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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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肇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肇庆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肇庆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

2、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是在人事、财务和科研组织等方面赋有相应自主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第四条依托单位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保障,其中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施设备运维等。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肇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编制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二)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

3、室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三)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三)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四)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市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第七条市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解决

4、重大科学问题,攻克共性、关键技术,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国产化替代,提升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能力,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发展。(二)引进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三)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现开放共享,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四)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五)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第三章认定第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科学管理”的建设原则,实行动态优化调整,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数量规模,逐步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市重点实验室。第九条根据功能定位和

5、目标任务不同,市重点实验室主要分为基础研究类和技术攻关类:(一)基础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面向科技前沿和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肇庆市源头创新能力、引领核心关键技术突破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创造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相关基础理论和重大原创成果突破;以解决重点领域重大技术难题、支撑产业技术创新为目标,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技术攻关类市重点实验室: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开展产学

6、研合作,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新成果的产业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自主可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第十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在肇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其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可独立或联合申报市重点实验室。第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研究领域、内容明确,近中远期建设目标清晰,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目标,自身优势和特色突出,重点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本行业、本领域具备显著的科技优势,

7、产学研合作基础良好。其中申报基础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近3年的每年研发经费投入占当年度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且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申报技术攻关类市重点实验室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近3年的每年研发经费投入占当年度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研发经费超过2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且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250万元。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在布局建设的领域处于省内先进、市内领先水平,能承担和完成省、市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其中申报基础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的,近3年研发经费总

8、额不低于100O万元,近三年依托单位获批准立项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申报技术攻关类市重点实验室的,近3年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700万元,近三年依托单位获批准立项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拥有有效的自主知识产权。(三)科研人员队伍素质优良、规模适中、结构优化、能力突出,且保持相对稳定。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60%,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科研人员不少于3人。(四)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科研,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实验室主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五

9、)研发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投入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原值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六)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具有比较完善的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文化氛围良好。第十二条指南发布与申报组织。市科技局根据肇庆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以及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和论证,依据评审和论证结果择优认定市重点实验室。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

10、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实验室主任应当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届任期35年,可连聘连任,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市科技局批准。第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委员数量一般不少于7人,每届任期3年。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第十六条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20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

11、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设立实验室科研助理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系协调等。第十七条鼓励市重点实验室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引进和实施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第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第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第二十条市重点实验室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吸引和对接市内外优

12、势创新资源,通过访问学者、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第二十三条市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主任、副主任、研究方向和内容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批准。其他人员变更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说明。第二十

13、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恪守法规规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第二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认定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五)评估等级为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第二十六条在市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建设并获批成为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范围。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七条

14、市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后,应于每年12月开展年度总结工作,年度总结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局每3年对通过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近3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第二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由市科技局制定,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学术贡献和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第三十条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书面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探索“绩效导向、同行评议”等创新模式。第三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

15、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在市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建设并获批成为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可自愿参与评估;不参与评估的,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其评估等级采用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等级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第三十二条评估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合格的继续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合格的继续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肇庆市XX重点实验室”。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肇科2023)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获批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按本办法运行和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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