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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娓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皋安委(2024)号关于征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省和南通市安委会部署要求,市安委办制定研究起草了如皋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和如皋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机制请各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理由依据,并于3月13日下午5时前将意见建议报送至市安委办。联系电话:87199136o如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3月11日如皋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省和南通市安委会
2、部署要求,如皋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如皋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机制如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如皋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根据上级部署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厂中厂”安全生产工作,压实租赁双方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企业现场管理,提高“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一、治理对象范围本次行动中的“厂中厂”指:企业、单位或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企业,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工业企业的情形。重点治理同一幢建筑物分割出租、分层出租的“厂中厂
3、”。二、重点治理内容(5项18条)(一)摸清“厂中厂”底数1 .全面摸清辖区内“厂中厂”企业底数和生产经营现状,详细掌握出租方和承租企业“一本账”,将所有“厂中厂”企业信息录入省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系统,建立电子台账。(二)规范出租方行为2 .出租方要牵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出租方、承租方各自安全责任,不得违规分租转租厂房。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制定不予准入清单,出租的厂房必须满足承租项目安全生产需求,违反规定改变厂房使用性质、不符合工程建设安全标准的不得出租;承租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存在突出风险相互叠加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等问题的要坚决清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明令淘汰、限制类
4、项目不得租赁厂房进行生产。3 .出租方要配备专、兼职持证电工,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厂中厂”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4 .出租方要牵头排查、公示覆盖整个“厂中厂”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辨识生产企业之间风险相互叠加的情形。5 .出租方每月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覆盖整个“厂中厂”区域的安全检查,加强临时动火作业源头把关,对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6 .出租方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所有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牵头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三)加强承租企业管理7 .承租企业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如实报告生产工艺和安全风险。8 .承租
5、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装修装饰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9 .承租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10 .承租企业不得乱堆乱放危险化学品。11 .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前要书面告知出租方,不得开展违规动火、无证动火,须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12 .承租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保证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四)突出重大风险管控13 .严禁将风险较大的涉及可燃性粉尘、危险化学品储存、高温熔融金属等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设置在多层厂房中。14 .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私搭乱建。15 .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在厂
6、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16 .严禁在生产、仓储区域设置员工宿舍,不得使用燃气钢瓶明火做饭。17 .严禁个人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等建筑物内部违规停放、充电。(五)工业园区出租厂房18 .持续巩固工业园区出租厂房安全专项整治成效,按照南通市工业园区出租厂房工业企业管理规范化参考标准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对照南通市工业园区出租厂房出租、承租单位安全管理台账参考模板,建立一套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系统化安全管理台账。三、步骤安排专项治理自即日起,至2024年底前结束,分为三个阶段。(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前)。市级制定印发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由应急、消防、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市场监管、城
7、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组织宣传发动,厘清工作职责,建立定期会商工作制度,通报专项治理行动相关情况,解决推进过程中难点、堵点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二)排查摸底阶段(6月底前)。各镇区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集中排查粉尘涉爆企业、“厂中厂”底数和规范工业企业风险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力量对“厂中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出租方和承租企业底数,及时动态更新调整。自3月份起,每月18日前将“厂中厂”最新排查情况报市安委办;于6月10日前将汇总排查数据形成书面报告,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统一汇总后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南通市安委
8、办O(三)集中治理阶段(12月底前)。各镇(区、街道)组织监管执法力量,对照重点治理内容,开展“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明令禁止的行为,严格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或关闭。年底前完成对多家企业共用同一幢厂房的“厂中厂“治理工作,其他“厂中厂”纳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行集中治理。各镇(区、街道)安监局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严厉打击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消防救援、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企业消防隐患、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土地以及厂房用途等行为,做好厂房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抽查等
9、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建筑,由属地政府组织进行拆除。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安委办主任为副组长,应急、消防、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市场监管、城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相关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联络员组成。各镇(区、街道)要参照市级工作模式,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结合辖区产业特点,制定推进计划,广泛动员,对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企业闲置厂房出租、个人经营性自建房等不同类型的“厂中厂”分类分级建立管理台账,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措施,压实各级工作责任。请相关部门将参加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和工作
10、专班人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3月10日前报市安委力、。(二)加强源头管控。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和信息共享,市场监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每季度25日前主动向应急管理局推送新增企业名单。各镇(区、街道)要督促指导出租方根据厂房使用性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明确不予准入清单和清退条件清单,并报属地安监局。市安委办汇总名单后组织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应急、消防等部门结合产业特点、定位、规划等实际情况集体研究讨论,并督促出租方严格执行准入、清退清单。(三)加强隐患治理。各镇(区、街道)要坚持“边摸底、边排查、边治理”,按照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应
11、急、消防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将安全协议、逃生演练、疏散通道、违规动火等事项作为必查项,严厉打击违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逃生疏散通道、影响建筑物消防通道畅通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安委办每月调度各镇(区、街道)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提醒、督办、通报、约谈,并在季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对长期未整改的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等问题,市安委办将依规实施挂牌督办。专项治理行动纳入市安委会对各镇(区、街道)考核、巡查、督导的重点内容,对及时报送工作亮点举措、推进成效显著的地区在季度考核中予以加分。(五)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区、街道)要
12、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对专项治理行动广泛宣传发动,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示范典型宣传推广,各镇(区、街道)要至少选取1个“厂中厂”场所召开治理行动现场观摩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参与“厂中厂”治理的良好氛围。年底前,市局将从“厂中厂”企业中选取部分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报南通市局,南通市安委办按有关程序规定予以通报表扬。(联系人:翟建伟,联系电话:87199136,邮箱:1873586080)附件如皋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机制为切实推动全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得到落实,根据方案要求,参照关于做好全市工业园区出租厂
13、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如皋市工业园区出租厂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分工表通知内容,市安委办研究制定了如皋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机制,具体内容如下:一、组织领导如皋市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安委办主任为副组长,应急、消防、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市场监管、城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相关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联络员组成。二、任务分工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为本辖区治理行动的主体,全面推进本辖区内治理工作的落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各地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14、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及时整改销号。消防部门:负责“厂中厂”厂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出租厂房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厂中厂”厂房改扩建的消防审查验收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厂中厂”企业违法占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领域监管工作,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依法处置;。城管部门:指导各镇(区、街道)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厂中厂”企业建筑进行拆除。税务部门:负责将违法、违规的“厂中厂”企业列为税收风险指标,加强后续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提供“厂中厂”企业的营业执照、立项等相关信息,定期向应急管理局推送新增企业名单;提供“厂中厂”企业批建信息。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推进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厂中厂”专项治理工作。三、工作要求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AlO会议室,每月第一周下午14:30进行会商,通报专项治理行动开展相关情况,解决推进过程中难点、堵点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