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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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暂行)第一条【认定依据】为规范革命遗址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调查、认定和公布工作。第三条【认定职责】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调查、申报工作,申报名录报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初审和复查工作,初审名录

2、报地级以上市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革命遗址的评估、审核与公示工作;报省委宣传部组织召开省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第四条【总体认定标准】(一)本标准所称革命遗址,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二)认定革命遗址应当优先认定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救国兴国强国伟大贡献的遗址。(三)认定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3、墓地,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为革命遗址,必须保存有与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同时期确证的物质遗存。(四)认定烈士墓地,各类烈士陵园、纪念堂、纪念馆、纪念园、陈列馆、纪念碑、纪念亭,以及其他纪念设施为革命遗址,必须保存有与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同时期确证的物质遗存,或者经依法依规批准设立。(五)认定革命遗址的历史资料必须能够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革命事件、革命事实,应当来源于各级党组织相关决议、文件,公开出版的文献资料,各级档案馆、图书馆所藏档案资料,党政军等机关部门内部资料,权威正史著作等。(六)革命遗址的本体构成及产权应当明确清晰,本体及周边环境保存状况较好,能够确保革命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

4、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对于革命史实依据不足、事实不清,革命遗址本体构成不清晰,或者具体地点不明确,以及存在其他存疑情况的,暂不认定为革命遗址。第五条【革命文物认定标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已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革命遗址:(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保存下来的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活动相关的重要史迹。(二)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保存下来的重大标志性事件和承载革命精神的见证物。(三)在抗日战争时期保存下来的与抗日战争密切相关的,以及实证侵华日军罪行的重要史迹。(四)在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保存下来的与太平天国、义和团运动、辛亥革命密切

5、相关的,以及与其他反帝反封建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相关的史迹。(五)在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保存下来的与著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相关的重要史迹。第六条【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已被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革命遗址:(一)建成30年以上,能够体现我国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的历史建筑。(二)对建成时间虽不满30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凸显广东地域标志性,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历史建筑。第七条【烈士纪念设施认定标准】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土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可以认定为革命遗址。第八条【其他革命遗址认定标准】(一)符合革命遗址认定标准,但尚未公布为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先行公布为革命文物、历史建筑或烈士纪念设施。(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经依法依规批准设立的各类陵园、纪念堂、纪念馆、纪念园、陈列馆、纪念碑、纪念亭等纪念设施,符合革命遗址认定标准,但不宜公布为革命文物、历史建筑或烈士纪念设施的,可以认定为革命遗址。第九条【调查与申报】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

7、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存的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进行调查,通过实地调查、查阅相关档案文献、收集整理口述历史,建立调查档案,形成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广东省革命遗址申报表,反映革命遗址现状的图纸、照片、影像等资料,反映革命遗址历史沿革的相关档案、文献资料,已出版或发表的相关专著、论文、期刊等研究成果,被公布为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相关文件等。革命遗址所有人、使用人证明文件,如果属于集体、私人所有的,应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并签订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

8、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和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申报名录,报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初审。第十条【初审与复查】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对县级主管部门上报的革命遗址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抽选20%以上的革命遗址进行实地复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和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初审名录,报地级以上市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报

9、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第十一条【审核与公示】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上报的革命遗址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纪念设施领域和党史研究部门相关专家进行价值评估,形成省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二十日。第十二条【认定与公布】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省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公示结果报省委宣传部组织召开省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省革命遗址保护名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第十三条【附则】(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10、的革命遗址,分别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二)其他革命遗址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字解读】广东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暂行)解读时间:2024-05-0814:44来源:本网作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字体:大中小】【打印】分享到: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按照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要求,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共十三条,包括认定

11、依据、适用范围、认定职责、总体认定标准、革命文物认定标准、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烈士纪念设施认定标准、其他革命遗址认定标准、调查与申报、初审与复三,审核与公示、认定与公布、附则。现就标准内容解读如下:一、明确认定职责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调查、申报工作。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初审和复查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革命遗址的评估、审核与公示工作

12、。二、制定认定标准(一)总体认定标准。明确革命遗址定义,强调认定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等革命遗址,须保存有与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同时期确证的物质遗存。对于革命史实依据不足、事实不清,革命遗址本体构成不清晰,或者具体地点不明确,以及存在其他存疑情况的,暂不认定为革命遗址。(二)分类认定标准。按照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革命遗址四类,分别明确认定标准。三、确定认定程序(一)调查与审核。按照分级分类负责原则,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对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进行调查与审核。(二)认定与公布。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省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公示结果报省委宣传部组织召开省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省革命遗址保护名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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