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复印(复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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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复印(复制)制度一、根据原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患者(或直系亲属)同意,医院可以为患者及近亲,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等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服务。二、病历资料复印由医院病案科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受理病案资料复印申请。三、申请病案资料复印时,申请人需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同时需出示相关法定证明材料。法定证件包括:患者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亲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等);委托人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公检法机构需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单位介绍信。四、病案复印申请审核时,审核人员查明病案复印申请人的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确认准确无误,接受申请,办理复印。五、病历资料复印完毕后,病案管理人员将复印内容和页数填入复印病历登记本,每月装订建档备查。六、复印病历资料,经病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病案科印鉴方可有效。七、未经病案科管理人员复印的病历资料,一律不得加盖医院病案科印鉴。八、复印病案资料需在患者出院7个工作日之后,到病案科进行复印。九、根据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的规定,由医院统一收取。十、特殊情况由病案科处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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