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高新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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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镇、高新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长安镇、高新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快全镇、区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实现经济高质量协同发展,结合镇、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招商引资1.鼓励外资企业增资。企业直接零土地增资或利用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外资实到资金在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实到外资100万美元的增加奖励2万元,依此类推。未完成约定注册资本的企业不享受奖励。2,支持招商引荐。对引荐项目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奖励(不包括投资者及其股东,引荐者与其合资除外)。对新引进(含并购

2、)总投资1亿美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或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8%。计算奖金,内资项目按实到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计算奖金;其他外资项目实到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按实到外资5%。计算奖金,其他内资项目实到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按实到资本(形成固定资产投资)3%。计算奖金。投资者出资的货币与人民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在引荐项目完成新公司设立且外资项目资本全部到位或内资项目开工建设后兑现50%;项目投产后兑现剩余50%,享受期限为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年内。二、扶优扶强3 .鼓励工业企业产值上台阶。对工业产

3、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和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增加值率大于30%(含)的工业企业,以1.5倍标准发放奖励)。4,培育企业“小升规”。对当年月度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 .鼓励股改上市。除市财政奖励外,对成功在境内(含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上市,且上市主体在我镇、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北交所上市成功的按80%兑现。6 .鼓励提高亩均贡献。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亩均增加值达到当年度全市平均数以上的有地工业企业(采用当年度亩产效益评价数据),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

4、收入不低于2%并逐年递增的企业,对其当年度实缴亩均税收超过海宁市工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准入标准中规定的亩均税收标准部分给予分档奖励。超过基数部分在10万元/亩以内的,给予镇、区地方综合贡献留存部分60%的奖励;超过基数10万元-20万元/亩部分,给予镇、区地方综合贡献留存部分70%的奖励;超过基数20万元/亩以上部分,给予镇、区地方综合贡献留存部分90%的奖励。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及以上的,奖励比例均上浮5%。7 .鼓励拓展外贸。除市财政奖励外,对当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当年度出口额增量部分2%。的一次性奖励(按申报上年度12月末中国

5、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通过9610/9710/9810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当年度电商出口额增量部分2%。的一次性奖励(按申报上年度12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单个企业跨境电商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外贸增长与电商增长单个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在岸(离岸)外包每执行200万元(20万美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8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创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或无废工厂的企业,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

6、创新发展9,支持研发(技术)平台创建。除市财政奖励外,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各类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项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10 .夯实科技创新基础。除市财政奖励外,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包括中断后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均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11 .支持资质成果跃升。除市财政奖励外,对首次认定省级科技小

7、巨人企业、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对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12 .支持校企合作。(1)除市财政奖励外,对于符合我镇区产业学院集团平台入驻要求的高职院校与产业学院集团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每年订单式培养学生与辖区企业达成就业协议的人数在20人以下部分给予100O元/人,20人及以上部分给予1500元/人的输送奖励,每所高

8、职院校每年申请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对于运营平台或第三方机构促成企业与高职院校签订订单培养合作协议,并协助高职院校成功向辖区企业输送大专及以上学历员工的,给与100O元/人的协助奖励。以上员工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及六个月以上连续缴纳海宁社会保险记录。(2)除市财政奖励外,企业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合作费用2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13 .鼓励发明专利。除市财政奖励外,对企业申报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在获得授权后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助(对当年度因特殊要求购买的发明专利及年费给予补助,政策另定)。发明专利的地址由海

9、宁区域外的主体变更至镇、区范围内的,经备案后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重点产业的企业引进产业技术需求(技术瓶颈)范畴发明专利的,经备案评审后最高补助1万元/件(包含年费)。对当年获得海宁市级、嘉兴市级、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规上企业申报该项奖励需当年度有研发经费体现并有独立研发机构。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14 .鼓励市场拓展。除市财政奖励外,对企业参加境外各类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的奖励(企业通过寄送样品出境且委托第三方代参展的按照80%执行);参加国内各类展会给予每个

10、标准展位0.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国际国内参展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15 .鼓励品牌建设。除市财政奖励外,对主导制定“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奖励;对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0万元(5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四、支持孵化为扶持科技孵化企业成长、助力科技加速企业发展,对与科创中心签订孵化协议的在孵企业(人才项目除外),在孵化(加速)期

11、内,由海宁高新区科创中心有限公司对其按年度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另定),根据考核情况对孵化(加速)企业予以资金补助:16 .租金补贴。孵化期内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300平方米(含)的场地租金补贴,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加速期内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含)的场地租金补贴,加速期限为二年。场地租金按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20元(含)的标准执行,超过部分不予补贴,实际租金单价低于前述标准的,按实际单价补贴。17 .种子资金。由海宁高新区科创中心有限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和获得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奖励资金设立种子资金,无偿资助给科技孵化企业,单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20万元。18 .税收反哺。在孵化、加速期内的科

12、技企业,对镇、区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其中加速期内的科技企业按年度考核情况分类进行奖励,销售收入2000万(含)以下、2000万-5000万(含)、5000万以上奖励金额分别不高于30万、80万和150万。上述奖励单个企业起奖点为一万元。鼓励孵化平台内的科技孵化企业(含人才项目)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多渠道拓展。对经组织并积极参与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根据其参赛的组织等级及参赛成绩,给予最高1万元的参赛补助(具体办法另定)。五、鼓励服务业发展19 .鼓励企业稳定增长。除市财政奖励外,(1)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和50亿元的服务

13、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支持批发业快速发展,对年销售收入(不含税)1亿元以上企业且增速保持20%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支持零售业持续发展,对镇区规上工业企业设立关联零售公司并纳入限上调查统计库的,入规次年起每年保持10%及以上增长的企业给予零售额1%的奖励,最多连续享受三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业企业,给予当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1%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4)支持限上住宿餐饮业、规上服务业发展,对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30%,50%

14、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5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营利性服务业,对营业收入超3000万元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对其租赁用于办公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给予5元A?/月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Om2,连续奖励最长3年(出租方、承租方是关联企业的不予补助;地方财政贡献环比未增长的,当年度不予补助)。20 .鼓励企业主辅分离。除市财政奖励外,对重点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研发设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批零贸易类企业须超过1亿元)给予母公司一次性奖励3万元。21 .鼓励企业争创荣誉。除市财

15、政奖励外,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评价中能获得最高星级或荣誉的分别按嘉兴级、省级和国家级给予3万元、5万元和7万元奖励。22 .支持楼宇平台做精做强。除市财政奖励外,对新认定的嘉兴星级楼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发展税收超千万楼宇,对于注册在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年实缴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00O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时,分别给予楼宇投资主体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加强招引海宁市外企业,当年引进市外企业税收达100万元及以上或营收达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的,给予楼宇运营单位每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非楼宇运营单位引入的不

16、予奖励)。23 .鼓励培育首店经济。除市财政奖励外,对新注册或从海宁以外地区新迁入我镇、区并经认定的“首店型”企业,给予10万元落户奖励,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引进企业为世界500强的,则奖励标准提高到20万元。24 .鼓励高质量外资总部项目发展。对自持比例50%(含)以上,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楼宇,在自持部分中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服务业产业企业自开票之日起,该企业前两年镇、区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总部运营方,第三、第四年镇、区地方综合贡献部分50%奖励给总部运营方;对自持比例50%(含)以上,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含)

17、以上的,在自持部分中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服务业产业企业,自开票之日起该企业前三年镇、区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总部运营方,第四、第五年镇、区地方综合贡献部分50%奖励给总部运营方。未完成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产值和税收等要求的项目方企业不予奖励。六、招才引智25 .推进省级、国家级创新人才培育。人才服务公司和镇、区内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省级、国家级创新人才培育工作的,按照申报进度给予人才服务公司相应奖励。完成人才匹配并提交申报材料的,奖励1万元/人;通过嘉兴审核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的,奖励5万元/人;进入答辩环节的,奖励10万元/人。所有申报进度的认定需通过镇、区审核且以海宁市委人才办反馈为准。26

18、 .支持领军团队培育。对入选嘉兴市、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分别给予团队所在企业5万元、10万元奖励。27 .鼓励企业积极培育人才。对配合镇、区排摸并申报高层次人才的企业,根据企业申报人才层次(国家级、省级、嘉兴级、海宁级)分别给予申报企业申报辅导奖励3500元/人次、3000元/人次、2000元/人次、100o元/人次。28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对2020年起新引进的,自引进当月起依法连续缴纳社保并在企业服务满三年的硕士或高级职称人才、服务满两年的博士,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3万元的生活补贴。对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的在海宁高新区缴纳社保的40岁以下青年博士人才,给予3年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

19、全额补贴。29 .鼓励高素质劳动者队伍培养。除市财政奖励外,员工当年度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以下一次性补贴:其中高级工100O元/人、技师工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副高级职称3000元/人、正高级职称6000元/人。以上资格证书为企业自主鉴定的,补贴部分按照企业50%,员工个人50%予以发放,奖励由企业负责申报,涉及个人部分由申报单位予以发放,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员工个人取得资格证书的由个人自行申报。以上享受补贴人员要求与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及六个月以上连续缴纳海宁社会保险记录。七、鼓励规范统计30

20、.鼓励规范统计。对首次实现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统计人员业务培训补贴6000元,自入规当年起分三年按2000元、2000元、2000元发放,若企业中途退规则取消对应年度补贴。八、附则(一)独立经营的各类工商企业,其中规上(限上)企业全额享受政策,规下(限下)企业减半享受政策。(二)实行“一事一议”(领军企业培育)和签订招商协议(产值税收等满足招商协议)的企业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三)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对企业的政策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企业在我镇、区的地方综合贡献(除第1、2、4、5、8、9、10、11、16、17、20、23、25、26、27、28、29、30条

21、)o(四)第8、9、11、13、15、21、22、25条政策实行补差奖励。(五)上述条款中研发投入、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等按统计、税务部门为准;税收收入(增值税,所得税)按上年度实际入库数据计算(不包括费、基金等),有增速要求的前一年度需相应正增长。(六)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存在以下问题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1.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2.安全生产隐患拒绝整改或2次以上复查未整改到位的;3.发生安全生产(消防)事故的;4.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5.发生欠薪纠纷引发群体事件或越级上访的;6.发生重大治

22、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7未完成节能降耗重点工作的;8,有偷税、偷排,被税务、环保查处的;9.最新年度亩产效益评为D类的或不符合镇、区产业导向和规划布局要求或列入市低效企业名单的;10.未经项目准入的工业企业;11.其他对镇、区全局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七)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每年工业强市考核相关指标及土地绩效调查、综合贡献、社会责任、党建统领等方面名列前茅的企业,支持镇、区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在每年镇、区经济工作大会上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开展节能降耗、统计、安全生产、股改上市、园区管理等重点工作的先进企业及个人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八)未明确除市财政奖励外条款,如遇后期出台市级政策,同一内容奖励就高享受。(九)本政策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起算期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期暂定三年,由本镇、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原中共长安镇委员会关于印发长安镇、高新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长委2022)65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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