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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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村级组织财务收支行为,维护村级组织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村民民主理财,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0x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农村社区财务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

2、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控制财务风险,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和村级组织运转,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贲任,负责指导、监督村级组织的财务活动,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对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对村级组织的资产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并加强人员培训;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培训会计人员;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公示工作。县委组织部、县民政

3、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加强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推进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第五条村级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的监督指导,依法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根据监督需要,县直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村级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会计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第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

4、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一)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1.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2 .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3 .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4 .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5 .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二)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1 .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2 .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费、资产处

5、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3 .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4 .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5 .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三)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1.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2 .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

6、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3 .监督检杳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查财务情况;4 .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5 .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6 .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7 .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应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一)财务收支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等大额财务收支事项;(三)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四)对外投

7、资;(五)借、贷款,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六)大中型固定资产的构建和处置;(七)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八)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事项和转让、流转、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九)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十)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等其他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第九条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提议、会议商议、审议、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决

8、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一)村民委员会”四议两公开”程序为:1 .党组织委员会提议;2 .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3 .党员大会审议;4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5 .决议公开;6 .实施结果公开。(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程序为:7 党组织委员会提议;2 .党支部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商议;3 .党员大会审议;4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5 .决议公开;6 .实施结果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议重大财务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涉及全体村民共同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

9、济组织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近亲属回避原则,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直接审批本人及近亲属经办的支出、借款等事项,由本组织其他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由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工作应当坚持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应当配备会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主管人

10、员、会计、出纳等),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第十二条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务会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会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三)出纳负责现金、支票、证券、出纳印鉴管理,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簿等工

11、作。第十三条村级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报账员岗位。报账员负责向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报账,备用金、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参与村级组织财务预决算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第十四条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应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村民担任。会计人员、报账员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理事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集体经济组

12、织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会计人员、报账员。第十五条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应当分工负责,不相容岗位应相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村级会计人员、业务人员的培训、管理、监督等工作。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应加强会计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和继续教

13、育,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会计代理机构监管责任。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十七条村级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应重点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应按照各项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村级组织应当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预计本年度财务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村民委员会收入预算内容主要包括: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村党组织活动经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以及治安维

14、稳、征地拆迁、卫生防疫等各项财政补助专项经费,集体经济补充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经费、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资金,救济帮扶、社会捐赠、利息等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必需的支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村务相关工作误工补贴,各项财政补助专项经费保障的工作开支,救济帮扶、社会捐赠支出等其他支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预算内容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性收入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资源发包收入及村(组)办企上交收入,征占集体土地补偿、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收入,集体资产处置、利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支出预

15、算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活动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支出,以及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用于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经费、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等其他支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明确的经费支出范围和使用规定。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村党组织活动经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党内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和当年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详细说明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当年财务收支预算的具体内容。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应当按照“四议两公

16、开”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后,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后,应分别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且明确了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可据实审批入账支出,无需再开展“四议两公开程序;支出内容、金额轻微调整的,应分别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村党组织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进行财务公开;支出内容、金额重大调整的,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

17、出,并报乡被人民政府备案。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但未明确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其支出应当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执行。因不可抗力无法召开会议审议的支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召开会议审议并公开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要对村级组织财务预算编制或调整提供协助,负责指导预算执行,并编制决算报表。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按照县农业农村、财政、组织、民政部门对村级组织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公费、会议费、误工补贴等支出限额标准和支出范围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补充村级组织和村务

18、运转经费、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等非经营管理支出的限额标准或支出比例要求,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财务预算编制、调整的程序、限额等,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三条村级组织的财务收支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组织、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第二十四条村级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会计账簿统一核算。第二十五条村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财务支出报账要取得发票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购买实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字。村民委员会财务支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

19、一肩挑”的村须同时由1名村“两委”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由村党组织书记、理事长、监事长联审联签,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村须同时由1名理事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村级组织年度收支预算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报账支出金额超预算、支出内容与预算不符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支出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的原始凭证,应予以扣留,并报告乡旗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发生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支出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预算方案,已履行审批程序文书、村民民主议事决议书、施工合同、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

20、的支出凭证等资料,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附上开展招标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方可支出。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有特殊规定的基建项目,按其规定支出。第二十七条财政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禁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名称,并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第二十八条旗人民政府应按照XX县村级组织非生产性和大额资金支出监督办法规定,以及大额资金标准、监督流程和审核时限等要求,对村级组织大额支出进行监督管理。村级组织的大额支出应报领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用途是否合法

21、合规、是否经过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议定支出预算等进行监督审核。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为上、发展优先、同股同权、底线红线原则,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使用方向等重点事项。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

22、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使用方向等重要事项。在收益较多年份应合理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利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集体经营项目所得的收益,对收益分配用途有规

23、定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章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第三十四条村级组织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及按规定抵押等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

24、所有性质。第三十五条下列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一)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鱼塘、滩涂等;(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资金等其他财产,包括本组织接受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登记资产资源台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政府拨款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产是否登记入

25、账,核实各种资产与账面登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编号、购置时间、类别、原值、折旧年限、净值、存放地点、资产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和承包费、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土地、水面、林地等资源台账应包括数量、分布状况、利用情况等。债权债务台账应包括债权债务发生日期、金额、来源、用途等。其他资产及各类权证、经济合同、租赁协议等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也应建立相应的台账。第三十七条村级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变更资产权属的,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应及时更新资产台账,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26、工具、器具和农业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年度资产清查、资产登记、保管、购建、使用和处置制度等;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第三十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7、: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第四十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实际状况,经民主决策、按规定审批后,对下列资产办理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第四十一条在建工程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

28、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等,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相关政策,办理好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在建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项目,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计提折旧。不能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完工

29、后,根据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第四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购入的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可以按照名义金额确定。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支出,应当

30、计入经营支出。收获后的农产品视同存货进行管理。生物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第四十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O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的无形资产,按照确

31、定的无形资产成本,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无形资产台账,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经规定程序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第四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符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才能付诸实施,须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于大额投资项目,须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风险评估,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

32、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或合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和退出机制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派人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收益能够及时收回。第四十五条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

33、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四十七条每个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分别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印鉴。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村级组织银行账户由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支取实行村级组织和代理中心“双印鉴”监管,采用网银支付的由村级组织和代理中心分别管理录入和审核权限,确保农村集体资金安全。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一人全过程办理资金业务。第四十八条村级组织资金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

34、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第四十九条村级组织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信贷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奖励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分类核算,专款专用。第五十条村级组织应加强对应收款项管理,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后作坏账处理。对数额较大且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有关核销决议须报被人民政府备案。第

35、五十一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存货登记台账,按类别分别核算和登记存货,定期对存货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存货的购买、入库出库、盘盈盘亏等按照会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按“四议两公开”程序批准。第五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经营需要收取承兑汇票的,只能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入账;对银行承兑汇票

36、逐笔登记台账,详细反映收支、到期变现等全过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村级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一)数额较大或未纳入账内核算、非货币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解散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村级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村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五十四条拟进行交易的村级组织集体

37、资产属于应评估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基本参考来确定交易底价。第五十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村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通过参考市场价或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价格,并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不变。第五十六条村

38、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产权转移,以非货币的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要进行价值评估,不得擅自作价。第五十七条村级组织资产处置是指通过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将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所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的行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活动,应当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费产的,应当恢

39、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设施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交易。第五十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资产经营活动,应当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五十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做到

40、账务清楚、股权明晰、程序合规。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六十条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第六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第六十二条村级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员受益等原则,按照计划用途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严禁浪费和挪用资金,并根据所议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照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第六十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41、,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发展资金。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吸收社会资本直接投资,依法依规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纳入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征求成员意见,筹资预算方案等情况,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将贷款方案和审议情况报乡被人民政府审核,并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广泛监督。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债务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

42、的责任。第六十四条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生举债行为:(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项目;(二)未经“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或未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项目;(三)未有效履行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的项目;(四)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事项,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六十五条任何人不得以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各类组织名义,以本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任何个人提供担保。第六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债权追收力度。对逾期一个

43、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公告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送达,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第七章票证管理第六十七条村级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第六十八条对外支出发生时,应当取得国家税务、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合法票据等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凭证,

44、注明原因并由收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第六十九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印(监)制的XX自治区村级组织专用票据适用于收取财政补助资金、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帮扶救济金、上级部门拨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获得的奖励、赔偿收入等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不得使用村级组织专用票据。第七十条村级组织的专用票据、支票等票据实行使用登记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专用票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第八章财务信息管理第七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分设会计

45、账套和银行账户,独立开展财务管理活动。第七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七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要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规范移交、方便查阅等工作,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等风险。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电子会计档

46、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第七十四条村级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七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各种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第七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第九章财务

47、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七十七条村级组织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等。第七十八条村级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全面、真实、规范的财务公开资料,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财务支出联审联签程序审签后公开,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大利益的,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后公开。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当分别公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负责制定村

48、级组织财务公开办法,确定统一的公开时间、方式、内容、格式。村级财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帮助、督促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第七十九条村级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资源、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应专项公开的事项包括: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投资经营、发包、租赁、出让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等。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财务公开内容质疑,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杳阅审核财务账目,经审核确实有误的应纠正后重新公开。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依规逐级反映存在问题,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开展财务清理整顿。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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