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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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为确保我县“十四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关于印发“I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十四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二、指标体系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三、调整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县按时完成该项工作,决定调整我县县

2、域生态环境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办公室主任由黄凤美同志兼任。四、考核范围和内容(一)范围。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所列,我县全境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范围之内。(二)内容和指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1 .技术指标包括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组成,突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类生态功能类型的差异性。2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指标三部分。五、评

3、价指标细则及部门职责从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工作组织情况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各项目的分值相加即为该县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值(EM管理)。EM管理满分100分,其中生态保护修复25分、环境污染防治25分、绿色协调发展15分、城乡人居环境20分、工作组织情况15分(表1)。表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分值1 .生态保护修复(25分)1.l生态文明建设10分1.2 自然保护地建设5分1.3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5分1.4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分2 .环境污染防治(25分)1 .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5分2 .2主要污染物减排10分2. 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7分3. 4地下水

4、保护与治理3分3.绿色协调发展(15分)3.1 产业结构优化7分3. 2绿色低碳发展3分4. 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入5分4.城乡人居环境(20分)4. 1农村环境整治3分4. 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6分4. 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4分5. 4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7分5.工作组织情况(15分)5. 1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4分6. 2工作组织6分7. 3自查报告5分合计100分1 .生态保护修复(25分)1.1 生态文明建设指标解释:指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评分方法:10分,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获得

5、省级命名,得5分;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变差”中的“轻微变差”或“一般变差”等级,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评分依据:国家级命名以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为准,且命名仍然有效;省级命名以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为准,且命名仍然有效;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人

6、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的文件;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开展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1.2 自然保护地建设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评分方法:5分,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若县域内同时有国

7、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按照生态环境部白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每I个扣2分,扣完为止。评分依据: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公告,以及自然保护地占地分布图、拐点坐标、覆盖行政区域、保护内容等基本信息;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文件。1.3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

8、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评分方法:5分,根据上级部门对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结果,评价年若发现并核实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存在面积降低或性质改变情形,则不得分。评分依据:上级部门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1.4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9、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林业局,县永安鑫泰集团公司评分方法:5分,县级政府编制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规划的实施能有效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主导生态功能,1分;根据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按照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0-4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县域“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简本及地方政府批准实施文件;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2 .环境污染防治(25分)1 .1排污

10、许可制度落实指标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评分方法:5分,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X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1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最终得分:+。评分依据:国家或省级

1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监管执法记录等资料。2 .2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解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表示,是指县域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评分方法:10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4分;评价年与对照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0.3X4),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0-3分;落实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0-

12、3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等数据;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材料。2. 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标解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评分方法:7分,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2分;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

13、展监测工作,1分;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F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最终得分:+。评分依据: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施用量、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2 .4地下水保护

14、与治理指标解释: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2部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县水文中心评分方法:3分,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位与最近年份的水位监测数据相比,水位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Xi;评价年,县域地卜.水水质类别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X2;最终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3 .绿色协调发展(15分)3.1 产业结构优化指标解释:产业结构优化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15、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统计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评分方法:7分,制定国土空间规划,2分;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P对照年-P评价年0lX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最终得分:+。评分依据:县域“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县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县域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以及“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情况;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

16、据。3. 2绿色低碳发展指标解释: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生态环境局评分方法:3分,评价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成上级管控目标,或与对照年相比保持稳定或降低,得3分,否则不得分。评分依据:上级部门碳排放管控目标文件(如有),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3. 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指标解释: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评分方法:

17、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X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卜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4.城乡人居环境(25分)4. 1农村环境整治指标解释: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县住

18、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局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X2+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XI,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评价年县域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则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按100%计;若评价年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X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评价年完成的农村环境整治村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情况;评价年,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4. 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指标解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

19、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3部分内容,具体如卜丁(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总排放量的比例;污水管网覆盖率是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永安鑫泰集团公司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X2+污水管网覆盖率XI,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评价年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以及污水处理厂.

20、运行、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资料。(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X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可研)、竣工验收材料;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材料。(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

21、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评分方法:1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XI,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等。4.3城乡生活垃圾无需化处理指标解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

22、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评分方法:4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X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X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评价年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台账等资料,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评价年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量台账,清运设施及资金投入等材料。4.4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指标解释: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以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3部分。

23、饮用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卜水型,地表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季度监测,4次/年;地卜.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卜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每半年监测1次,2次/年;若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分。具体如下:(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X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报告。(2)“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

24、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X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县域“千吨万人”水源规划报告、水源名单以及水质监测报告。(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完成保护区划定的比例。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X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则“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的分值加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中,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25、定比例X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县域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报告,以及水源名单、乡镇名单等。5.工作组织情况(15分)5.1 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标解释: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评分方法:4分,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每季度1分。评分依据:评价年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5. 2工作组织指标解释:是指县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国家重点

26、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评分方法:6分,县级政府每年年初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2分),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1分);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1分);保障工作经费(2分)。评分依据:实施方案可每年制定,也可制定“十四五”期间的方案;工作经费凭证。5.3自查报告指标解释:是指县级政府编写年度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牵头单位:县政

27、府办公室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评分方法:5分,根据自查报告编制质量综合评分,0-5分,小数点后保留位有效数字。若审核发现,县域上报各类数据资料存在(缺)漏报、错报等不规范(造假瞒报除外)情形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若县域不能按时上报数据资料,影响省级审核工作进度的,扣5分。评分依据:自查报告数据祥实,能体现评价年县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以及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鼓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价,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六、综合评价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AEI)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奖惩调节的主要依据,由技术评价结果(即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值AEI)、生态环境保护

28、管理评价(EW管理)、白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EV遥感)、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评价(EW事件)四部分组成,公式如下:E1=E+EM管理+EM遥感+EM事件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三级七类。三级为“变好,“基本稳定”“变差”;其中“变好”包括“轻微变好”“一般变好”“明显变好”,“变差”包括“轻微变差”“一般变差”“明显变差”(表2)0七、工作安排(一)工作布置(10月1日前完成)县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县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与评价工作布置会,全面布置考核迎检工作。(一)材料收集(10月15日前完成)各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收集相关材料,并按时提供给县生态环境

29、质量评价与考核办汇总。(三)自查报告编制及材料提交(10月30日前完成)完成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录入,按要求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八、工作要求(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和逻辑性。(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既要落实责任分工又要加强沟通合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三)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工作经费,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所需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治理等投入。(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保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五)凡因单位或个人工作不负责任,影响国家对我县生态环境考核评估质量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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