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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一、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2、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4、人流产假按照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二、奖励1、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值夜班。2、每天给喂奶时间上午下午各半个小时,多胞胎每增加一孩增加半个小时。三、惩罚1、凡在计划生育工作或手术中徇私舞弊收受红包、开假证明等根据国家规定执行。2、根据国家规定,未安排生育的,应主动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