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三保”风险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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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三保”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做好县级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财政部门能够及时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三保”工作顺利开展,防止出现“三保”特别是工资拖延拖欠发放等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三保”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基层“三保

2、”工作的通知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蒙山县“三保”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的“三保”风险处置事项。第四条工作原则1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全县“三保”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保障工作。2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全县“三保”应急处置工作专班,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三保”工作,当出现“三保”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蒙山县“三保”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三保”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协管财政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退役军人局、残联、人民银行蒙山县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社保股、行政政法和教科文股、农业股、经建股(商粮贸股、企业股)、国资股、债务股、金融股、乡财组等,统筹安排好国库资金调配,加强国库现金流量管控,做好库底余额目标管理,保障库款支付能力,确保“三保”支出及时拨付

4、.有关部门职责:县财政局承担县三保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三保”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三保”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县“三保”风险点业务主管部门是“三保”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领域“三保”风险情况,当本领域出现“三保”风险事件时,及时报告县“.三保”应急领导小组。县审计局负责对“三保”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六条应急处置预案后动后,应急保障工作小组成员应立即到位,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并根据县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应急保障任务。第三章预警监测和报告第七条县财政局年初足额测算“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坚持“三保”支出优先顺序,足额纳入预算

5、,兜牢兜实“三保”底线。第八条要加强“三保”风险研判。县财政局要对未来1-3个月特别是“三保”资金保障进行评估研判,存在支付风险的,要及时研究防范措施,确定通过我县最大努力仍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向市财政局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报告。第九条要妥善处理“三保”风险事件。县财政部门要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置“三保”风险事件。在预算执行中,如果因短收等原因导致“三保”难以落实的,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其他资金拨付、抓紧清收财政借垫款、压减“三保”以外的其他支出、依法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其他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盘活变现政府资产资源等,并统筹处理好养老金发放和隐性债务偿

6、还等问题,必要时向市财政局、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临时救助解决“三保”风险事件。对超出国家标准的津补贴或民生政策难以落实的,要按照规范工资津贴补贴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妥善解决。第十条切实做好“三保”舆情报告制度。若发生“三保”风险事件,实时掌握舆情动向,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要第一时间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统一对外公布信息,并做好对相关群体的解释说明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报告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和指导。第十一条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股

7、室接到相关部门或单位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风险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第十三条县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三保”应急保障决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第五章后期处置第十四条监督检查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保”风险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2 .“三保”风险财政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3 .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总结评估1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

8、应及时对“三保”风险事件财政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2 .相关部门应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情况和财政收支、资金拨付情况,以及执行应急保障情况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第十六条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发布,坚持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应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可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处置预案或实施细则,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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