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及编制说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装置》 及编制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及编制说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装置》 及编制说明.docx(9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ICS43.040.20中华人民共和家标准GB18100XXXX代替GB18100.1-2010xGB18100.2-2010xGB18100.3-2010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ProvisionsfortheinstaIIationofIightingandIight-signaIlingdevicesformotorcyclesandmopeds(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XX-XX实施XXXX-XX-XX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次O前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
2、一般要求25特殊规定45 .1远光灯45.2 近光灯65.3 前雾灯85.4 昼间行驶灯95.5 前位灯105.6 后位灯115.7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115.8制动灯125.9紧急制动信号135.10转向信号灯135.11危险警告信号155.12后雾灯155.13倒车灯165.14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175.15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185.16踏步灯185.17自适应远光灯(ADB)195.18追尾警告信号206检验规则217同一型式判定228实施日期22附录A”水平倾斜度倾斜角”和角“6”23附录B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不可见度24附录C近光灯的自动切换环境要求25附录D摩托车及轻便摩托
3、车灯具的配备及光色要求26附录E路试27附录F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和ADB最大照度区域中心倾斜度计算方法29附录G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30Ill1Z-1刖三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18100.1-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GB18100.2-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GB18100.3-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与GB18100.l-2010GB18100.2-2010,GB18100.3-2
4、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对于成对安装的灯具,增加左右灯应具有一致配光特性相关要求;b)对于成对安装的灯具,增加左右灯透光面对称的要求;c)参照GB4785更改了灯具组合、复合或混合的一般要求。增加了单灯的一般要求。增加了Y灯系统和D灯的相关规定;d)增加了灯具间距测量的一般要求。增加了“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H平面为基准,测量离地高度。”的要求;e)增加了灯具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的一般要求;f)增加了灯具几何可见度的试验方法;g)增加了1.3、1.4、1.5类摩托车远光灯的安装高度要求;h)增加了HlAS相关要求;1) 远光最大发光强
5、度由225000cd更改至430000cd;j)增加了三轮摩托车强制安装远光灯接通指示器要求;k)增加了近光灯附加光源弯道照明的要求和测试方法;I)增加了近光灯的垂直倾斜度要求及测量方法;m)增加了昼间行驶灯相关要求;n)增加了紧急制动信号相关要求;O)增加了允许1.2、1.3、1.4、1.5类的车辆选装高位制动灯的规定;P)对于三轮摩托车安装两只制动灯,增加了放宽向内几何可见度的规定;q)三轮摩托车制动灯的指示器,由禁止安装更改为选装;r)增加了三轮摩托车转向信号灯工作指示器强制安装的规定;s)对二轮摩托车增加了后雾灯的横向要求;t)对边三轮摩托车,增加了后雾灯只能安装在主车上的规定;u)对
6、于三轮摩托车删除了转向灯应安装在前照灯外侧的规定;V)当车辆被未经授权使用时,增加了允许自动开启转向灯的规定;w)增加了汽车前照灯和可变光强的信号灯具不适用于摩托车的规定;X)增加了前轮距不大于46Omm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对轮摩托车)灯具安装规定,允许参照1.3类车辆要求;y)删除了三轮摩托车安装2只主近光时的横向要求;z)增加了前轮距大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倒三轮摩托车)时后回复反射器的安装要求;aa)增加了摩托车安装侧转向灯的要求;bb)增加了远光灯自动控制和自适应远光(ADB)的相关技术内容;cc)远光灯和近光灯间距的200mm,更改定义为空间距离;dd)删除了近光和远光不允
7、许和任何灯具复合的规定;ee)增加了追尾警告信号功能相关内容。本文件技术内容参考了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53关于就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1.3类车辆(摩托车)的统一规定02系及其第1增补件;ECER74关于就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1.类车辆的统一规定01系及其第1至第10增补件。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0年首次发布为GB18100-2000;2010年第一次修订时,修订为系列标准:GB18100.1-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GB18100.2-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8、的安装规定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GB18100.3-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授权,不得盗用、抄袭、照搬标准内容用于论文或其他标准,以及其他商业用途。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征求意见稿)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特殊规定和检验规则等。本文件适用于两轮轻便摩托车(1.l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1.2类)、两轮摩托车(1.3类)、边三轮摩托车(1.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1.5类)车辆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9、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木(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536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2007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UNRegulation37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Uniformprovisionsconcerningtheapprovaloffilamentlampsforuseinapprovedlampunitsofpower-drivenvehiclesandoftheir
10、trailers)3术语和定义GB478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外缘端面extremeouteredge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外缘接触的平面。下列凸出物除外:后视镜;一一转向信号灯;一一前位灯,后位灯和回复反射器。3.2水平倾斜度HOriZOntalinclination空载车辆的前照灯光束与车辆倾斜时(见附录A)的前照灯光束之间的夹角。3.3水平倾斜度调节系统(HlAS系统)HorizontaIinclinationadjustmentsystem(HIAS)使车辆前照灯水平倾斜度保持于零值的装置。3.4倾斜角Bankangle车辆倾斜时其纵向对
11、称平面和竖直面的夹角。(见附录A)。3.5水平倾斜度信号(HIAS信号)HIASsignalHIAS系统输入的任何控制信号或附加的控制信号,或者HIAS系统输出至车辆的控制信号。3.6水平倾斜度信号发生器(HIAS信号发生器)HIASsignalgenerator用于HIAS系统测试,可重复发出一个或多个水平倾斜度信号的装置。3.7水平倾斜度测试角(HIAS测试角)HIAStestangle前照灯明暗截至线(对于非对称前照灯,应用水平部分确认)与H-H线的夹角6(见图A.1)。3.8踏步灯ExteriorcourtesyIamp为车辆驾驶员和乘客上下车或装卸货物时,提供辅助照明的灯具。3.9自
12、适应远光(ADB)AdaptiveDriving-Beam一种智能远光功能,可根据来车或前方车辆调整光束,来提高较远范围内驾驶员的可见度,而不对其他道路使用者产生不舒适、眩目或分散其注意力。4一般要求4.1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符合本文件中对于各装置以及整车的要求。不能由于不当操作引起对装置不正确的调整。4.2 照明装置的安装,应便于其照准的正确调节。4.3 所有安装在车辆上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除侧回复反射器外,所有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侧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应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每
13、个方向上允差为3%4.4 检验灯具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应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对称平面应竖直,且转向把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按车辆制造厂规定。4.5 单只或多只灯具在车辆上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4. 5.1对于单只安装的灯具(包括1.4类车辆主车上安装的单只灯具),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下列情况除外: 远光灯允许按5.1.3.1.1或5.13.1.2安装。 近光灯允许按5.2.3.1.1或5.2.3.1.2安装。 前雾灯允许按5.3.3.1.1安装。 昼间行驶灯允许按5.4.3.1.1或5.4.3.1.2安装。 前位灯允许按5.5.3.1.1或5.5.3
14、.1.2安装。4.5.2对于1.I,1.2,1.3,1.5以及1.4主车上,安装2只功能相同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一一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灯具外形和透光面应对称。一一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且具有一致的配光特性。一一同时点亮和熄灭(转向信号灯除外)。4.5.3对于1.4类车辆边车上安装的灯具,和前轮距大于460mm的1.5类车辆安装3只或4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的情况,按第5章相应灯具的规定。4.6组合、混合、复合的灯具以及单灯应满足以下要求:4.6.1灯具在符合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何可见度、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彼此可以组合、复合
15、或混合。且应满足以下要求:a)在组合、复合或混合的其它灯具均关闭的情况下,灯具应满足其配光和色度要求。对于前位灯或后位灯与一个或多个功能混合,并同时工作的情况:应保证该功能和前位灯/后位灯同时打开时,满足该功能的色度要求。b)制动灯不应与转向灯混合。c)若制动灯与转向灯组合,其视表面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所形成的不同颜色的相邻区域边界,应保证任何水平和垂直方向直线穿越上述边界不能超过两次。且基准轴线方向上,基于透光面的视表面不得有任何重叠。4.6.2对于单灯应满足以下要求:a)对于同一灯体,视表面由基准轴线方向上几个分开的部分共同组成的情况,应满足:各部分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之和不
16、应小于该功能边界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四边形面积的60%;或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个相邻/相切的部分间距不超过75mm(间距测量方向垂直于基准轴线),本要求不适用回复反射器功能。b)两只独立回复反射器或两只“D”型灯,应满足下列要求:其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基准轴线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四边形面积的60%;或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相邻间距不超过75mm(间距测量方向垂直于基准轴线)。c)对于互存灯系统,应符合4.6.2a)的要求。同一灯体或外配光镜包含两只及两只以上灯具(或视表面),整体不作为互存灯系统(但可以作为互存灯系统中的互存灯)。带(条)状灯具中一部分可以作为
17、互存灯系统的一部分。互存灯系统中所有光源应同时打开和关闭。4.7 灯具的离地高度和间距应按以下要求测量(若距离或间距明显满足本文件要求,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a)最大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点开始测量,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最低点开始测量。b)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光学系统的(例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效口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c)对于灯具的横向间距或位置由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灯具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由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确定。d)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H平面为基准,测量离
18、地高度。4.8 灯具工作期间,只有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以及紧急制动信号允许闪烁。转向灯闪烁时,应满足相应配光标准要求。4.8.1 1.3、1.4和1.5类车辆的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允许使用顺序点亮的闪烁方式,后转向信号灯在按5.9执行紧急制动信号时,不应使用顺序点亮方式。4.9 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如有异议,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检验(见附录B):4.10 9.1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25m区域1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色灯具的视表面,见图B.1。4.11 2后视白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25m区域2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色灯
19、具的视表面(倒车灯除外),见图B.2。4.12 3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观察的区域1和区域2范围如下:a)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Iln和2.2m的水平面限定。b)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该两垂直平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向外15角,且应包含界定车宽的竖直面和界定车长的竖直面的交线。4.10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下列情况除外:一一对于按5.4.6.1要求开启昼间行驶灯和后位灯。一按5.5.6和/或5.6.6要求,位置灯与转向灯混合的情况;一一按5.16.8.2要求开启踏步灯。4.11 电路连接应保证只有当上述4.10中的诸灯开启
20、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下列情况除外:一当远光灯和近光灯作为警告信号功能时(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一一按5.16.8.2要求开启踏步灯。4.11.1 若车辆安装昼间行驶灯,发动机(推进系统)启动时昼间行驶灯应自动开启。若前照灯开启,昼间行驶灯不应打开。4.11.1.1 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最大发光强度大于700cd,近光灯应具备根据环境情况自动开启或关闭的功能,且满足本文件附录C的要求。4.11.1.2 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的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700cd,近光灯允许具备根据环境情况自动开启或关闭的功能,若具备,应满足4.11.1.1要求。
21、4.11.2 对于1.3、1.4、1.5类车辆,若没有安装昼间行驶灯,在发动机(推进系统)工作时,允许车辆自动开启前照灯。4.12 指示器应满足以下要求:4.12.1 所有指示器应处于本车驾驶员(正常驾驶位置)容易观察到的位置。4.12.2 本文件准中的“接通”指示器允许用“工作”指示器替代。4.13 车辆应配备符合附录D中表D.1要求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表中未提及的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不允许安装。本文件4.14 自适应远光(ADB)功能等同于远光灯功能。对于安装自适应远光的车辆,不应再安装远光灯。4.15 按汽车前雾灯及光信号装置(不包括可变光强的信号灯和信号灯投射功能)通过型式试验的灯具,若符
22、合表D.1和第5章中的功能要求,允许安装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上。4.16后位灯、后转向灯和后回复反射器在可移动部件上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1.1.1 16.1灯具在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均符合各自的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性能要求。1.1.2 对于由两只独立的回免反射器组成的单灯或两只“D”型灯,只需要其中一只满足在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灯具的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即可。1.1.3 当移动部件移至固定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其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4. 16.4对于互存灯系统,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个:(八)当整个
23、互存灯系统均安装于移动部件时:应满足4.16.1的规定。也允许当移动部件移至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b)当互存灯系统中仅部分灯具安装在移动部件上时:制造商应保证,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系统中均有互存灯具,符合该功能的安装位置、向外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要求。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互存灯具仍能满足相应配光限值要求的,则认为满足向内的几何可见度要求。4.17 几何可见度按下述方法测量:4.17.1 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隙碍物。若灯具在以往的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
24、儿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不予考虑。4.17.2 17.2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沿观察方向平行移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4.17.3 对于互存灯系统,其几何可见度应在所有互存灯开启时测量。4.18 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的观察方向上,灯具视表面光色目视应符合表D.1规定,且不应存在光色明显不同的发光区域。本文件4.19对于有两只前轮,且前轮距不大于460mm的1.5类车辆,其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参照1.3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进行。5特殊规定5.1 远光灯5.1.1 数量5.1.1.1 对于1.3、1.4、1.5类车辆,安装1或2只A、B、CS或DS级远光灯,CS级远光灯宜安装
25、2只。对于车宽大于130Omnl的1.5类车辆,应安装2只A、B、CS或DS级远光灯。5.1.1.2 对于1.I、1.2类车辆,安装1或2只A、B、BSCS或DS级远光灯。5. 1.2布局对于1.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6. 1.3位置7. 1.3.1横向5.1.3.1.1若安装1只远光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它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上下排列,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5.1.3.1.2若安装1只远光灯,且与车辆其它前部灯具混合,则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当车辆安装1只独立的近光灯或近光灯
26、与前位灯混合,位于远光灯近旁,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5.1.3.1.3若安装2只远光灯,无论它们是否与车辆前部其它灯具混合,2只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5.1.3.2高度对于1.l和1.2类摩托车无特殊要求。对于1.3、1.4、1.5类摩托车,离地高度应不大于1300mm,应不小于500mmo5.1.3.3纵向位于车前,要求发射光不会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5.1.3.4空间距离任何情况下,任何1只远光灯的发光面边缘,到近光灯(若只安装1只)或同侧近光灯(若安装2只)的发光面边缘间距应不大于200mm。1.I、1.3
27、、1.4类车辆,若安装2只远光灯,远光灯发光面边缘间距应不大于200mm。5.1.4几何可见度垂直方向角:向上5,向下5:水平方向角B:向左5,向右5。5.1.5方向5.1.5.1 朝前。灯具可随转向把转动。5.1.5.2远光灯可安装HIAS系统。5.1.6电路连接5.1.6.1远光灯打开时,近光灯可以处于开启状态。对于次级远光,近光灯应保持开启。5.1.6.2远光灯可具备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控制功能,其控制信号应由可探测下列各项并对其做出反应的传感器系统产生:(八)环境光条件;(b)迎面驶来的车辆上,车辆前部照明装置和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C)前方行驶车辆尾部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允许安装额外
28、的可提升性能的传感器功能。本条中的“车辆”指1.、M、N、O类车辆及自行车,并认为这些车辆配备了回复反射器,且照明和光信号系统已开启。5.1.6.3远光灯应能够随时手动开启和关闭,远光灯的自动控制功能应能够手动关闭。手动关闭远光灯或远光灯自动控制功能时,操作方法应简单直接,不允许有次级操作。5.1.7指示器5.1.7.1应配备接通指示器,应为非闪烁的蓝色指示器。5.1.7.2对于安装HlAS系统的车辆,应配备“HIAS故障”指示器,应为闪烁的琥珀色指示器。可由近光灯的“HIAS故隙”指示器。当侦测到HlAS故障信号时,应自动开启。并在故隙排除前,保持开启状态。5.1.7.3若远光灯具备自动控制
29、功能,则应向驾驶员提供远光自动控制功能已激活的提示,且在该功能开启期间,信息始终显示。5.1.8其他要求5.1.8.1远光灯同时开启时,最大发光强度应不超过430000cd.这个值可通过灯具型式试验中远光EmaX值相加计算获得。5.1.8.2当远光灯的HIAS功能故障时,在不使用任何特殊工具的情况下,应能:一一按制造商要求,关闭HlAS单元,并重启;且一复位远光灯。且满足不具备HlAS功能前照灯的所有要求,进行水平或垂直校准。制造商应提供重启HIAS的详细指操作指导。或者,制造商可以安装一套自动系统以实现上述功能。在此情况下,制造商应提供用于此类系统测试所必须的装置及描述文件,可用演示试验的方
30、法证明该系统的有效性。5.1.8.3自动开启和关闭的远光灯应满足以下要求5.1.8. 3.1用于控制远光灯自动开启和关闭的传感器系统,应至少在以下空间范围内,满足5.1.6.2要求。水平方向角:向左15,向右15,垂直方向角:向上5向下2。上述角度的测量,均以一条穿过传感器孔径中心,且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水平直线为基准。5.1.8.3.2传感器系统应能在水平直道上探测到以下车辆:至少400m距离范围内的迎面而来的机动车。一至少100m距离范围内的前方行驶的机动车或带挂车的车辆。一一至少75m距离范围内的迎面而来的自行车。按上述要求检测时,迎面而来或前方行驶的机动车或带挂车的车辆应开启位置灯
31、和近光灯。自行车可用一盏发光强度为150cd,发光面面积为(103)cm2,离地高度为0.8m的白色灯具代替。5.1.8.3.3远光灯和近光灯之间可实现自动切换,且过程不会引起驾驶员的不适、分心或眩目。5.1.8.3.4若远光灯开启自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自动点亮:在5.1.8.3.1和5.1.8.3.2所述的区域和距离范围内,传感器没有探测到5.1.6.2所规定的车辆,且环境照度不大于7000”。5.1.8.3.5若远光灯开启自动控制功能,且已点亮,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应自动关闭:一在5.1.8.3.1和5.1.8.3.2所述的区域和距离范围内,传感器探测到符合5.1.6.2所规定
32、的车辆,远光灯应自动关闭。一一环境照度大于7000X时,远光灯应能自动关闭。5.1.8.3.6远光灯自动控制系统应按以下方法进行试验5.1.8.3.6.1制造商对于以上5.1.8.3.1至5.1.8.3.5的要求,可使用模拟或检测机构认可的方法证明产品的符合性。如需要试验验证,环境照度应使用经过余弦校正的传感器,在与车辆传感器安装高度相同的水平面上测量。5.1.8.3.6.2检测机构应按E.1要求进行道路试验,以确认远光灯自动控制系统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在表EJ的情况下确认远光灯自动控制系统自动开启和关闭是否正常。试验人员,对照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描述,进行功能的确认,对试验过程中任何观察到的异常
33、(如:切换过程中远光灯出现闪烁)进行记录并与制造商进行确认。5.2近光灯5.2.1数量5.2.1.1对于1.3、1.4、1.5类车辆,安装1或2只C、CS或DS级近光灯,CS级近光灯宜安装2只。对于车宽大于130Omnl的1.5类车辆,应安装2只C、CS、或DS级近光灯。5.2.1.2对于1.l、1.2类车辆,安装1或2只C、V、BSCS或DS级近光灯。5.2.2布局对于1.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5.2.3位置5.2.3.1横向5.2.3.1.1若安装1只主近光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它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上下排列,主近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呈横向排
34、列,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5.2.3.1.2若安装1只主近光灯,且与其它车辆前部灯具混合,则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当车辆同时也只安装了1只独立的远光灯,或与前位灯混合的远光灯,且位于主近光灯旁边,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5.2.3.1.3若安装2只主近光灯,无论它们是否与车辆前部其它灯具混合,主近光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5.2.3.1.4若配备附加照明的弯道照明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一对于成对安装的附加照明单元,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一一对于单只安装的附加照明单元,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5
35、.2.3.2高度离地高度应不小于500mm,应不大于1200mmq5.2.3.3纵向位于车前部,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5.2.3.4空间距离1.b1.3、1.4类车辆,若安装2只近光灯,近光灯发光面边缘间距应不大于200mm。5.2.4几何可见度垂直方向角:向上15,向下IO0;安装一只近光灯,水平方向角B:向左45,向右45:安装二只近光灯,水平方向角B:向外45,向内10。5.2.5方向5.2.5.1朝前。允许灯具随转向把转动。5.2.5.2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按附录F方法计算)应保持在-0.5%到-2.5%之间,对于安装2只近光灯的车
36、辆,左右灯分别计算。5.2.5.3允许使用垂直倾斜度调节装置满足5.2.5.2要求。若主近光所使用的光源目标光通量超过20001m,则该调节装置必须是自动的。5.2.5.4上述5.2.5.2和5.2.5.3要求,应在以下状态下进行考核:a)状态A(一个驾驶员):乘坐一名75kgIkg的驾驶员或使用相同的配重模拟驾驶员重量,并按制造商规定的轴荷进行重量配置。按制造商说明,将前照灯主近光的初始垂直倾斜度设置在-1.0%到-1.5%之间。b)状态B(满载):按制造商规定的满载轴荷进行重量配置。测试前,车辆应连续晃动三次,然后向前和向后行驶至少一个车轮圆周距离。5.2.5.5近光灯允许安装HlAS系统
37、。HlAS调节的水平倾斜度的偏移量,不得大于车辆的倾斜角。5.2.5.6上述5.2.5.5要求,应将车辆处于本文件4.4规定的状态,通过倾斜车体,测量HIAS测试角。且在以下二种状态试验: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水平倾斜度调整角(向左和向右一一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水平倾斜度调整角的一半(向左和向右)。当车辆从倾斜恢复为本文件4.4状态时,HTAS应能将测试角迅速归零。试验时,车辆倾斜状态,应将车把置于直行位置,且避免转动。可使用HIAS信号发生器,来激活HIAS功能。所有HlAS测试角测量值均不小于零,则认为系统满足5.2.5.5要求。HlAS信号发生器由制造商提供,制造商也可提供检测机构认可的其它试验方
38、法,来进行试验。5.2.5.7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可配合主近光提供弯道照明。弯道照明的光束不应高于水平平面(该水平面平行于地面,且包含前照灯的基准轴线)。弯道照明功能和对应的近光灯应符合相应的配光要求。5.2.5.8上述5.2.5.7要求,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试验:车辆处于本文件4.4规定的状态。在所激活弯道照明的所有情况,测量车辆两侧的倾斜角。倾斜角按前照灯配光型式试验时制造商规定的角度进行。试验时,在车辆倾斜的状况下,应将车把处于直行位置,且避免转动。试验时,可使用信号发生器,来激活弯道照明功能。若车辆两侧所测得的所有倾斜角均大于或等于前照灯型式试验时声明的最小倾斜角,则认为满足5.2.5.7
39、要求。制造商也可提供检测机构认可的其它试验方法,来进行试验。5.2.6电路连接5.2.6.1变换近光时,应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对于使用气体放电光源的近光灯,远光开启时,仍应保持开启状态。5.2.6.2主近光开启后,实现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才能开启。当倾角大于或等于前照灯认证时最小倾斜角时,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应自动开启。然而,当倾斜角小于5时,实现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不应开启。当倾斜角小于前照灯认证时最小倾斜角时,实现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应关闭。5.2.7指示器5.2.7.1选装。绿色非闪烁指示器。5.2.7.2对于安装HlAS功能的车辆,应安
40、装“HIAS故障”指示器,应为琥珀色闪烁指示器,可用符合5.1.7.2要求的远光灯HlAS故障指示器实现。当侦测到HlAS故障信号时,应自动开启。并在故障排除前,保持开启状态。5.2.7.3当控制信号发生故障时,实现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应自动关闭。5.2.8其它要求当近光灯的HlAS功能故隙时,在不使用任何特殊工具的情况下,应能:关闭HIAS单元,并重启;且复位近光灯。且满足不安装HlAS功能前照灯的所有要求,并进行水平或垂直校准。制造商应提供重启IIIAS的详细指操作指导。或者,制造商可以安装一套自动系统以实现上述功能。在此情况下,制造商应提供用于此类系统测试所必须的装置及描述,
41、可用演示试验的方法证明该系统的有效性。5.3前雾灯5.3.1数量1只或2只。5.3.2布局对于1.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5.3.3位置5.3.3.1横向5.3.3.1.1若安装1只前雾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或最靠近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离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允许放宽至不大于250mm.5.3.3.1.2若安装2只前雾灯,无论它们是否与车辆前部其它灯具混合,2只前雾灯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1.2,1.5类车辆,若安装2只前雾灯,前雾灯距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边缘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400mm。5.3.3.2高度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mm。前雾
42、灯的整个发光面应不高于近光灯发光面边缘的最高点。5.3.3.3纵向位于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和/或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5.3.4几何可见度垂直方向角:向上5,向下5水平方向角B:安装1只前雾灯时,向左45,向右45,若偏离纵向对称平面,则向内安装2只前雾灯时,向内10,向外45。5.3.5方向向前。允许灯具随转向把转动。5.3.6电路连接前雾灯的控制开关应独立于远光灯、近光灯。5.3.7指示器选装,非闪烁绿色信号灯。5.3.8其他要求前雾灯不应与任何前部灯具复合。5.4昼间行驶灯5.4.1数量1只或2只。5.4.2布局对于1.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5.4.3位置
43、5.4.3.1横向5.4.3.1.1若安装1只昼间行驶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它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上下排列,昼间行驶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则昼间行驶灯最靠近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250mm。5.4.3.1.2若安装1只昼间行驶灯,且与其它车辆前部灯具(远光灯或前位灯)混合,则昼间行驶灯最靠近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250mm。5.4.3.1.3若安装2只昼间行驶灯,其1只或2只都与车辆前部另一只灯具(远光灯或前位灯)混合,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44、5.4.3.1.4对于1.3、1.4类车辆安装2只昼间行驶灯的情况:两发光面内边缘间距离应不大于420InnU对于以下情况,无需考虑上述最大间距要求:一一当昼间行驶灯与前照灯组合或混合,或整车在车辆正前方投影,可以覆盖整个昼间行驶灯。5.4.3.1.5对于1.5类车辆安装2只昼间行驶灯的情况:两发光面内边缘间距离应不小于500mm。对于车宽小于1300mm的车辆,这个距离可减至400mmo5.4.3.2高度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Omnb应不大于1500mm。5.4.3.3纵向在车辆前部。5.4.4几何可见度垂直方向角:向上10,向下10:水平方向角3:安装1只昼间行驶灯时,向左20。,向右20。
45、,若偏离纵向对称平面向内10。安装2只昼间行驶灯时,向外20,向内5.4.5方向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5.4.6电路连接5. 4.6.1除了前照灯发出间歇的警告信号外,前照灯打开时,或前雾灯打开时,昼间行驶灯应自动关闭。当昼间行驶灯开启时,后位灯应开启,前位灯和牌照灯允许开启。6. 4.6.2若前转向灯和昼间行驶灯间距应不大于40mm,则转向灯工作时,同侧的昼间行驶灯允许采取下列操作之一:关闭;或一一在转向信号灯开启的整个周期(包括点亮和熄灭整个过程),降低发光强度。7. 4.6.3若前转向灯与昼间行驶灯混合,则转向灯工作时,同侧的昼间行驶灯在转向信号灯开启的整个周期(包括点亮和熄灭整个
46、过程)应至少关闭与转向灯混合的部分。8. 4.7指示器选装。绿色信号灯。9. 4.8其他要求昼间行驶灯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15365的要求。5.5前位灯5.5.1 数量对于1.l类车辆,1只或2只白色前位灯。对于1.2、1.5车辆,1只或2只白色前位灯,对于车宽大于130Omnl的1.5类车辆应安装2只白色前位灯。对于1.3类车辆,1只或2只白色前位灯。对于1.4类车辆,主车1只或2只白色前位灯,边车1只白色前位灯。5.5.2 布局无特殊要求。5.5.3位置5.5.3.1横向5.5.3.1.1若车辆安装1只前位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它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上下排列,前位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5.5.3.1.2若车辆安装1只前位灯,且与其它车辆前部灯具混合,则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此前位灯旁,还安装了另外一只前部灯具,则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5.5.3.1.3若车辆安装2只前位灯,其中1只或2只与车辆其它前部灯具混合,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5.5.3.1.4对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