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香山长者饭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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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香山长者饭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香山长者饭堂”建设、运营与服务,优化老年助餐服务体系,提高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及中山市“香山长者饭堂”建设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香山长者饭堂”是指坚持公益性定位,由政府或社会出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以上老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香山长者饭堂分为服务点、助餐点两种类型。“香山长者饭堂”服务点是指通过现场制餐、堂食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场所,包括依照规定在社会餐饮场所设立的老年人助餐专门区域。“香山长者饭堂”助餐点是指依托党群

2、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等村居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的老年人用餐专区或老年人餐桌,通过合规配送供餐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场所。第三条“香山长者饭堂”的设立、运营、管理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香山长者饭堂”助餐服务场所的统筹规划、标准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服务评价和准入退出审核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香山长者代堂”所涉食品安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职责负责场所内建筑安全、燃气安全、消防安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

3、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香山长者饭堂”助餐服务的场所设施建设、服务申请受理、运营机构遴选、补贴资金核发、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香山长者饭堂”按照15分钟服务圈,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情况、服务半径范围等因素,合理布局设立。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交通便利,步行通达性好,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尽量设在首层,一般不设在户外。设置在二楼及以上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设施。第六条“香山长者饭堂”建筑物质量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产权清晰。就餐区域面积应满足实际需求,“香山长者饭堂”服务点至少同时满足20人就餐,“香山长者饭堂”助餐

4、点能同时容纳8人就餐,人均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就餐区域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其他区域设置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要求。第七条“香山长者饭堂”设立和场所装修须符合消防要求,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完善消防管理制度。第八条“香山长者饭堂”场地布置应适合老年人特点,地面平整、环境温馨、灯光明亮、清洁卫生、空气清新、温度舒适。第九条“香山长者饭堂”场所设施设备应满足老年人适老化和无障碍需求。(一)出入通道应设坡道或辅助扶手,场所地面材质应防滑并有缓冲性能,主要通道应安装扶手,扶手材质、尺寸及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老年人使用习惯。(二)就餐餐桌和座椅应稳定牢固,圆角防磕碰,并有扶手辅助老人起身支撑设计,

5、桌椅脚部应安装防滑脚垫。(三)餐盘、餐具形状应无锐利棱角。“香山长者饭堂”服务点应配置一定数量的餐类辅助器具,如防漏碗、助食筷、防抖勺叉等适老化餐具,供手部僵硬、中风、挛缩等手握力弱的特殊老年人使用。第十条配置保温加热和饮水设备,如保温炉、微波炉、蒸烤箱、饮水机等。“香山长者饭堂”服务点应配备一次性餐盒等,满足老年人现场打包服务需求。第二早运官官理第十一条“香山长者饭堂”统一命名为“香山长者饭堂镇(街道)XX村(社区)服务点”或“香山长者饭堂镇(街道)H(社区)助餐点”,由市民政局统一编号管理。符合设立和运营条件的,经市民政局审核,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香山长者饭堂”标识。第十二条“香山长者饭堂

6、”原则上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取得相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现场制餐、分餐和配送供餐单位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资格。(二)有与开展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三)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运营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助餐方式及价格、服务时间、食品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资助方式、退出程序、违约情形等。第十三条“香山长者饭堂”应当至少在工作日提供午餐服务,鼓励提供早餐、晚餐服务和在周末、节假日提供服务。服务时间应在就餐

7、场所门口醒目位置公布。因故变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公告。第十四条“香山长者饭堂”应具备预约订餐、堂食就餐和送餐上门服务。鼓励运营机构在非就餐时段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文体、娱乐等养老服务项目。第十五条“香山长者饭堂”应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美味可口的食谱,原则上每天有6至8种菜品,菜谱动态更新。鼓励运营机构根据老年人个性化需求,提供老年营养餐、量身定制餐。第十六条“香山长者饭堂”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规范经营行为,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许可证件、安全制度、服务内容、人员守则、餐品价格、优惠价格、食品留样

8、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咨询和投诉电话等。第十七条“香山长者饭堂”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完善餐食溯源机制,做好食品留样,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风险的,应立即停止供餐并予整改,及时向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香山长者饭堂”应接入使用市民政局指定的信息平台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时记录老年人用餐服务信息。第十九条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香山长者保堂”老年助餐服务,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第二十条“香山长者饭堂”因装修改造、气象灾害、疫情防控等原因需暂停服务的,应按照协议约定

9、事先征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提前公告,落实告知服务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协调邻近“香山长者饭堂”供餐、送餐上门等方式保障老年人就餐需求。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正在运营的“香山长者饭堂”进行地址变更或关停撤点的,要确保地址变更或关停撤点后辖区老年人就餐需求不受影响,并应提前书面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并在有关平台上更新信息及公示。第四章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市财政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在“香山长者饭堂”用餐给予每人每餐5元用餐补助,上述对象有送餐上门需求的,另给予每人每餐3元

10、送餐补助,上述补助每天最多享受2餐,经费纳入市民政局年度预算。各镇(街道)、村(社区)结合实际情况,可拓展补助对象范围或提高补助标准。第二十三条享受补助对象在“香山长者饭堂”用餐,或者接受送餐上门服务的,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向供餐单位支付餐费。供餐单位在指定信息平台实时记录用餐情况,于次月向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报送上月补助对象用餐情况、结算申请。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信息平台记录数据,对运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据实将补助款拨付至供餐单位。第二十四条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共建共享。鼓励公有物业产权单位按程序通过调剂、出租、转让

11、等方式将公有闲置物业盘活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老年助餐服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减征增值税。“香山长者坂堂”运营期间用水、用电、用气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市属国有企业支持“香山长者饭堂”建设运营,租用市属国有企业权属物业建设“香山长者饭堂”的,给予租金优惠。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对“香山长者饭堂”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许可情况,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原料采购来源及进货查验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储存条件、食品留样

12、等操作规范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安全监管,“互联网+明厨亮灶”执行情况等。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职责对“香山长者饭堂”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电器、燃气具等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安全出口、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等设置规范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维护情况,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落实情况等。第二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香山长者保堂”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管理、消费者权益或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市民政部门。第二十八条“香山长者饭堂”出现以下情形,经市民政部门调查核实,予以退出:(一)擅自终止服务的;(二)餐饮质量较差,有效投诉较多且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三)服务点正常运营期间连续3个月没有老年人就餐的;(四)发生食品安全或人身安全责任事故的;(五)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六)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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