大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擅自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非法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或者业主其他共有财产,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八)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九)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十)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第七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一)组织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会议的决定;(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42、(三)督促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四)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组织落实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建议;(五)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履行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可以召集。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的,其他委员可以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新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八、业主监督委员会第七十二条本小区决定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为3人,业主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期限与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一致。与业主委员会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

43、服务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业主及业主直系家属可以报名参选监督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办法、选举表决方式与业主委员会一致。第七十三条监督委员会成员确定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有效投票结果,依次取前3名为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同意票相同时,按同意面积顺序替补。第七十四条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提出罢免或者辞退的建议;(二)对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向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大会提出监督建议;(三)派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四)全程参与小区治理,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支持、监督。(五)对业主委员会的财务台账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并签字;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公示的财务有异议,业主就查询事项书面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查询,并公示查询结果。(六)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情况;(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九、附则第七十五条本规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若有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本规约报送当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送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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