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衢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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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衢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五链融合深化工业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衢委办发(2022)31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工作机制(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315”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

2、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二)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三)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四)市科技

3、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各县(市、区)、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二、认定条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分为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一)综合型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

4、开始计算)。3 .孵化器原则上需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5 .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o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18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8家以上。(二)专业型市

5、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5家以o鼓励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在孵企业应达到以下要求: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等相关业务。2 .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三)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

6、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被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4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5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6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三、申报与管理(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1.申报主体填写衢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间认定申报书及其佐证材料,并向各县(市、区)科技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7 .各县(市、区)科技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8 .市科技局受理并组织专家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二)变更管理。

7、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报告,经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函报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已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当年起要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和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三)考核评价。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已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以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火炬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八)、良好(B)、合格(C)和不

8、合格(D)四个等级。对获评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四、附则在组建、认定、评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2年内不再受理申报。附件2衢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考核标准分值孵化器面积26000平方米,得5分;服务能力(15分)1.1孵化器面积(平方米)5000平方米,得4分;3000,得3分;30001000,得2分;0得1分。5量化指1.2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得3分。每10家在

9、孵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得5分。5标占比2100%,得5分;占比290%,评价1.3孵化器专职服务人员占比(%)得4分沾比280%,得3分沦50%,得2分;20%,将1分;20%不得分。5界化(852.1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220%,得5分;215%,得4分;10%,得3分;N5分)5%,得2分;2%,得1分。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规模(万元)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规模2300万元得5分N200万元,得4分;2150万元,得3分;2100万元,得2分;0得1分。52.2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累计毕业

10、企业215家,得10分;N12家,得9分;NlO家,得8分;N8家,得7分;6家,得6分;5家,得5分;4家,得4分;3家,得3分;2家,得2分;1家,得1分。102.3孵化器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20%,得5分;15%得4分;10%,得3分;N5%,得2分;0,得1分。52.4孵化器在孵企业家数孵化器在孵企业家数35家,得10分;孵化器在孵企业家数30家,得9分;孵化器在孵企业家数25家,得8分:孵化器在孵企业家数20家,得7分:孵化器在孵企业家数18家,得6分:孵化器在孵企业家数16家,10得5分孵化器在孵企业家数15家,

11、得4分孵化器在孵企业家数12家,得3分孵化器在孵企业家数10家,得2分。孵化器在孵企业家数5家,得1分。2.4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重合企业只计算一次)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之15%,得10分;12%,得9分;210%,得8分;28%,得7分j7%,得6分;26%,得5分;25%,得4分j4%,得3分沦3%,得2分;0得1分。102.5在孵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家)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得3分。20分封顶。202.6在孵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在孵企业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得2分。20分封顶。20指标4.1毕业企业当年有上市(挂牌)企业毕业企业当年有上市(挂牌)企业,每家得10分。10(30分)4.2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当年有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当年有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每家得5分。10分封顶。104.3其他加分项(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奖励的企业,酌情加分。10以分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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