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运营纠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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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数据运营纠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数据要素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和价值化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相关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运营,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地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应用单位(以下简称应用单位),是指具备良好的数据安

2、全管理、保障能力,使用运营单位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数据产品应用、新产品及服务研发或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产品,是指本市公共数据运营活动中,运营单位、应用单位经依法合规获得公共数据运营授权后,使用公共数据或将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第三条建立公平公开、常态化的纠纷处置机制,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公共数据运营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纠纷双方协商处理公共数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纠纷。第二章纠纷类型第四条个人权益纠纷,主要指自然人发现公共数据产品在产品加工及市场化应用过程中涉及侵害个人隐私和个人权益的情况。第五条组织权

3、益纠纷,主要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现公共数据产品在产品加工及市场化应用过程中涉及侵害商业机密、组织权益的情况。第六条协议纠纷,主要指运营单位与应用单位对双方就公共数据产品签署的协议或合约的内容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认为存在争议或未按相关条款履行的情况。第三章纠纷处理第七条自然人认为运营单位或应用单位在公共数据产品加工和市场化应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个人隐私和个人权益情况的,可与运营单位或应用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交相关材料至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材料包括:1.个人身份证明材料;2 ,存在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权益的情况说明;3 .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第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认为

4、运营单位或应用单位在公共数据产品加工和市场化应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商业机密和组织权益的情况的,可与运营单位或应用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交相关材料至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材料包括:1.组织机构代码证;4 ,存在侵犯商业机密和组织权益的情况说明;5 .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在收到自然人、法人提交的相关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涉及的相关公共数据产品进行核查,若确实存在侵害自然人个人隐私、个人权益或组织商业机密和组织权益的,应立即责令运营单位或应用单位进行整改,停止侵权行为,下架相关公共数据产品。运营单位或应用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就公共数据产品的相关合作。第十条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于相关申请,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一条运营单位与应用单位对双方就公共数据产品签署的协议或合约的内容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认为存在争议或未按相关条款履行的,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本省对公共数据运营纠纷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数据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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