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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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二、药学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53号文件)及操作规程。三、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四、处方格式应由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组成,各项内容书写完整、具体,有项目欠缺或错误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五、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六、医师开具处方

2、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1.)、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3、。七、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重新签字注明日期。八、医师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十、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

4、(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十一、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十二、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5、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十三、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咤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十四、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处方调配应当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并需保证每一处方最少由两名药师来完成调剂。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处方调配人及核对检查人,均需在处方上

6、共同签字。十五、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剂人员处方调剂资格经医务处审批后取得。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十六、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药师对于不规范

7、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十七、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十八、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十九、调剂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二十、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普通处方合理率应大于95%,麻醉处方合理率应为100%。不合理处方是指处方在审方配发过程中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xx规定的处方。二十一、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二十二、本制度所指的处方含意,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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