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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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为落实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关于研究生的教学实践培养环节,发挥教学实践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充分实现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完成教学实践环节过程中的教学辅助作用,特设立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岗位。研究生助教根据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为课程助教、实习助教和基地助教。其中课程助教承担研究生课程或本科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工作;实习助教承担临床实习的本科生带教工作;

2、基地助教是指专业学位博、硕士研究生在住培基地或实践基地承担实践教学辅助工作。第三条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教学实践为博士、硕士研究生必修环节之一,一般安排在第二、三学期,实习助教可安排在第五学期。原则上教学实践总数应不少于30学时,其中教案书写不少于10学时,理论讲授及其他形式不少于20学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研究生院、教务处根据各类课程性质及教学要求,分别审定各教学单位研究生课程和本科课程的助教岗位设置,确定课程助教总体需求;教务处审定实习助教岗位;实践基地根据科室或部门承担的研究生培养任务,确定基地助教总体需求,经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审定。第五条各学院具有落实研究生教学实践和提供研究生

3、助教岗位的双重职责,须结合实际统筹做好研究生助教工作的部署和落实,掌握基本情况,并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研究生助教工作计划。教务处做好研究生助教岗位的审核协调,统筹分配等工作。研究生院做好研究生助教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对各单位实施教学实践的过程进行监督。任课教师对研究生助教负有指导、监督和考核责任。第三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六条各学院应结合本科教学与临床实习带教任务、研究生教学与实践基地培养工作需求,以教研室、科室或部门为单位,合理设置充足的研究生助教岗位。第七条课程助教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一)本科课程助教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参照长春中医药大学本科课程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二)研究生课程助教

4、的岗位职责及工作量核定标准参照长春中医药大学本科课程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岗位设置标准及要求如下:1 .理论课程教学班级人数在60人之内(含60人)者,可设立1个助教岗位;教学班级人数在60人以上者,可设立2个助教岗位。2 .实验类或实训类课程,按实验(实训)组设立助教岗位。在同一时间、同一实验(实训)室上课的小组设立1个助教岗位。3 .讲座类课程不设立助教岗位。4,原则上,硕士研究生课程只聘用博士研究生担任课程助教,博士研究生课程不设置助教岗位。第八条实习助教的岗位职责及工作量核定标准参照长春中医药大学本科课程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九条基地助教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一)

5、基地助教只聘用专业型硕士或专业型博士。(一)各实践基地根据科室或部门承担的研究生培养任务设立助教岗位,岗位“定岗不定人1.根据研究生的轮转情况进行周期性更替。(三)助教职责及工作量核算如下:1.教学查房:研究生配合教师完成1次教学查房的材料准备、主汇报,记1学时。2 .科室内小讲堂:研究生围绕所在科室的常见病多发病开展主题汇报、病案分享或临床体会等小讲堂活动,每主讲40分钟记1学时。3 .研究生组会:研究生在导师组或临床研究组作主题汇报,每主讲40分钟记1学时。4 .辅助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研究生辅助带教老师开展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时长,每60分钟记1学时。第四章岗位聘任与培训第十

6、条研究生助教岗位聘任流程参照长春中医药大学本科课程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申请助教岗位未成功的研究生,各学院要将其合理安排至其他助教岗位,并征得研究生与教师双方同意。第十一条所有助教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研究生助教岗前培训参照长春中医药大学本科课程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任课教师或带教老师负责对助教进行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考核,不得安排研究生助教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第十三条课程助教、实习助教工作的前两周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任课教师或带教老师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对于课程助教,任课教师在试用期结束后决定不予聘用者,可向学

7、院申请另行安排助教。学院补充选拔时,优先考虑曾经申请但未被录用的研究生。任课教师对补充推荐人选仍不满意者,原则上在同一学期内不再安排其他助教。第十四条研究生在担任助教期间,应与任课教师或带教老师建立密切联系,了解教学进度、内容和方式。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应提前向任课教师或带教老师请假。第十五条研究生助教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任课教师安排的工作,助教如因本人失职造成教学事故,须接受相应处理。第十六条研究生助教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助教工作,应提前两周向任课教师或带教老师提出书面解聘申请,并获得学院批准。第十七条研究生助教聘期结束后,学院须对助教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鉴定表,考核内容应包括助教听课记录、工作总结、完成标准课时情况、助教自评、任课教师或带教老师评价、设岗单位评价。考核结果同步记入研究生培养手册中的教学实践考评表。第十八条在多个助教岗位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研究生,岗位考核合格后,其完成教学实践学时数为多岗位的核定工作量之和。第十九条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在其他大专以上高校担任一门以上课程教学者可免除教学实践。符合者可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环节免修申请表,并提供相应凭证。博士研究生在硕士期间已完成教学实践环节者,可提供相应凭证申请免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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