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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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学校部省合建和“双一流”建设,做强贵州大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求,按照“按需聘用、择优选拔、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原则,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校外杰出人才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第二条受聘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恪守师德师风规范,把握立德树人根本,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身心健康,治学严谨,爱

2、岗敬业。第三条受聘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其人事、劳动关系在校外单位,学校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第二章聘请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名誉教授名誉教授是我校对外最高规格的荣誉性学术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同等层次的国际著名学者;(二)学术造诣深厚,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三)关心和支持我校发展,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知名人。第五条客座教授客座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聘请对象主要是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学术带头人及社

3、会知名人士,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境外著名大学终身副教授教职,或为本领域社会知名人士;(二)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教学科研取得突出成就;(三)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合作,能够对我校的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学科发展规划及科学研究等工作给予咨询、指导并发挥建设性作用。第六条名誉院长名誉院长是学校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的荣誉性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社会上享有很高声誉、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二)学术造诣深厚,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

4、;(三)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升我校的学术和社会影响力。第七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是我校聘请的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校外专家和学者,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讲师或其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够胜任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一般应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行业尖端人才除外)。(二)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相关科研方向密切相关,愿意接受我校聘请,并承担实质性的教学、科研或研究生指导工作。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八条名誉教授名誉教授应能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能推动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能促进学校未来的工作和发展,主要职责如下:(

5、一)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教研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咨询和指导;(二)向学校推荐高层次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第九条客座教授客座教授应积极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发展做出实质贡献,并且能够履行以下任意一项职责:(一)指导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或研究工作;(二)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或参与申报博士点、硕士点等工作;(三)开展国际前沿的学术讲座;(四)参与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合作培养青年教师或研究生。第十条名誉院长名誉院长应在推动学科发展、提升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工作职责如下:(一)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给予

6、咨询和指导;(二)向学院推荐高层次人才,促进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三)协助学院组织高端国际学术会议。第十一条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应实质性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或研究生指导工作,并且至少能够履行以下任意一项职责:(一)协助、参与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或研究工作;(二)承担本科或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任务;(三)承担语言培训、艺术培训、专硕课程等课程授课;(四)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联合招收、指导研究生。第四章聘请程序第十二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一)提出人选。聘请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求,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贵州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审批表。(二)聘请单位评议。聘请单位学术

7、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对拟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师德师风以及与学校拟进行的合作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三)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本规定的聘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引进条件的人选,由人事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呈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四)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第十三条兼职教师(一)提出人选。聘请单位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贵州大学兼职教师审批表。(二)聘请单位审核。聘请单位对拟聘请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进行审核。(三)相关部门审批。聘请担任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

8、含兼职导师),聘请单位应按教学排课规定提前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聘用结果报人事处备案。聘请担任科研任务的兼职教师,聘请单位应在课题立项时报科学技术研究院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批,聘用结果报人事处备案。聘请担任非学历教育、自考助学、成人教育、语言培训、艺术培训、专硕课程等课程授课的兼职教师,聘请单位根据议事规程审核聘用,将聘用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四)签订聘用协议。聘请单位同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兼职教师的聘期、职责、任务、待遇及考核等事宜。第十四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为境外专家的,须由聘请单位先报国际交流与合

9、作处审批,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后,再报相关部门办理聘任手续。第五章聘期与待遇第十五条名誉教授、名誉院长称号一般不确定期限,被授予者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撤销名誉教授、名誉院长称号的由学校决定;客座教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结束自然解聘;兼职教师的聘期由担任教学任务的周期确定。确因工作需要续聘客座教授或兼职教师的,须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办理续聘手续。第十六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不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学校不付固定薪酬,不承担受聘人员的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第十七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来校进行指导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根据其具体承担的工作量和贡献的大小,聘

10、请单位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支付劳务费。第十八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所涉及的差旅、住宿问题,由聘请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解决。第六章管理第十九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由聘请单位负责。聘请单位要充分发挥受聘人员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第二十条聘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聘请单位有权予以解聘。第二十一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应遵守国家、学校的相关规定,若不能履行职责和义务,发现师德师风、学术不端等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院长及兼职教师在聘期内以我校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归我校所有,不得与其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不得泄露我校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不得违反国家兼职取酬和科研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执行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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