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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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财规2023)2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2)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页无正文)深圳市财政局2023年3月31日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

2、条为加强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有

3、序使用、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则。第四条市财政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建设本市评审专家库,并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他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市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一)依法统一管理评审专家库,对入库资格进行审核;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解聘评审专家;(二)制定评审专家的聘任条件和酬劳标准;(三)监督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四)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与考核;(六)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评审专家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七)法律

4、、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区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管理本辖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二)对本辖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评审专家因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被解聘的,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处理;(三)对本辖区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评审专家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四)协助市财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的学习、培训与考核;(五)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反馈专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组

5、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履行以下职责:(一)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提出专家抽取的申请;(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管理;(三)根据相关要求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和评审质量进行在线评价和反馈;(四)向采购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现场记录并保存证据;(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进行独立评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评审专家依法独立履行评审职责;(二)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事项,有权要求其作出解释或澄清;(三)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

6、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四)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有权向同级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六)向财政部门提出不再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申请;(七)抵制、检举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八)根据相关要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反馈;(九)对自身履职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向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服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的评审现场管理;(二)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

7、当主动提出回避;(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独立地评审;(四)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发现采购文件有不明确事项或对规则理解有歧义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澄清;(五)认真审阅采购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等评审资料,公正客观审慎评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情形的,不得随意废标;(六)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

8、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评审报告;(七)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专家身份以及项目评审信息,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八)自觉接受评审专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处理相关方的询问、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九)当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和需回避的信息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更新;(十)参加和接受评审专家主管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主动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评审专

9、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发现本人已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行为,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评审专家发现

10、本人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夫妻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其中一方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四章评审专家培训考核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申请人和聘期内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评审专家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由市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借助互联网采取线上培训或者“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第十四条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知识、廉洁纪律和执业道德等。专家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测试题库及考核标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的考核测试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

11、以常态化考核测试和专项考核测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第十六条首次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入库资料后,应当参加考核测试,考核测试通过后方能进入审核流程。聘任期内的在库评审专家,每年按要求参加考核测试,考核测试不通过的由系统锁定,直至考核测试通过为止。第十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过程中,出现冒名顶替、舞弊作假等行为的,市财政部门或组织培训、考核的第三方机构应拒绝相关当事人继续参加培训,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第五章评审专家入库审核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标准、自愿申请、择优选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或专家自我推荐等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申请时应

12、作出书面承诺,做到诚实守信,依法履职尽责。经选聘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应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评审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和行业特备专家。第十九条普通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严谨认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精通

13、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五)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项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各省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颁发或者核准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注册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国家相关二级注册执业资格且取得职称后任职时间不少于6年;或取得省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颁发

14、或者核准认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取得职称后任职时间不少于6年。前款第(三)项“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是指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测试,且测试通过。第二十条普通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聘任为资深专家:(一)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二)入选国家科技专家库、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的人员。前款第(一)项所称“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是指获得各省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正高级”职称证书,且主持过省部级以上专业项目或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的人员。资深专家的年龄放宽至70周岁以下;资深专家除了

15、具有普通专家的权利义务,承担普通专家的工作任务外,可优先参加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评估、咨询等工作,也可优先推选为项目评审委员会组长。第二十一条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领域,评审专家申请人专业水平达不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符合普通专家其他资格条件,且具有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准认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聘任为行业特备专家。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现职工作人员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需要事先征得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证明材料随同其他材料一并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提交审核。深圳

16、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列机构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入库。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主提出申请,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注册账号,登录系统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并对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审专家申请人填写信息主要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证件)、家庭住址、就职单位、从事专业年限、学历学位(证书、验证材料)、毕业院校(证书)、职称(证书、评审材料)、专业水平(获奖、发明和论文情况)等。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职称类别、专业水平等提出评审专业类别申请,最多可填报6个评审专业类别。行业特备专家仅参加特定行业政府采购项

17、目类别的评审。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专家申请人的职称类别、职称专业、获奖情况,参考其工作经历等信息,严格审核专家评审专业类别。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评审专家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评审专家发放电子聘书,作为其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资格证明。获得聘任的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类别在受聘期内不得随意调整。专家若获得其他专业的高级职称,可申请增加对应评审专业类别,但不得超过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类别数量,且审核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对审核不通过的入库申请,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一)申报信息

18、和证明材料不完整的,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线反馈申请人补充完善;(二)申报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线反馈申请人更正后重新提交;(三)申报的评审专业类别与职称专业或从业经历不匹配的,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四)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在线反馈退回理由;(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入库,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可以登录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查询审核进度。第六章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第三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员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申请。专家申请专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招标文件合理选择专家评审专业类别;(二)填报项

19、目的专家申请信息,及时、准确提交专家抽取申请;各评审项目提交专家抽取申请的时间距离项目开标时间至少24小时;(三)跟进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自动抽取情况,对未抽满的申请单及时进行修改;(四)向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专家抽取申请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第三十一条专家抽取和使用均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采取“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在设定时间内系统自动执行专家抽取,抽取工作全过程封闭运行,避免人为干预。单个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任务在2小时内未完成的,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动中止抽取,并通过系统提示本项目专家申请专员按规定补充抽取评审专家。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抽取申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统不予自动审核抽取

20、,由市、区财政部门按项目所属管辖范围进行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抽取:(一)待评审项目内容和特点与抽取申请专业不符合的;(二)项目抽取专家回避人数超过6人的;(三)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项目,提交专家抽取申请的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不足24小时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三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无法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参照评审专家入库条件,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由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项目,纳入年度重点监督检查。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

21、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时,采购代理机构专家申请专员应当及时按规定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第三十四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作出标注。市区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第三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评审意见无效,且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一)确定参与项目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2、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秩序正常进行。第三十六条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三十七条抽取异地评审专家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代理机构须事前向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报备;在项目评审开始前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异地评审专家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本项目评审期间对其进行评审活动管理。

23、异地评审专家若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评审专家动态监管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现场管理规定、影响评审的,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第三十九条市、区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监管。在聘任期内,评审专家出现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抽取资格:(一)评审专家存在上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16-(六)和(七)项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查实后,暂停专家抽取资格六个月;(二)评审专家存在上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

24、)(四)(五)(八)和(九)项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查实后,暂停专家抽取资格一年。评审专家存在上述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行政处罚或给予其它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笫四十条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暂停抽取资格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该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辩,财政部门根据申辩情况处理,申辩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辩意见的,书面作出暂停评审专家抽取资格的决定;暂停期限届满的,财政部门应当恢复其专家抽取资格。第四十一条评审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不能适应评标工作的,应当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行申请出库,也可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其解聘出库。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因违法、违规或违纪受到处理或处罚,出现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解聘出库。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19)3号)同时废止。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深圳市财政局办公室2023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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