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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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7.040CCSA78B3210扬州市地方标准DB3210/TXXXX-XXXX林权地籍调查技术规程Technicalregulationsofcadastralsurveyforforestrights(报批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一般规定4I1不动产单元划分设定与代码编制4i)坐标系统5R地籍图的比例尺、分幅与编号54计量单位65地籍总调查6KI工作内容6K0调查的基本要求6K2地籍总调查的情形74调查流程7;g准备工作8KA权属调查9;7不动产测绘17KQ调查成果公示28K

2、Q数据库建设28KIfl成果检查与验收28R11成果入库与归档306日常地籍调查31A1日常地籍调查的情形31Ii)调查内容31q准备工作31fi4核实确认不动产的状况321 K权属调查32RA不动产测绘34R7编制地籍调查报告34R2编制不动产单元表35RQ成果审查与入库35fiIf成果的整理与归档35附录A(规范性)地籍调查表的组成36A. 1地籍调查表的组成36A.2地籍调查表总体填写要求36A.3地籍调查表封面36A.4地籍调查表封面的填写36附录B(规范性)宗地调查38B. 1宗地调查表382.2 宗地调查表的填写452.3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调查表492.4 林地承包经营权

3、、林地经营权调查表填写说明50附录C(规范性)林木调查51C. 1林木调查表51C.2林权调查表填写说明52附录D(规范性)界址调查53D.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53D.2授权委托书54D.3调查(指界)通知书55D.4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56附录E(规范性)不动产权属争议原由书57E. 1封面57E.2不动产权属争议原由书正文与签字58E.3不动产权属争议界线示意图和说明59E.4不动产权属争议原由书填写说明61附录F(规范性)日常地籍调查62F. 1地籍材料协助查询单62F.2地籍调查报告63附录G(规范性)不动产单元表67G. 1不动产单元表67附录H(规范性)地籍图图式和样图

4、69H. 1地籍图图式69H.2地籍图样图71H.3宗地图样图72参考文献73,1z.*刖百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宝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立科、杨礼平、杭亮、胥超、马忠卫、王赋、张彩云、郭峰、刘芮彤、赵志强。林权地籍调查技术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扬州地区林权

5、地籍调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技术要求、成果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地区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GB/TGB/TGB/TGB/TGB/TGB/TGB/TGB/TGB/TGB/TGB/TGB/TGB/TGB/TGB/TGB/TGB/TGB/TTD/TTD/T4754476179307931128981397713989139901491215967183

6、1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家庭关系代码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规程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20257.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

7、001:10000地形图图式2101024356264243734639616425471055106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络实时动态检测量(RTK)规范地籍调查规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DB32/T2168江苏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1地籍cadastre记载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岛)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位置、界址、数量、质量、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来源:GB/T42547-20233.1地籍区cadastra

8、I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型地物划分的地籍管理区域。来源:GB/T42547-20233.2地籍子区cadastraIsubdistrict在地籍区范围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型地物划分的地籍管理区域。来源:GB/T42547-20233.3不动产reaIproperty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岛)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来源:GB/T42547-20233.4as不动产单元reaIpropertyunit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岛)及其定着物构成的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来源:GB/T42547-20233.5

9、1A不动产单元代码reaIpropertyunitidentifier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来源:GB/T42547-20233.61界址线boundaryIine不动产单元的边界线。来源:GB/T42547-20233.7界址点boundarypoint界址线的转折点。来源:GB/T42547-20233.8宗地cadastralparcel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来源:GB/T42547-20233.9aM定着物单元unitofthingsfixedonland权属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建(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来源:GB/

10、T42547-20233.13111权属调查rightinvestigation查清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岛)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状况和界址状况的调查工作。来源:GB/T42547-20233.14不动产测绘reaIpropertysurveyingandmapping以获取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岛)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界址、面积及相关图件为目的的测绘工作。来源:GB/T42547-20233.15a13地籍调查cadastraIsurvey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全面查清不动产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来源:GB/T42547-20233.163U地籍

11、总调查systematiccadastraIsurvey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对县级行政辖区内或特定区域内的全部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岛)及其定着物或某类型不动产开展的全面地籍调查。来源:GB/T42547-20233.17a柏日常地籍调查sporadiccadastraIsurvey因不动产单元的设立、灭失、界址调整以及其他地籍信息变更等开展的地籍调查。来源:GB/T42547-20233.18?IA宗地草图cadastraIparcelsketch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相邻宗地关系以及宗地内定着物位置等要素的现场调查记录。来源:GB/T42547-20233.19地籍图cadastra

12、Imap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来源:GB/T42547-20233.21宗地图cadastraIparceIplan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及宗地内定着物位置等要素的地籍图,是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图。来源:GB/T42547-20233.22林权forestproperty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来源:DB32/T2168-20123.8,有修改2知森林类别foresttype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个类别。来源:DB3

13、2/T2168-20123.9,有修改公益林(地)non-commerciaIforest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而划定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来源:DB32/T2168-20123.10,有修改力商品林(地)commerciaIforest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来源:DB32/T2168-20123.11森林起源Standorforest森林、林木的生成方式。般分为天然林或人工林。来源:DB32/T2168-20123.14林班compartment为便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合理组

14、织林业生产而划分的-种长期性的森林经营管理区划单元。来源:GB/T264243.2,有修改a打小班subcompartment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且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来源:GB/T264243.3,有修改林种forestcategory森林按照其经营目的或所发挥效益的不同而划分的分类单位,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来源:GB/T264243.5,有修改4一般规定41不动产单元划分设定与代码编制4.1.1地籍区和地籍子区扬州地区已有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可以直接采用。

15、4.1.2宗地划分4.1.2.1宗地设立根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在地籍子区内,依据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来源,在划清国家所有林地和集体所有林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和宗地划分原则,确立“同一地籍子区、同一权利主体、同一森林类别”的宗地划分办法。4.1,2.2分宗原则按如下原则划分宗地:a)同一权利人使用且地域相连的林地可划为同一宗地;b)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宗地边界无法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地;c)对于多个权利人共同经营的林地,权利人要求不分林到户的,设为共用宗地。地籍调查表共有/共用情况中明确记载各权利人的产权占有比例等情况

16、;d)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可单独划为集体宗地。4.1.3定着物单元划分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按如下原则划分定着物单元:a)权属界线封闭、独立成片的森林、林木可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b)同一宗地同一林种,林地被附属设施分割成多片森林、林木的,可根据林木范围设立多个定着物,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c)同一宗地、独立成片的森林、林木存在多个林种,根据林种范围分别设立定着物,划分多个定着物单元。4.1.4不动产单元设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用途,并可以独立利用。a)没有森林、林

17、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b)有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1. 1.5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的规则按照GB/T37346的规定执行。4. 3坐标系统5. 2.1坐标系统与投影方式按照下列规定选择坐标系统和投影方式:a)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b)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1:5000的地籍图和数据,应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6. 2.2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A1地籍图的比例尺、分幅与编号7. 3.1比例尺的选择林权地籍调

18、查基本比例尺为1:2000,也可采用1:500、1:1000、1:50008. 3.2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依不同的比例尺,地籍图的分幅应符合下列要求:a) 1:5000地籍图分幅与编号按照GB/T13989的规定执行;b) 1:500、1:1000、1:2000的地籍图采用正方形分幅(50CinX50Cnl);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A4计量单位本文件中的坐标、长度、面积的计量单位、表示方法和小数位按照下列规定执行:a)坐标单位采用米(m)或度分秒()。当坐标单位采用米(Ill)时,X坐标和丫坐标的小数位保留两位;坐标单位采用度分秒(0时,

19、秒()保留五位小数;b)边长、距离等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c)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Di?)、公顷(hm2)和亩(mu)o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in?),保留两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11?),保留四位小数,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三位小数。5地籍总调查51工作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a)依不同的调查对象,权属调查可分为土地权属调查和森林、林木权属调查;地籍调查的主要成果为地籍调查表(见附录A),包括宗地调查表(见附录B)和林木调查表(见附录C)等:1)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土地权属界址调查、宗地草图的绘制和宗地调查表的填写等工作;2)森

20、林、林木权属调查(以下简称林木调查)包括林木权属状况调查和林木调查表填写等工作。b)依不同的工作内容,不动产测绘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地籍图测绘等。片9调查的基本要求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开展地籍调查工作:a)以“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为目标,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征收、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基本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利用现状等成果资料。选择已有地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为基础图件制作工作底图,采用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完成权属调查。依据权属调查的成果,开展不动产测绘。b)根据调查的林权权利类型和地籍管理的需求,充分收集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

21、身份证明、权属来源和地籍调查等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以下统称为地籍材料),合理确定土地、森林和林木需要调查的具体内容。c)地籍调查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1)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权属来源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政策法规规定;2)地籍调查成果齐全规范,并符合本文件要求;3)宗地及其森林、林木定着物单元的划分设定,以及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编制符合GB/T37346的规定;4)地籍材料中图形信息、属性信息与实地现状之间的时空逻辑关系正确,能够相互印证或校核;5)对履行了指界程序的不动产单元,地籍调查成果中的界址标示、说明、签章等内容清楚并与实地一致;6)森林、林木定着物单元与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基本农田等已

22、有成果空间位置关系正确;7)地籍图、宗地图等图件上的地籍要素清晰、可读并与实地一致,有界址点坐标及其坐标系统说明,且与权属来源材料中的图件可进行有效对比转换;8)将地籍调查成果中不动产单元的坐标、边长或图形转换到地籍图上,与相邻的不动产单元及地物、地貌的空间位置关系正确,没有空间矛盾。d)调查成果经入库检查后,应利用地籍数据库中的地籍调查成果生成不动产单元表。K1地籍总调查的情形针对特定区域内的林权,需要开展地籍总调查的情形如下:a)未开展过总登记或总调查;b)已有地籍材料陈旧散乱;c)国家或地方有新的需求。RA调查流程调查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工作、土地及森林、林木权属调查、不动产测绘、调查成果

23、公示、数据库建设、成果检查与验收和成果入库与归档。调查流程见图1。图1林权地籍调查流程图c) 4准备工作9. 5.1组织准备总调查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和技术设计书、宣传调查目的和意义、培训技术人员和开展前期试点等工作。其中:a)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的范围、任务、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和组织等;b)技术设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的范围、技术路线和程序、技术要求、成果质量控制和成果整理与归档等,技术设计书在全面调查工作结束后可以作为日常调查工作的参照。10. 5.2材料准备总调查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地籍材料

24、、测绘材料等。应根据总调查的目的和内容,有选择地收集整理下列材料:a)收集、整理地籍材料。下列地籍材料中包括权利人证明材料、权属来源材料和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等:1)身份证、户口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2) 土地征收、用地审批以及土地整治等材料;3)历史形成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材料;4)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解书或裁定书;5)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权权属或利用的批准文件或处理决定;6)县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对林权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7)森林、林木的普查资料、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登记资料等定着物的地籍材料;8)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调查

25、表、地籍调查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9)其他地籍材料。b)收集、整理测绘材料。包括正射影像、地形图、控制网点和其他已有图件等。c)收集、整理历史上的调查、普查、规划等材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地籍图、林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数据库等。d)收集、整理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标准地名地址等材料。e)其他需要收集的材料。5.5.3工具与表册准备下列为总调查需要准备的工具与表格:a)表册:包括地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使用人)身份证明书、指界通知书、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等;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具体的调查对象(土地、林木),组织准备地籍调查表;b)仪器:经过检验合格的GNSS

26、接收机、全站仪、钢尺、测距仪、计算机、无人机等;c)软件:包括全野外数字测量系统、数字摄影测量系统、遥感影像处理系统、数据建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倾斜摄影建模系统等软件。5.5.4工作底图制作工作底图是指开展林权地籍调查所需要的工作图件。将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叠加到最新的正射影像图上,制作林权地籍调查工作底图。耳A权属调查5.6.1一般规定采用内业核实和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界址、坐落、四至、用途等状况,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码,确保不动产单元的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空间相对位置正确。内业核实和外业调查的含义如下:a)内业核实

27、是指在室内对地籍材料的齐全性、一致性、规范性进行查验,核实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界址、用途等状况,并判定不动产单元的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如果内业核实判定符合5.2C)要求,即不动产单元的权属是清楚的、界址是清晰的、面积是准确的,则不需要开展外业调查。b)外业调查是指根据工作底图到实地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界址、用途等状况。经内业核实,地籍材料存在下列情形的,则需要外业调查:1)新设(预设)不动产单元的;2)地籍材料现势性差或不齐全、不规范、不一致的;3)不动产单元界址不清楚或发生变化的;4)无权属来源材料的;5)利害关系人对地籍材料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的;6)林权宗地范围与

28、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已有确权登记成果空间位置交叉的;7)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单元与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基本农田等已有成果空间位置交叉的;8)其他情形。5.6.2土地权属调查5.6.2.1土地权属状况调查5.6.2.1.1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包括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及类型、权属性质及来源、位置、用途、使用期限等基木权属状况。针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还需要调查发包方、承包方、出让方、受让方等。5.6.2.1.2基本要素的调查核实根据地籍材料,按照下列要素调查核实土地权属状况。对无权属来源材料或实际权属状况与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的,应当在调查表中如实记载调查核实情况。具体方法如下。a)权利人或实际使

29、用人:有权属来源材料的,核实查清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身份证明。权利人是自然人的,查清姓名和身份证明;权利人是法人的,查清法人名称、性质、行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身份证明;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应收集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果土地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与林木权属来源材料中的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现场查明不一致原因后在说明栏说明不一致的情况,同时在林木调查表的说明栏做对应说明。b)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c)权属性质及来源:有权属来源材料的,核实查清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性质、权利类型、起止时间、使用期限

30、等;无权属来源材料的,查清占有或占用土地的权属性质、时间及其历史沿革,并在调查表的说明栏依时间节点进行详细说明。d)位置:核实查清用地四至、所在图幅和坐落。核实查清用地四至的相邻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名称、地理名称及地类等;核实查清用地所在图幅的比例尺及其对应的图幅号:根据权属来源材料,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中有关地名地址编制的规则,统筹考虑土地权利类型的不同和宗地所处的地理区位,按下列方法核实查清土地坐落: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核实查清所处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等;2)还可核实查清所处位置,当地习俗称谓的地理名称、道路名称、水系名称等作为宗地坐落的附加信息

31、。e)用途:按照GB/T21010的二级类,核实查清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如无法判定二级地类,则调查到一级地类。f)使用期限: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查清使用期限;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没有描述土地使用期限的或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则查清起始使用时间。g)共有/共用情况:调查核实土地的共有/共用情况及其全部共有/共用权利人,确认是按份共有/共用还是共同共有/共用;根据共有方式决定是否需要共有/共用份额,如果需要,则实地查清共有/共用的份额。h)其他:根据管理需要,可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利限制等情况。5. 6.2.1.3林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核实除调查核实规定的内容外,根据权属来源材料、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

32、,按照下列规定调查核实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等林地(承包)经营权状况:a)调查核实发包方的名称、负责人及其证件等:1)发包方名称: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是指承包合同中的发包方全称;2)发包方负责人:主要核实发包方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对应的邮政编码,证件种类及其编号等。b)调查核实承包方、承包合同编号、取得方式、家庭成员情况;调查核实林地经营权人的姓名、经营权取得方式和证明等;其中家庭成员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总数及其各成员的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等。c)根据地籍材料,调查核实土地用途等。6. 6.2.2土地权属界址调查7. 6.2.2.1一般规定经内业核实,土地权

33、属界址状况符合5.2c)规定的,则不需要开展土地权属界址调查,否则,要开展土地权属界址调查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指界、界址点设置、界址点标注、埋设界址、丈量界址边长、记录界址调查结果等。下面列出了是否需要指界的情形:a)对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合法、界址明确、经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不需要现场指界。b)外业调查时,如发现实际用地范围超出权属来源材料规定的界址范围(有界址点坐标),则超出部分不需要现场指界,在实地调查确认权属来源材料所描述的用地范围,对超出部分采用文字叙述和图形表达相结合的形式,在宗地调查表中作出说明。c)对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用地,根据政策法规,不能够确定为合法的,不需要

34、现场指界,根据实际用地状况确定用地范围,并采用文字叙述和图形表达相结合的形式,在宗地调查表中作出说明。d)存在下列情形,需要现场指界:1)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合法,但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如:界标物发生变化、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界标发生移位、影响到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等情形;2)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合法,但界址不明确的(含无界址点坐标的);3)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用地,根据政策法规,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4)其他需要现场指界的情形。e)存在下列情形,可单方指界:1)宗地界址邻街、巷、道路、河流、空地等未确定土地权利的;2)相邻宗地已确权登记且界标物未发生变化的;3)有明确界标物(围墙

35、、田填等)且本宗地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愿意确定界线在界标物内侧的;4)宗地界址范围小于原批准界线、变更后小于原登记界线范围的;5)相邻宗地权利人违约缺席指界的;6)其他可以单方指界的情形。5.6.2.2.2指界针对需要现场指界的情形,指认界址位置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调查员按照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申请材料放样界址位置,并由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或代理人指认;二是在调查员的引导下,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或代理人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申请材料指界。指认界址时可借助影像图的帮助,以提高指认界址的正确程度。指界的技术要求下:a)调查人员应按附录D.3格式制作调查(指界)通知书,送达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实际使用

36、人并留存回执;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无法联系的,或相邻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过多短期内无法统一召集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b)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无法出席指界的,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可委托代理人并签发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录D.2oc)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可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推举产生代理人(代理指界小组),公告推举结果并签发授权委托书。d)针对共有或共用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签发授权委托书。e)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1)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37、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2)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3)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现状发生变化的宗地,指界人应是所有相关利害人或代理人同时到场指界。上述情况如果存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需要承包方共同参与指界。f)对于实际界标物不明显的,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

38、和邻宗地指界人应共同指认界址线的位置、类型,并将指认的界址点、线标注在工作底图上。g)多个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无法同时到场指界时,可分别指界;如果分别指认的界线不一致,则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再次同时到现场指界。h)如果出现违约缺席指界情形,处理方法如下:1)如一方缺席,则根据权属来源材料和另一方指认的结果确定界线:2)如双方缺席,则由调查人员根据权属来源材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界线;3)将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及其界址调查结果书面送达或邮寄给违约缺席者;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无法联系的,可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如张贴界址调查表和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等)。违约缺席者对界址调查结

39、果有异议,应在收到界址调查结果之日15日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并负责重新指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依上述1)、2)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5. 6.2.2.3界址点设置根据调查员、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或代理人共同指认的界址线位置和类型,依托自然界标物或人工建造界标物,设置界址点线。技术要求如下:a)与相邻宗地界址线的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b)对于多边形宗地,其界线的空间转折处宜设置界址点;c)在一条界址线上,同时存在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型地物时,当其长度超过图上1.2mm时,其不同线型地物的变换处宜设置界址点;d)对于较长的界址线,如果界线两边的沟、渠、路、河流、田坎、地类

40、界、图斑界线与其交叉,当相邻交叉点之间的长度超过图上1.2mm时,其交叉处可设置界址点;e)界址线的曲线部分,宜根据界址线的形状和长度合理设置若干界址点;在宗地草图和宗地图上f)应使用曲线表达界址线;g)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等界线,当按照前述条款设置的界址点过于密集导致在图上难以标识时,可依界址点的重要程度适当减少界址点的数量。5. 6.2.2.4界址点标注因林权宗地通常范围宽,界线长,地形起伏变化大,界址点多,-般不要求设置界标。用界址点坐标代替界标,需要时放样确定。重要交界点界标现场不明显的,需要设置界标。界址点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并作界址点注记。对重要界址点

41、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应作文字描述。界址点号只在宗地图和地籍簿册上表示,地籍图上不注记。6. 6.2.2.5埋设界标界址点设置后,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是否需要设置界标、设置什么样的界标、界标如何埋设等。协商的主体是界线双方(或单方)的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或代理人,调查员可以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或政策法规给予必要的建议和协助。界标设置的技术要求如下:a)宜选择合适界标作为埋设的标志,也可选择其他自然界标物或人工界标物做界址标志,并在界址说明栏中进行说明;b)对于设置或埋设界标有困难的界址点(如在水中等情形),应在界址说明表中,对界址点、权属界线走向进行说明;c)对损坏的界标,可根据已有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

42、距、宗地草图等材料,采用现场放样的方法恢复界址点,并重置界标。7. 6.2.2.6丈量界址边长完成了界址点设置和埋设界标后,按照下列规定丈量界址边长、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a)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应采用检定的钢尺或测距仪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其精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b)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1条界址点与邻近明显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图解法图解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2条界址点与邻近明显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实地无法丈量的界址边长、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时(如界址点在水中、界址线为曲线等特殊情况),应在宗地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目中说明原因;c)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30m或5

43、0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超过2个尺段并确认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中说明;d)对曲线类界址线,可不丈量界址边长;e)已有地籍材料中的界址边长,经实地检验符合表11规定的,可将地籍材料中的界址边长填写到界址标示表中。8. 6.2.2,7记录界址调查结果按照下列规定记录界址调查结果:a)如界线双方指认的界线不一致,并且在短时间内无法协调的,则在工作底图上标注争议区域,并编制不动产权属争议原由书(见附录E)。b)应依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申请材料,将界址调查的结果,按照下列规定填写到宗地调查表的界址标示表、界址说明表中,描述界址点、界

44、址线的要求如下:1)描述界址点、界址线所依附地物、地貌的语言应规范;2)宜利用地理方位词说明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和宗地的四至;3)应清楚地表达2个界址点之间的线型,如直线、曲线、圆弧、弧线等;4)对于难以设置的界址线、点,可以采用线平行、线相交、线垂直等方式描述。c)可按照下列规定编制界址点号:1)在宗地调查表中的界址点号,可以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编制,也可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编制;2)在地籍数据库中,土地权属界址点号应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范围内统编制,保证界址点号唯一,并与宗地调查表中的界址点号建立关联;3)解析界址点号可采用JI、J2表示,图解界址点号可采

45、用Tl、T2表示;4)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号在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号不再使用。d)指界人按照下列规定签字盖章:1)调查员应明示指界人,认真阅读界址标示表、界址说明表、界址签章表和宗地草图的内容,确认界址的描述是否与指界认定的一致,如果有异议,应及时修正,然后在界址签章表的签字栏签字盖章;2)指界人不识字又无私章的,可代签,形式为“XXX代”,由权利人、实际使用人或代理人在代签处按手印,并在记事栏中作出代签和手印说明;3)可根据需要要求指界人在调查工作底图上签字确认指认的界线(含争议界线),并将签字后的调查底图归入宗地调查档案;4)指界人指界后,不在界址签章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

46、缺席指界规定处理。9. 6.2.3宗地草图的绘制按照下列规定绘制宗地草图:a)经调查核实,宗地的实际状况与原宗地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则,应重新绘制宗地草图;b)如果权属来源材料中没有宗地草图或无地籍材料,应绘制宗地草图;c)可以利用工作底图绘制宗地草图。10. 6.2.3.2主要内容宗地草图的主要内容为:a)本宗地号、坐落等;b)相邻宗地号、坐落等;c)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地貌等;d)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明显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e)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线方位走向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f)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11. 6.2.3.3技术要求根据指界结果,按照下列技术要求绘制宗地草图:a)应根据指界结果进行绘制;b)可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上绘制,或者在宗地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页上绘制,也可在工作底图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c)图上应标注实地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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